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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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污公约引领行业变革:航运企业转型的机遇与挑战

发布日期:2025-07-18

作者: 陈胜 施建铧


引    言


2025年10月国际海事组织(IMO)将再次审议今年4月通过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件六修正案草案(下称“防污公约草案”)。该草案为全球航运业绘制了首份净零排放路线图。这一变革源于航运业占全球3%的碳排放量(相当于第六大排放国)与绿色转型的矛盾,以及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迫切需求。航运业是世界贸易的大动脉,90%的货物在国际水域上运输。然而,航运行业对化石燃料严重依赖。在全球经济逐步向绿色、低碳转型的今天,航运业的“脱碳”进程却十分缓慢。当前,绿色燃料在商业上尚无法与传统燃料竞争。此次防污公约草案修订将通过经济杠杆驱动脱碳,未来可能会在净零排放框架下,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减排激励,推动航运业的技术创新和能源转型,同时注重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


防污公约草案通过“法律约束+市场机制”双轨模式,构建了覆盖能效检验、碳强度管理、温室气体报告等全链条的监管体系:不仅新增以孵化低碳创新为目标的氢燃料试验、无人驾驶驳船等技术豁免条款,还提出强制性的船舶能效指数(EEXI),配套强制持有国际能效证书、核查年度燃料强度(GFI)等严苛的检验流程。最具突破性的是防污公约草案设立了全球首个航运业强制性碳定价机制,通过第五章“净零排放框架”对5000总吨以上船舶实施逐年递减的燃料碳强度标准,并以“国际海事组织净零基金”统筹碳价收入,支持发展中国家转型。这一改革既倒逼企业淘汰高耗能船舶、布局可持续燃料技术,也为氢能、氨燃料等新兴领域开辟了合规试验空间,标志着航运业从“自愿减排”向“强制脱碳”的历史性转折,将深刻重塑全球航运产业链的技术路径与竞争格局。本文将重点关注防污公约草案修改和创新的关键部分,并为相关航运企业的发展和提出应对建议。


一、例外和豁免


防污公约草案新增两类豁免对象:船舶减排控制技术研究试验和无人驾驶非自航驳船[1]。


扩大豁免范围明确指向新兴技术领域,为低碳技术(如氢能、氨燃料)提供合法试验空间,加速航运业脱碳。随着航运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需求,如对船舶减排技术的研究试验、无人驾驶非自航驳等,这些活动可能涉及船舶排放问题,需要在公约中明确相关规定,以确保这些活动在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进行。
这一修改表明,我们应关注行业发展的新动态和新技术应用,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法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环保需求。同时,未来根据航运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可能会继续对例外和豁免条款进行细化和完善,以更好地平衡航运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企业发展建议:


1.对于防污公约草案明确的船舶减排与控制技术研究试验豁免范畴,积极组织技术团队参与其中,探索氢能源、氨燃料等低碳技术在船舶领域的应用可行性,积累数据与经验,为后续法规完善和行业标准制定贡献企业力量,增强自身在行业前沿技术领域的话语权。
2.合理利用豁免政策,若有涉及无人驾驶非自航驳船等新兴船舶类型的研发或运营项目,依据豁免条件,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严格遵循规定流程申请豁免,确保项目在合法合规框架下推进,同时保障环保要求的有效落实。


二、检验


防污公约草案增加了2023年后的检验条款,对达到现有船舶能效指数(EEXI)的计算、验证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是为了更好地控制船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船舶能效,通过增加检验条款,确保船舶在建造或重大改装后能够满足相应的能效标准,有助于推动船舶行业的节能减排。推动现有船队能效升级,加速淘汰高耗能船舶。
未来相关企业需提前评估船队能效,改造或淘汰老旧船舶,同时公约可能会进一步加强船舶能效和排放的检验要求,推动船舶技术的不断进步,提高整个行业的能效水平,并且结合第四章和第五章的修改,全球统一能效标准将趋严,可能纳入生命周期碳排放核算。


企业发展建议:


1.提前能效评估:组织专业人员对现有船队的能效状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对照现有船舶能效指数(EEXI)计算标准,精确核算每艘船舶的能效指标,明确船队整体的能效水平与潜在提升空间。
2.制定改造计划:针对未达标的老旧船舶,结合船舶的使用年限、运营效益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改造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优化船舶动力系统、改进船体设计以降低阻力等措施,确保船舶能效逐步满足检验要求,减少因能效不达标导致的船舶停运或报废风险。
3.建立检验跟踪机制:与专业的船舶检验机构建立紧密合作,定期对船舶进行能效和排放检验,及时获取检验反馈,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迅速整改,保证船舶持续符合检验条款,同时关注未来检验要求的收紧趋势,提前布局应对策略。


三、国际能效证书


防污公约草案对国际能效证书的发放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明确400总吨以上船舶在航行前必须持有IEE证书,删除原条款中“开航前”的模糊表述,强化证书的强制性和时效性,堵塞监管漏洞。


随着对船舶能效和排放控制的重视,需要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符合相关能效标准。发放国际能效证书是对船舶能效的认证,有助于船舶在国际航行中遵守各国的环保法规。本条款细节性的修改,可能预示着加强对国际能效证书的管理和监督将是未来的一大趋势,确保证书的发放符合严格的标准,同时推动各国在船舶能效和环保方面的法规协调一致。


四、温室气体合规声明


防污公约草案新增要求政府/授权机构核查船舶报告的年度燃料强度(GFI)、目标GFI及合规余额的内容。同时新增9项核查步骤,包括数据准确性、计算方法、IMO登记处支付记录等。


此举乃是响应了IMO 2023年温室气体战略,致力于建立可量化的合规体系。这也是国际立法首次将船舶温室气体强度纳入强制监管,为碳定价机制铺路。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防污公约草案的修改通过要求船舶报告和核实年度GFI数据,并发布合规声明,可以更好地监测和控制船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航运业的减排行动。同时预示着加强数据收集和监测是实现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通过建立透明的报告和合规机制,可以提高航运业对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视程度和管理能力。


未来公约可能会进一步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和报告要求,完善相关的合规机制,推动航运业的低碳转型。因此相关公司需建立数字化监测系统跟踪碳排放数据以应对其需求。


企业发展建议:


1.搭建数字化监测系统:投入资源建立完善的数字化碳排放监测系统,具备精确、实时跟踪船舶碳排放数据的能力,覆盖船舶运营的各个环节,包括燃料消耗、航行里程等关键数据的采集,确保所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规范数据管理流程:制定严格的数据管理流程,明确数据的采集、整理、存储和报告责任,配备专业的数据分析人员,对GFI、目标 GFI 及合规余额等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按照防污公约草案新增的 9 项核查步骤,提前进行内部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修正数据异常情况,确保企业提交的合规声明经得起核查。


五、碳强度管理(核心变革)


本次防污公约草案新增第四章“国际航运碳强度规定”,旨在要求船舶计算并报告运营碳强度(CII),同时配套规定了燃油消耗报告和运营碳强度评级相关的合规声明。


此举旨在将抽象减排目标转化为具体运营指标,倒逼船舶优化航速、航线及燃料选择。为了实现航运业的碳减排目标,防污公约草案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提高船舶能效、优化运营模式等。碳强度指标可以更全面地反映船舶的碳排放情况,通过新增碳强度相关条款,可以更好地推动船舶运营者采取措施降低碳强度。


因此,综合考虑船舶的能效和运营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碳强度指标和管理措施,是实现航运业碳减排目标的重要途径。新增整个章节表明进一步完善碳强度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船舶运营者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降低碳强度,同时加强对碳强度指标的监测和评估将是大势所趋。


六、无人驾驶


与例外与豁免条文对应,防污公约草案配套增加了无人驾驶非自航驳船国际空气污染防治豁免证书的规定。


此举乃顺势而为,随着无人船技术的发展,无人驾驶非自航驳船等新型船舶逐渐出现。这些船舶在设计和运营方面与传统船舶有所不同,需要在公约中明确其空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和豁免条件。公约及时关注新出现的船舶类型和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标准,以确保其符合环保要求。


适应自主船舶商业化趋势,避免规则滞后阻碍创新,这是本条修改的亮眼之处,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未来可能会根据无人船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环保法规和标准,加强对无人船的环境管理。


七、违规调查与执行


新增了违规调查条款,允许港口国检查船舶是否按照规定实施了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的内容。
其意义在于加强执法灵活性,防止“纸面合规”。为了确保航运业的各项环保措施得到有效实施,需要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调查和执行力度。通过港口国检查等手段,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船舶在能效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保障公约的有效执行。


企业发展建议:


1.完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依据防污公约草案要求,进一步完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细化计划中的各项措施,确保其具备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涵盖船舶设备维护保养、船员节能操作培训、能效监测与评估等各个方面,切实将能效管理落实到日常运营的每个环节,并定期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核和总结,持续改进管理计划。


2.加强船员培训与教育:强化船员对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的认识和理解,开展针对性的培训课程,使船员熟练掌握节能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方法,提高船员的环保意识和合规意识,确保船员在实际操作中能够严格执行管理计划,避免出现违规行为,同时建立船员违规行为的问责机制,对故意违规的船员进行严肃处理,以起到警示作用。


八、排放控制区


本次防污公约草案对排放控制区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增加了加拿大北极排放控制区、挪威海、东北大西洋排放控制区等。


本次修订的背景是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和航运活动的增加,一些地区的环境压力增大,需要加强对特定海域的排放控制。新增的排放控制区反映了国际社会对这些区域环境保护的重视,有助于减少船舶排放对当地环境的污染。


未来可能会继续评估和调整排放控制区的范围和要求,以适应环境变化和保护需要,同时加强对排放控制区内的船舶排放监测和执法。


九、硫氧化物(SOx)和颗粒物


防污公约草案新增了在用和机载燃油取样和测试的要求,明确了取样点的安装和指定等。


为了确保船舶使用的燃油符合硫含量等环保要求,需要加强对燃油质量的监测和管理。通过新增燃油取样和测试条款,可以更有效地监督船舶燃油的质量,减少硫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


加强燃油质量管理是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的重要环节,通过完善取样和测试程序,可以提高燃油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未来可能会进一步加强对燃油生产、供应和使用的全链条监管,提高燃油质量标准,减少船舶燃烧产生的污染物排放。


十、接收设施豁免


防污公约草案对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海岸线与北极水域接壤的国家通过区域安排满足接收设施要求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这是考虑到一些国家的特殊地理和经济情况,允许其通过区域安排来满足接收设施的要求,体现了公约的灵活性和对不同国情的考虑,有助于这些国家更好地履行公约义务。这也体现了在制定国际环保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各国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以确保公约的广泛适用性和有效实施。


未来可能会继续探索和推广区域合作模式,促进各国在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方面的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提高全球航运业的环保水平。


十一、国际海事组织净零排放框架条例(最重大变革)


防污公约草案新增了第五章国际海事组织净零排放框架条例,包括应用范围、目标、功能要求、达到的年度GFI、可持续燃料认证方案、目标年度GFI、年度GFI合规方法、年度GFI的报告和核查、IMO GFI注册、采用零或接近零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燃料和/或能源(ZNZ)、IMO净零基金、收入支出、促进技术合作与转让、粮食安全等内容。主要概括为:


(一)新框架的核心目标是到2050年实现全球航运业净零排放,将适用于总吨位超过5000吨的大型远洋船舶,这类船舶目前约占全球海运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85%。新框架不仅确立了强制性燃料标准,还引入了全球范围的碳定价机制,从而通过“双轨制”推进减排:一是设立逐年降低的全球燃料温室气体强度标准,二是推行碳定价机制,对排放超标的船舶收取费用。


(二)协议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是设立“国际海事组织净零基金”。该基金将利用碳定价机制所产生的收入,为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和减排转型提供支持。此举旨在实现国际海事组织关于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的战略目标,推动航运业向净零排放转型。通过制定一系列详细的条款和措施,为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减排提供了全面的框架和指导,促进了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系统的净零排放框架条例,明确了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有助于协调各方利益,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航运业的绿色转型。


企业发展建议:


1.深入解读框架目标与要求:组织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对框架条例进行全面、深入的解读,明确到2050年全球航运业净零排放的目标以及对企业船舶运营、燃料选择、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依据企业自身情况,制定长期的低碳发展战略规划,将净零排放目标逐步分解到每年度、各船舶运营环节,确保企业的发展方向与国际海事组织的要求保持一致。


2.积极探索可持续燃料应用:加大对可持续燃料的研发投入和市场调研力度,与燃料供应商、科研单位等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可持续燃料在船舶上的应用研究和试点项目,探索适合企业船队的可持续燃料供应解决方案,提高可持续燃料在企业船舶燃料消耗中的占比,同时积极配合国际海事组织的可持续燃料认证方案,确保所使用的燃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3.参与技术合作与转让:积极响应国际海事组织关于促进技术合作与转让的号召,与发达国家的航运企业、科研机构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零碳或低碳船舶技术、减排管理经验等,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环境管理水平;同时,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和运营经验,向发展中国家的航运企业输出相关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全球航运业的绿色转型和均衡发展。


4.合理利用IMO净零基金:深入研究IMO净零基金的使用规则和资助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创新项目、减排改造工程等,积极申请基金支持,缓解企业在净零排放转型过程中的资金压力,同时按照基金要求,规范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企业减排项目的顺利实施。

 

结语


航运业绿色转型的帷幕已然拉开,企业在这场变革中承载着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使命。面对公约的层层递进,从豁免机制的精准锚定到能效标准的严苛校准,从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监管到碳强度管理的深度嵌入,每一项要求都是对航运企业运营模式与价值观念的深刻重塑。这不仅是合规的必然选择,更是企业迈向绿色未来、抢占行业竞争高地的战略契机。


从短期看,企业需在公约的框架内迅速响应,通过技术革新、管理优化、资源整合等手段,确保船舶运营在环保红线内稳步前行;而从长远视角眺望,航运业的低碳转型之路充满机遇与挑战,唯有持续拥抱创新、深耕绿色技术、强化产业链协同,企业方能在全球绿色经济浪潮中稳健起航,为航运业乃至全球的可持续发展贡献核心驱动力。


附件: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件六修订草案(2025年通过)与原公约的条款修改对比:

条款对比 扫码查看

 

 


[1] 无人驾驶非自航驳船[Unmanned non-self-propelled (UNSP) barge]指的是具备以下特点的船只:1.并非通过机械方式推进的2.没有安装可能产生本附件规定的排放的系统、设备和/或机械;和3.船上既没有人也没有活着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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