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境外收入缴税义务与应对策略
发布日期:2025-08-26
作者:
面对境外收入缴税的复杂性,居民个人需积极应对,主动了解并遵守相关税收政策,保障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合理利用税收协定中的避免双重征税条款,重视跨境资产的完整披露,避免因信息不全而引发的信用风险和法律责任。
2025年上半年以来,上海、浙江、山东、湖北等地税务部门同步启动专项核查,针对纳税人境外收益申报情况开展风险筛查。随着全球税务透明化进程加速,统一报告标准(CRS)等国际税收合作机制推进,中国已与众多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税务部门获取纳税人境外收入信息的渠道日益畅通,境外收入不再是“隐秘地带”,忽视其重要性将面临较大税务风险。笔者梳理了中国居民境外收入的征税政策与法律依据,进一步明确了征税范围、税务居民身份认定标准,为居民合理应对税务风险及避免双重征税提供参考。
一、中国居民境外收入缴税义务
(一)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认定税收居民身份主要基于其住所和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两个关键要素。
一是住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无论其是否实际居住在中国境内,均被视为中国税收居民。《境外人士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进一步阐释了“住所”的定义,若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事由而暂时在境外居住,当这些事由结束之后,其仍会返回中国境内居住,那么中国就构成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是居住天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对于无住所的个人,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其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达到183天,那同样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在计算居住天数时需注意,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若满24小时,则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若停留当天不足24小时,则不计入。居住天数的计算涉及多个因素,如临时离境、工作性质等,容易导致计算错误。例如,一些因公长期在外国居住的中国人,可能因工作性质频繁往返国内外,其居住天数的计算需要精确记录每次停留时间。
对于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若连续六个纳税年度每年在中国居住天数均达到183天,且在这期间没有任何一年出现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况,则自第七个纳税年度起,该个人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其境外所得不再享受免税优惠,需要并入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全球征税义务
个人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后,即适用全球征税原则,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和相关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个人对其全球范围内的应税收入都负有纳税义务。这一原则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确保中国税收居民的海外收入不会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居民境外收入征税范围及税率进行了明确规定(见表1)。
表1 中国居民境外收入征税纳税范围及税率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近期,许多纳税人接到税务部门要求其自行梳理、申报2022—2024年收入的通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如果存在未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自纳税申报期限届满(次年6月30日)将按日加征滞纳金。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一是补缴税款。若中国居民从境外取得所得,须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纳税申报。逾期未申报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相应税款。二是滞纳金。未按时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每日按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三是罚款。未按时申报与报送资料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纳税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其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将面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行政处罚。四是信用惩戒。《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定符合特定标准的纳税人将被列入失信名单,税务机关通过“信用中国”等平台公示信息,并联合相关部门实施限制出境、高消费、担任企业高管等惩戒措施。五是刑事责任。如果纳税人的行为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最高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避免双重征税
双重征税指的是两个或多个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或财产分别行使税收管辖权,导致该纳税人就同一所得或财产在不同国家被重复征税。双重征税不仅对纳税人的经济利益产生直接影响,还可能对国际经济合作和全球经济一体化产生广泛的负面影响。为有效避免双重征税,各国往往通过签署国际税收协定对税收方式进行具体约定。这些协定通常规定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如抵免法、明确税收管辖权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截至2024年3月,中国已与114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税收协定,基本覆盖中国对外投资主要目的地以及来华投资主要国家和地区。
(一)抵免法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这意味着,即使纳税人已在境外根据当地规定缴纳了税款,在境内仍需要进行申报,对于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以进行抵免。抵免限额需要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计算,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予以抵免。在抵免过程中,纳税人需要提交已在境外纳税的各项凭证,包括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当年完税证明、纳税记录等凭证。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纳税申报表(或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证明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若以申报境外所得,但未进行税收抵免,可以在以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抵免,追溯至该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超过五年。
抵免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中国居民从与我国订立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获得境外收入,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该免税或减税金额是否能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需要根据该税收协定中有无税收饶让条款进行判断。若协定中包含税收饶让条款,则享受的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二)明确税收管辖权
在征税过程中,大多数国家会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对其居民在全球范围内取得的收入进行征税;来源地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对在其境内产生的所得进行征税。这种双重标准的存在导致同一收入被多次征税。为解决这个问题,国际税收协定通过设定明确的规则来判断一个人的身份,从而确定哪个国家应该成为其居民国。这些规则通常包括居住时间、家庭和经济活动中心等因素。对于来源地管辖权,国际税收协定详细规定了如何认定不同类型的所得来源于哪个国家。这些规定通常涉及物理存在、使用或享受的资产和服务等因素。通过这种方式,即使不同国家对于“来源”的定义存在差异,也能够依据统一的标准来进行认定,从而避免因为理解不一致而导致的双重征税问题。
(三)相互协商程序
如果两个国家存在分歧或者对同一经济活动的税务处理方式有不同看法,这些差异会导致双重征税的问题。通过相互协商程序,双方可以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评估纳税人的纳税状况,尝试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从而消除或减少重复征税。相互协商程序对于维护国际税收秩序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鼓励各国税务机关在面对复杂的跨国税务问题时保持开放的态度,积极与其他相关方进行沟通与合作。
三、税务风险应对建议
面对境外收入缴税的复杂性,居民个人需积极应对,主动了解并遵守相关税收政策,以保障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通过合理利用税收协定中的避免双重征税条款,可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有效降低税务负担。同时,应关注CRS带来的变化,重视跨境资产的完整披露,避免因信息不全而引发的信用风险和法律责任。
CRS机制使得中国税务部门能够自动获取居民纳税人的境外账户信息,极大提高了境外收入的透明度,促使居民更加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维护税收公平。对于居民个人而言,未完整披露境外资产可能导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申报失真,进而被纳入税务失信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出境签证、高消费行为等。若涉及上市公司高管或企业实际控制人,境外收入合规问题可能引发证券监管机构关注,对企业首次公开募股(IPO)、再融资等资本运作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居民需要重视跨境资产的完整披露,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税务部门应继续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提升执法能力,完善税收政策,为居民提供更加透明、便捷的税务服务。通过多方努力,有效避免双重征税,促进国际经济交流的健康发展,实现税收公平与经济发展的双赢目标。随着国际税收规则的进一步统一和国际合作的不断深化,中国居民境外收入的缴税问题将得到更好解决,为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提供有力支持。
特别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与我们取得联络,未经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转载或引用时须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