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大成研究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对英属离岸地扩展适用的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25-07-18

作者: 罗里达 张家豪


一、背景概况


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2023年11月7日《海牙公约》,在中国生效实施。作为简化国际文书流转程序的重要国际条约,《海牙公约》通过“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制度取代传统领事认证,能够提升跨国公文书的流通效率。


根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以下简称“HCCH”)官方统计,截至2024年8月29日,《海牙公约》共有包括中英在内的127个缔约国,中国和英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英国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除本土领地外,还存在广泛的海外领地(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和皇室属地(The Crown Dependencies),例如安圭拉、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泽西岛等(以下统称“英属离岸地”)。这些英属离岸地因其注册公司便利、税收政策优惠、保密程度高等政策优势,深受国际投资者和高净值人群的青睐。近年来,随着红筹架构和VIE架构在境外上市中的普遍适用,英属离岸地公司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已成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样,英属离岸地公司作为国内涉外诉讼、仲裁的纠纷主体比例也逐步提高,关于英属离岸地公司在争议解决案件中如何提供主体资质、授权材料等文件,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审核口径存在一定差异,并未有明确的书面文件进行指引。随着《海牙公约》对我国生效,英属离岸地公司是否可以适用《海牙公约》在我国简化相关文书认证,实务中亦存在不同的意见。对此,笔者结合《海牙公约》文本本身、大使馆公示信息,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分析如下。


二、现有观点分析


目前,关于英属离岸地公司是否可以适用《海牙公约》,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海牙公约》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在一缔约国领土内制作,且需要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出示的公文书。”根据官方公布的缔约国名单,英属离岸地并非名义上的缔约国,故英属离岸地公司不能适用《海牙公约》,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第二种观点认为,英属离岸地有其特殊的历史渊源,《海牙公约》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国家可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声明,本公约应扩展适用于由其负责国际关系的全部领土,或者其中一处或几处。此类声明应自本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鉴于英国曾在1965年作出过相关扩展适用的声明,将公约范围扩展适用至部分英属离岸地,故扩展范围内的英属离岸地公司可以适用《海牙公约》。


三、关于《海牙公约》扩展适用的条约依据


关于《海牙公约》的扩展适用规定在其第十三条“任何国家可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声明,本公约应扩展适用于由其负责国际关系的全部领土,或者其中一处或几处。此类声明应自本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此后任何时候,此类扩展适用事项应通知荷兰外交部。如公约的签署和批准国作出此类扩展适用声明,公约应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声明所提及的领土生效。如公约的加入国作出此类扩展适用声明,公约应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声明所提及的领土生效。”(英文原文:Article 13 Any State may, at the time of signature, ratification or accession, declare that the present Convention shall extend to all the territories for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which it is responsible, or to one or more of them. Such a declaration shall take effect on the date of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tate concerned. At any time thereafter, such extensions shall be notified to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Netherlands. When the declaration of extension is made by a State which has signed and ratified, the Convention shall enter into force for the territories concern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1. When the declaration of extension is made by a State which has acceded, the Convention shall enter into force for the territories concern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2.)


根据公约内容,英国可以将《海牙公约》通过声明的形式扩展适用至由英国负责国际关系的领土。在《海牙公约》涉及的十三处英属离岸地中,安圭拉、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福克兰群岛、直布罗陀、蒙特塞拉特岛、圣赫勒拿岛、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被联合国认定为非自治领土,并载明英国为负有或承担管理上述九处非自治领土责任的管理国。在英国外交和联邦事务部出具的白皮书中,明确载明英国议会拥有无限权力为其海外领地立法,领地的政府人员由英国女王根据其大臣的建议任命,通常负责对外事务、国防等事宜;在国际关系上,这些领地必须要经过英国政府的授权才能加入国际组织。根西岛、马恩岛、泽西岛作为英国皇室属地,英国政府对其国防和国际关系事务负责,且就国际条约的适用而言,英国政府作出的类似扩展适用声明亦获得国际认可。因此,《海牙公约》涉及的十三处英属离岸地符合该公约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属由英国负责其国际关系的领土。


在国际条约中,对于非本土领地的条约适用通常将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十九条“除条约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经确定外,条约对每一当事国之拘束力及于其全部领土”的规定执行。在实践中,HCCH的多数条约均存在一国通过扩展声明的形式将条约适用至其非本土领地的情况:例如在《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中,英国对其十四处英属离岸地做了扩展适用声明;在《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中,英国对其八处英属离岸地做了扩展适用声明。其他国际条约中,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等亦存在不同国家通过声明的形式将公约适用范围扩展至其非本土领地。


另外,《海牙公约》第十五条中的“荷兰外交部应将下列事项通知第十条所指的国家和根据第十二条加入本公约的国家:(五)第十三条所述的扩展适用范围及其生效日期。”(英文原文:Article 15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Netherlands shall give notice to the States referred to in Article 10, and to the States which have acced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2, of the following: e) the extensions referred to in Article 13 and the date on which they take effect.)也即,在英国作出扩展适用声明后,还需由荷兰外交部向英属离岸地发出通知。


结合《海牙公约》的规定及上述分析,如英国将公约扩展适用至英属离岸地,应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 英国对英属离岸地作出扩展适用的声明;


2. 英国已将该扩展适用的声明通知荷兰外交部;


3. 荷兰外交部已将该扩展声明通知加入本公约的国家;


4. 《海牙公约》的其他要求(如他国异议等)。


四、英国将《海牙公约》适用至英属离岸地的具体情况


经公开查询,HCCH官方对《海牙公约》缔约国统计的公示中明确载明英国对其历史上享有的英属离岸地基本都作出过声明,但因为某些英属离岸地的主权变更等原因,目前尚有13处英属离岸地的扩展声明有效,分别是:安圭拉、百慕大、英属南极领地、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福克兰群岛、直布罗陀、根西岛、马恩岛、泽西岛、蒙特塞拉特岛、圣赫勒拿岛、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详见下表。

同样,HCCH在其出版的Draft Handbook On The Practical Operation Of The Apostille Convention一书中亦明确提及:英国已经将《海牙公约》扩展适用至其海外领地和皇室属地。而且,在英国议会对英国所有签订的条约统计中,亦载明英国曾对上述十三处英属离岸地作出扩展声明,且记录了扩展声明作出的时间及扩展声明生效的时间,与HCCH官方统计一致。


此外,英国外交和联邦事务部同样对英国签订的国际条约有统计,在其对《海牙公约》的公示中,直接载明该十三处英属离岸地属于该公约的适用范围。荷兰外交部对于存放在荷兰的国际条约亦有汇总和统计。根据其官方网站中的披露,英国曾对其三十六处英属离岸地作出过扩展声明,截至目前仍然对上述十三处有效,相关记载与HCCH官方和英国议会的资料一致。


综上,无论是英国有关部门、荷兰外交部,还是HCCH官方的各类资料,均应认为目前十三处英属离岸地均可以适用《海牙公约》。


中国驻荷兰大使代表中国政府在海牙和平宫向《海牙公约》保管机关荷兰外交部递交加入书时曾作出声明,明确表示该公约将不适用于中国不承认为主权国家的缔约国;同时仅印度持有反对中国加入的意见。上述十三处英属离岸地并非《海牙公约》的缔约国,其通过英国作出扩展声明而加入《海牙公约》的适用范围,不应属于中国声明中的“中国不承认为主权国家的缔约国”,其亦没有对中国加入该公约表示反对,因此,中国与目前十三处英属离岸地间可以适用《海牙公约》,简化公文书的跨国流转程序,提高公文书的流转效率。


五、关于英属离岸地公司适用《海牙公约》的司法实践


鉴于《海牙公约》在我国生效适用还不足两年时间,笔者团队曾代理某英属离岸地公司在国内一线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提交材料过程中,就英属离岸地公司主体和授权材料事宜曾与窗口多次沟通,最终按照《海牙公约》办理认证并顺利结案,其中主要的沟通要点包括:


1. 《海牙公约》存在扩展适用的法理基础,且英国有作出过扩展适用声明。


2. 中国驻英国大使馆2023年10月25日发布《关于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后驻英使领馆停办领事认证业务的通知》第三条“自11月7日起,驻英使领馆将停办领事认证业务。对于英国出具的拟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请向英国主管机关申办附加证明书。”也即,在中国加入《海牙公约》后,中英之间的文书认证业务统一由《海牙公约》规制,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办理。如英属离岸地的文书等无法按照《海牙公约》的规定和程序在我国认证并获得效力,相关当事人恐陷入维权困境。


3. 通过大使馆指引,笔者曾与我国多家可以签发附加证明书的地方外事办公室进行沟通,明确其可以为英属离岸地公司适用《海牙公约》办理手续,我国亦承认其效力。

 

结语


按照国际规则,凡是需要到国外出示使用的公文书证,如出生证明、死亡证明、健康证明、结婚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产地证明、商品检验证书、检疫证明书、货物进口证明等,一般均需办理领事认证手续。中国在加入《海牙公约》前,相关文书的认证需要经由非常复杂的认证程序方能生效。


《海牙公约》的宗旨在于取消缔约国之间公文书的外交和领事认证并代之以附加证明书,从而简化公文书的跨国流转程序,促进公文书的国际流通,便利国际经贸发展和人员往来,建立更加有利于国际经贸活动的营商环境。中国与十三处英属离岸地之间适用《海牙公约》,简化公文书的认证程序,不违反中国的加入声明、未超出公约和国内法的限制;相反,这能够更加便利我国当事人参加国际民商事诉讼,缩短时间成本、降低文书费用,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推进我国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上一层楼。

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