大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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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与风险管理子公司合规要点与实务建议解析

发布日期:2025-12-05

作者: 曲峰,晏佳雨


编者按:承接上篇《期货与风险管理子公司法律基础及业务全景解析》,本文下篇将继续深入剖析五大核心合规领域,为机构提供务实的操作指南。


三、合规要点与实务建议
 

对于期货公司和风险管理公司而言,任何业务创新都必须以合规为前提。但在业务全流程中,往往隐藏着许多关键又隐蔽的“合规陷阱”。笔者将结合业务环节中出现的高频合规问题与实务经验,为市场主体建立动态合规机制提供有效参考。


(一)业务流程中的关键合规节点
 

1. 业务准入:严防集团内部的交叉风险
 

法律规定层面,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34条,期货公司与风险管理公司之间、风险管理公司之间、风险管理公司与期货公司其他子公司应当实现风险隔离。而从实务经验来看,业务准入的合规风险往往隐蔽却影响深远。除开户前对客户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及对应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开展业务外,集团内部不同金融牌照之间的业务嵌套问题也愈发引人关注。


近年来期货公司与子公司违规联动从而导致监管处罚的案例频发,暴露出部分机构在业务隔离机制上的重大缺陷。2023年,某券商系期货公司与子公司在开展场外期权业务时未严格隔离客户信息,母公司财富管理部门向子公司推荐高风险客户,且通过收益互换协议变相规避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准入限制,被当地证监局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再向前追溯,某持牌机构为了拓展场外衍生品业务规模,通过风险管理子公司向企业机构客户提供额外的授信支持,但企业机构客户出现爆仓,导致期货子公司遭遇“爆仓”的连带授信损失风险。


总之,根据穿透式监管要求,同一实际控制人旗下的不同持牌机构不得通过互投、多层嵌套等方式变相规避关联交易限制,更不能故意隐瞒或不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这在集团化运营日益普遍的当下尤其值得警惕。


2. 合约设计:穿透审查刚兑条款的实质


《资管新规》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刚性兑付条款,并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将被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以场外衍生品业务为例,在衍生品业务中,严禁任何形式刚性兑付条款,即便以“预期收益率”的变相表述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实践中仍有机构在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时,通过“约定收益率”“未来收益率”“历史业绩”“安全保本”“零风险”“本金无忧”等与“预期收益率”内涵基本一致的表述暗示保本收益,这种打擦边球的做法在纠纷仲裁或诉讼中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司法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往往通过穿透式审查判断条款实质是否构成刚兑。即使条款未明确表述为“保本保收益”,但若通过交易安排割裂了资金与投资后果之间的关系,或导致投资者无需承担风险即可获得固定收益,仍可能被认定为刚兑条款,其后果往往是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此时投资者可主张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机构可能需对投资者的损失负责。因此,风险管理公司应避免使用易引发误解的表述,清晰披露产品风险,不得通过历史业绩或预期收益率误导投资者。


3. 保证金管理:构建全流程风控闭环


保证金管理是风险控制的核心环节。风险管理子公司通常以向业务客户(买方或卖方)收取保证金的方式进行履约保障,而保证金的形式包括现金、标准仓单等中期协认可的形式。实务中,保证金管理往往是合规“踩雷”的高发区。我们建议风险管理子公司在开展业务时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1)保证金收取不低于交易所标准。对于标的挂钩期货或有对应期货品种的互换业务,以及通过一个或多个合约组合形成的非标准化期权业务,单笔交易或向单一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相应交易所保证金要求。而对于非商品类标的,实施差异化收取,即应逐步针对非商品类标的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细分标的类别来规定保证金标准,从而强化风险覆盖的效果。


(2)严格执行保证金逐日盯市与追保留痕。机构应当严格对保证金进行逐日盯市,做好追保管理并留痕,确保保证金水平能够覆盖风险。如果将来出现争议或纠纷的,相关盯市报告和追保邮件将成为至关重要的案件证据。


(3)完善授信管理制度及信息技术系统。机构应建立健全授信管理制度,规范授信额度审批流程,确定授信额度标准、使用范围和限额等,不得通过降低授信要求规避保证金管理规定。此外,应当同步建立完善的信息技术系统,所有交易相关档案材料应妥善存档,保留保证金算法调整的完整轨迹,确保相关操作留痕,避免在发生争议时出现操作记录断层的不利情形。


(4)注意保证金的合理性,避免过度索赔。保证金主要用于担保合同履行,侧重事前风险防范,由此保证金金额应与合同标的、风险程度相匹配,避免过高或过低。建议在实操中,于合同中明确保证金的用途、支付方式、退还条件,并建立内部审批流程,对保证金的收取、退还进行严格审核,同时根据市场变化、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定期评估保证金的合理性,以此平衡风险防范与客户利益。


(二)精准化与留痕化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业务开展的前提。监管实践表明,其要求正从形式合规走向实质风控。


1. 构建动态化的客户评估机制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经营机构必须建立“了解你的客户”的动态机制。这不仅要求开户时进行初次评估,更强调持续跟踪,至少每两年对普通投资者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后续评估。当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客户信息出现重大变化时,应启动临时评估。对于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的投资者,部分证监局在窗口指导中已要求将评估频率缩短至每年一次。


2. 执行严格的产品风险匹配


严禁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1)的投资者提供或销售任何中高风险及以上等级(R3及以上)的产品。对于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时必须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根据监管要求,通过营业网点销售此类产品必须采用“双录”方式全程留痕。录音录像资料应清晰记录产品关键风险、收益特征及客户确认知晓的环节,其保存期限须遵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少于20年。


3. 建立科学的产品风险评级制度


机构内部必须制定《产品风险等级评估细则》,明确评估方法、流程和标准。尤其对于场外衍生品、跨境收益互换等创新产品,绝不能简单套用既有评级,而应组织合规、风控、业务等部门开展专项评估,充分考虑流动性、结构性、跨境风险等复杂因素。


4. 履行全流程的告知与留痕义务


风险揭示必须具体、清晰、易懂,杜绝使用格式化、模板化的语言。对于因市场极端变化导致产品风险等级提升的,负有及时告知投资者的义务。所有与适当性相关的推介、告知、确认过程,都必须实现全过程留痕,确保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完整的证据链。


(三)构建全覆盖、智能化的风控体系


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面,风险管理子公司应着力打造全覆盖、智能化的风控机制。随着监管对信息系统安全与数据治理要求的持续提升,《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机构构建稳定、高效的数据治理体系。为此,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建设统一的合规数据中台


建议风险管理子公司建设统一的合规数据中台,作为全机构合规与风险信息的枢纽:一方面,实现境内外子公司监管数据的标准化采集、清洗与分类,消除数据口径差异;另一方面,依托安全加密通道进行实时或准实时传输,确保总部与分支机构在统一视图下掌握合规状态,支撑跨地域、跨牌照的快速响应。


2. 实现关键参数的自动化监控


特别是针对交易所动态调整的保证金比例、持仓限额、涨跌停板幅度等关键参数,应优先采用API接口直连风控系统的方式,取代人工下载或滞后导入,避免因信息延迟造成风险敞口误判或超限交易。此举不仅提升合规参数的时效性,还可在系统层面设置阈值预警,一旦参数触发业务限制,自动提示或拦截相关指令。


3. 配备专业的算法交易监控模块


同时,依据《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机构必须配置与自身业务规模、复杂度相匹配的算法交易监控与处理模块。该模块应具备风险敞口限额管理、止损限额控制、应急计划演练与更新、异常交易识别等功能。通过上述全覆盖的数据整合与智能化的实时监控,风险管理子公司能够在日常运营中实现风险前置识别、过程动态管控与事后快速回溯的闭环管理,显著提升合规体系的前瞻性。与此同时,这一智能化风控体系的运行,高度依赖于稳定、安全的数据治理环境,对信息系统合规管理提出了同步的要求。


(四)系统强化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
 

智能化风控体系的稳定运行,高度依赖于安全可靠的数据治理环境。监管机构近年来持续强化对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合规管理的监管力度,重点关注重要信息系统识别与报告、系统运行风险监测与处置等关键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证券期货业的配套规章,形成了覆盖信息采集、存储、传输、使用、销毁全生命周期的合规框架。


我们建议机构从以下几方面系统推进信息系统合规管理,以有效防范信息系统相关合规风险:


1. 数据分级分类与出境合规


依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先对业务数据进行科学分级(如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与分类(如客户信息、交易数据、风控指标),明确不同级别数据的管理要求和保护措施。对于重要数据出境,须严格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安全评估流程申报与审批,确保跨境传输不危害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


2. 个人信息保护与脱敏加密


根据中期协《行业信息数据库系统管理规则》,凡在本机构网络安全防护边界以外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的场景(如委托第三方分析、跨境业务协同),必须落实数据脱敏(隐藏或替换敏感字段)与数据加密(传输与存储全程加密)等技术手段,从源头降低信息泄露概率,并兼顾业务可用性。


3. 业务日志的长期留存


根据《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重要信息系统的业务日志(包括访问记录、操作轨迹、异常告警等)建议至少保存五年以上,以满足监管审计、事件溯源与合规举证的需要。此外,日志留存还需配合防篡改机制,确保其在法律纠纷或现场检查中具备可信度。


4. 常态化风险评估与应急响应


其一,建议机构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识别数据采集、处理、共享环节中的脆弱点,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优化控制措施。其二,机构应同步制定并演练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事件发现、上报、遏制、恢复、复盘等环节的责任人与时限,确保符合《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规定的等级保护标准。


5. 境外云服务使用的特殊管理


若业务涉及使用境外云服务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包括向行业主管部门与网信部门报备),并在合同与技术层面落实加密存储、访问控制、密钥管理等保护措施,防止数据在境外节点被未经授权访问或跨境滥用。


通过上述举措,机构可在满足强监管的同时,有效防范信息系统相关合规风险,并为应对跨境、跨业态的复杂数据环境预留安全冗余。


(五)跨境业务注重地缘政治风险防范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监管部门正在大力推进期货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便利性已经得到显著提升。近年来,监管机构陆续推出一系列便利化措施,例如优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流程、放宽交易权限范围、完善跨境结算与资金划转安排等,使境外主体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成本与门槛显著降低。这不仅提升了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吸引力和定价影响力,也为风险管理子公司拓展跨境业务创造了新机遇。


然而,跨境业务天然面临更复杂的法律环境与政治变量,机构在设计跨境合约时必须将地缘政治风险防范置于突出位置。建议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 不可抗力与合约重谈机制


在当前地缘政治风险上升背景下,突发制裁或贸易限制等不可预见情形显著增加。除常见的不可抗力条款外,建议考虑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可启动合约重谈或调整交易条件的触发条件、时限与程序,避免僵化执行原合同条款导致不可控损失。


2. 争议解决的中立性与可执行性


建议优先选择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等具有良好国际声誉与执行网络的中立第三方机构作为争议管辖方,减少因单边“长臂管辖”带来的司法不确定性和执行障碍。这种设计不仅符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法律适用的原则,也与《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所倡导的抵御不当域外管辖、维护我国主体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高度契合。


3. 极端行情下的风险管理与免责约定


合约设计方面,建议在客户协议中充分援引《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交易所及结算机构可依法实施强制平仓的规定,并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细化适用情形、操作流程与通知义务,对符合监管要求的强制平仓操作作出明确约定。这既有助于在极端行情或风险事件发生时依法快速处置头寸,降低连锁风险,也能在潜在纠纷中为机构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与抗辩空间,形成对业务连续性与风险控制的制度保障。


四、结语
 

在“服务实体经济”导向下,期货市场将呈现“规范”与“创新”并重的发展态势,并将朝着更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对于期货经营机构而言,其正在经历从通道服务商向综合风险管理者的角色转变。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子公司在把握业务机遇的同时,更应筑牢合规防线,实现稳健经营。特别是在跨境业务、数字金融等创新领域,建议前瞻性做好法律合规准备,为业务拓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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