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制度与文化的鸿沟——中国投资者如何走好对日并购这一步
发布日期:2025-11-25
作者: 潘激鸿
“交易完成,不等于真正控局。”
笔者曾作为中方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多起中国企业并购日本企业的股权交易。尽管这些项目最终均顺利完成交割,流程看似顺畅,但在实务推进过程中,法律制度的差异、企业文化的错位以及对执行路径的认知偏差,几乎在每一个节点都对投资人构成了现实挑战。
从治理结构的搭建,到员工团队的稳定;从协议条款的执行,到与日本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许多“看似技术性”的问题,实则反映出中日在商业逻辑与制度设计上的根本差异。
本文结合笔者在多个项目中的一线经验,试从中国投资人的视角出发,梳理对日并购中最常见也最关键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若干具有可操作性的实务建议,供有意进入日本市场的中国企业参考。
一、战略层面:从“控股”到“治理”的落差
1. 公司治理:制度性制衡下的“软控制”
在日本,拥有多数股权并不意味着实际控制公司。《公司法》下的董事会与监事会制度,对控股股东形成实质性制衡。尤其是“代表取缔役”(相当于中国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由董事会任命,投资人无法直接更换。
实务建议:
•控制权的实现,必须通过合法程序影响董事会构成及运营机制;
•投后治理结构设计应考虑监事会构成、实际业务管理权的分布;
•投资人派驻董事应具备跨文化沟通能力与对日本义务法的基本理解。
2. 外资审查:FEFTA 审查趋严,合规早介入
日本《外汇及外国贸易法》(FEFTA)对外国直接投资实施实质性安全审查。若标的涉及半导体、能源、通信等敏感行业,或投资方具有国有背景,即便持股比例不高,也可能触发复杂审查。
实务建议:
•在交易初期即开展“监管尽调”,识别目标公司业务是否触及审查红线;
•与日本法律顾问合作,提前评估申报义务与审查路径,避免交易时间表被拖延;
•如投资人具有国企背景,应提前准备解释材料,主动沟通投资目的与治理安排。
3. 商业文化:从“条款驱动”转向“共识导向”
日本独特的“根回し”(非正式共识构建)文化,决定了交易节奏缓慢、谈判过程重关系、不强调合同对抗。中方若习惯性主张强控制条款,易引发对方反感甚至谈判中断。
实务建议:
•交易早期就应启动“信任建设”机制,安排高层见面、行业交流、共同愿景沟通;
•对于关键条款的约束,应辅以解释说明其国际惯例背景,避免文化误解;
•谈判节奏需预留充足时间,尊重“内部共识机制”的运作节奏。
4. 劳动制度:收购不等于“换血”,整合需“绣花式”耐心
日本劳动法极度保护员工权益,解雇门槛高、程序复杂。终身雇佣观念仍在中小企业中根深蒂固。任何企图通过裁员实现协同的设想,都将面临法律和舆论双重压力。
实务建议:
•在尽调阶段应重点排查加班费支付、养老金、劳动争议、雇佣合同合规性等问题;
•投后整合战略应回避“裁员协同”思维,转向“价值提升型整合”;
•可通过岗位调整、培训激励、绩效体系改革等方式进行“温和优化”。
二、交易流程中的关键法律节点—从尽职调查到交割控制的“风险闭环”管理
1. 尽职调查:关注“非合同化”风险
日本企业强调关系默契,许多关键合作并无明确合同。中方DD团队需特别关注劳动法、环保、系列交易关系和交易合同、知识产权归属等领域,识别“看不见的风险”。
实务建议:
•DD团队应包括法律、税务,财务等专业顾问;
•对“商业惯例”与“合同条款”之间的落差进行风险建模;
•通过“披露函”机制对风险进行锁定,并据此设计专项赔偿或价格调整机制。
2. 交易架构设计:从“股权收购惯性”走向“结构选择理性”
中国投资人对外投资时,出于简便和时间成本考虑,往往倾向于使用股权收购模式。但在日本市场,由于税务、劳动法、许可转让等因素,不同交易结构对买卖双方承担的义务差异显著,“以目标为导向选择结构”应成为共识。
三种常见交易结构的比较:
| 交易结构 | 优点 | 缺点 | 适用场景 |
| 股权收购 | 流程简单,业务连续性强,资产与合同自动承继 | 买方承继全部历史债务与风险,DD压力大 | 控制型投资、企业接管、IPO前私募 |
| 资产收购 | 风险隔离强、可选择性收购业务单元 | 合同需重新签署,员工转移程序复杂,可能触发税负 | 剥离不良资产、收购项目型业务 |
| 合资(JV) | 降低初始投入、风险共担、易于市场试水 | 合资协议复杂、治理权需平衡 | 战略合作、市场试点、品牌授权型合作 |
实务建议:
•对于有历史债务、环保疑虑或劳动法风险的项目,可通过“资产剥离+新设公司”的结构操作;
•在股权收购中应预设“前置清理机制”,如交割前由卖方解决历史争议或纳入托管安排;
•JV模式下必须通过股东协议锁定退出路径、治理权比例、非竞争义务等核心条款。
3. 融资与支付:外汇管制影响交割确定性
中国投资人ODI、外汇出境等审批流程复杂,常令日本卖方担忧交割能否实现。若未将“监管审批”列为交割条件,极易陷入违约风险。
实务建议:
•尽早启动ODI准备,包括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的备案或审批流程;
•与卖方共享投资审批时间表,提供法律顾问意见以增强其信心;
•协议中必须设立“监管批准为交割先决条件”的明确条款,避免在未获批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
•可探索“内保外贷”或境外SPV融资结构,提高资金灵活性。
三、核心条款:慎防“纸面权利”的落空
1. 陈述与保证(R&W):披露即免责,保险为辅
在中国实践中,买方常通过广泛、细致的R&W条款来覆盖尽调盲区,并将其作为事后索赔的法律依据。然而在日本,R&W的谈判逻辑与执行方式均有显著不同。
中日差异对比:
| 项目 | 中国惯例 | 日本惯例 |
| R&W范围 | 尽可能全面覆盖,包含“全知全能”式承诺 | 限于核心事项,常附“据卖方所知”限定 |
| 披露函效力 | 法院视情况判断是否免责 | 合同约定为主,充分披露即免责为强约定 |
| 卖方责任心态 | 可接受较高赔偿责任 | 极度抗拒个人连带责任,倾向“无后顾之忧”退出 |
实务建议:
•披露函必须逐项审阅,不可“走形式”。建议律师团队设置逐条审核框架,并将关键问题纳入专项赔偿;
•引入R&W保险作为缓冲机制。在日本市场日渐成熟的R&W保险不仅降低卖方顾虑,也能提高交易达成率;
•核心条款应尽量设为“基础陈述”, 避免使用“据卖方所知”等限定性表述,尤其是在合规、产权归属、股东结构等关键事项上,以免责任范围被弱化。
2. 退出机制:法律限制下的路径重构
2.1 股份回购权(Put Option):合同工具的司法边界
在中国并购实践中,投资人常以“未达成IPO即由创始人或公司回购股份”作为标准退出路径,并设定固定回购价格或收益率,以保障投资收益。然而在日本,该类安排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较高的不确定性,触及“权利滥用”原则时,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核心风险:日本法院通常认为,是否实现IPO受多重外部因素影响,非创始人单方面可控。若仅以“未上市”为由要求强制回购,可能被认定为对合同权利的滥用,导致条款难以执行。
实务建议:
•慎作为唯一保障机制:股份回购权应作为辅助工具,而非单一退出路径;
•增设触发前提:将回购义务与创始人过失、重大合规风险或公司经营失控等情形挂钩,增强执行正当性;
•明确其“压力条款”定位:在谈判中厘清条款功能,作为促成对话与退出共识的谈判筹码,而非刚性兑付承诺。
2.2 领售权(Drag-Along Right):退出主导权的协商机制
在中国,投资人通常要求在并购退出中拥有主导权,即通过领售权推动创始人一并转让持股,以完成整体交易。但在日本,创始人或大股东对退出路径的参与权被高度强调,领售条款的设置需获得其明确同意,且多附加估值门槛、时间窗口等限制条件。
在某项目中,投资人虽取得领售权,但条款中设定了“需经创始人同意”与“2亿美元估值”双重门槛,实质上限制了投资方单方面推动交易的能力。
实务建议:
•引入例外条款:在谈判阶段争取特定情形下豁免创始人同意(如严重违约、财务造假等);
•合理设定估值门槛:避免估值设置过高,反而成为退出障碍;
•强化投后沟通机制:通过定期战略对话、共同退出规划等方式,在投后阶段与创始团队形成预期一致,避免退出时“临门一脚”遭遇反对。
3. 赔偿机制:纸面权利与执行现实的落差
在中国,投资人通过设定高比例赔偿上限(Cap)、较长索赔期限(Survival Period)、低起赔门槛(De minimis)来强化保护。但在日本,这些安排在实践中存在显著执行障碍。
实务现实:
•多数日本卖方不接受高额赔偿责任,尤其是家族企业或创始人主导项目;
•法院对索赔责任的因果关系、损失计算要求极高,即便违约事实成立,也未必能获得赔偿;
•卖方往往要求设置高起赔线、整体赔偿封顶金额低于交易金额的10%-30%。
实务建议:
•优先争取托管账户(Escrow)或价款留置机制,确保买方在交割后可即时抵扣;
•设定“特别赔偿事项”,如税务风险、员工争议等高敏感领域,不受普通赔偿上限限制;
•引入R&W保险+托管机制“双保险结构”,构建买方自我保护闭环。
四、交割后的整合与控制权实现
在跨境并购中,交割只是交易完成的起点,而非终点。真正决定投资成败的,是交割后能否有效推进战略落地、整合关键资源,并最终实现价值兑现。
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日本市场的投后整合挑战尤为突出:法律制度刚性强、商业文化偏保守、员工对稳定性有高度预期,加之治理结构具备天然的制度性制衡,均对“控股即控制”的传统理解提出了挑战。
1.关键员工与文化整合:并购后的“隐性战场”
传统PMI在中国强调效率与调整,但在日本,这种“快节奏”整合容易引发抵触。员工普遍重视就业稳定与文化一致性,尤其在面对中资背景买方时,常伴有不确定感与观望情绪。
实务建议:
•制定关键员工留任计划(KERP),通过奖金、股权、职业路径等手段稳住核心团队;
•整合节奏应“软启动”,避免立即更换制度或管理层;
•建立中日双语沟通机制,确保战略意图被有效传递。
2.治理结构:从股权到控制权的路径设计
即使完成股权交割,若无治理机制配合,控股权难以转化为实质控制力。投资人需在交易前就规划治理架构,确保战略主导权顺利落地。
三个治理关键点:
(1)董事会重组:通过章程修订与股东会安排,确保控股方主导董事会构成;
(2)代表取缔役安排:此人拥有对外代表权,建议由中方提名具有跨文化管理经验者,或保留日方人选但设监督机制;
(3)监事会配置:确保监事结构不会对中方董事形成制度性制约。
实务建议:
•交易初期即规划“控制路径图”,明确董事会席位、监事构成、重大决策机制等;
•派驻董事应具备合规意识与沟通能力,避免“空降”管理失效;
•设立投后治理机制,如定期会议、预算审阅、战略预审等,强化母公司与运营层的协同。
结语
成功的对日并购,始于制度适配,成于长期主义
对日并购从来不是“复制模板、快速复制”的交易游戏,而是一场制度、法律与文化的深度磨合。若中国投资者仍以“控股即控制”“快决策+强整合”的内地逻辑入场,最终往往在治理落地、文化融合与组织协同的“最后一公里”遭遇结构性阻力。
真正意义上的对日并购成功,依赖于制度理解、条款设计与文化融合的三位一体联动。只有在尊重本地规则的基础上,以长期主义的耐心与策略推进治理结构优化、组织整合与信任构建,方能在日本这类高度稳定、制度成熟的市场中实现可持续回报。
希望本文能为有意进军日本市场的中国企业,提供一些可操作的参考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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