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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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救济指南

发布日期:2025-05-09

作者: 杨晓倩


近期,“四川女子2年内被丈夫家暴16次、终身挂粪袋”的词条频上热搜,网络上流传的当事人谢女士被家暴致伤的图片触目惊心。判决书显示,谢女士在2年时间内被丈夫殴打造成多处伤残,男方于2024年1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数罪并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事实上,这仅仅是我国千千万万家暴事件中的一例,有些家庭的真实情况可能更加严重,但真正能够诉诸法律、让施暴者得到制裁的案例因为各种原因少之又少。因此,为了维护被家暴家庭成员的权益,特撰此文。以下从家暴的定义、家暴的相关规定及司法现状,和发生家庭暴力后如何救济三个方面入手进行剖析,望广大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能够得以救济。


 

家暴的定义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按照上述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以下简称“家暴”)的方式不仅包括身体上的伤害,还包含造成的精神损害。但实践中,除非造成自杀等严重后果,由于精神损害以及与家暴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举证,因此绝大多数能够得以惩处的家暴行为仅限于身体暴力。


 

而根据该法以及《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以下简称“《家暴意见》”),家庭成员除了一起共同生活的夫妻、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外,包括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也受到上述法律规制。也就是说,法律中家暴的概念不仅仅适用于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还包含没有血缘关系但处于同居等关系的男女朋友之间,例如北大牟某虐待案便是如此。


 

家暴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现状


 

现实生活中,家暴的方式各种各样,情节也复杂多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因日常琐事等原因引起的双方互吵、互殴等轻微吵打行为,则不会被认定为家暴。但即便如此,如确实发生了不足以被认定为家暴的情况,由于性格以及男女力量悬殊等因素,放任矛盾发生可能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因此,弱势方亦可及时向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甚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求助。


 

通常而言,家暴行为的程度从轻微到严重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情节轻微的,由有关机关调解或者由公安机关进行告诫


 

虽然家暴的方式多样,但程度有轻重之分,而家暴通常是由共同生活成员中强势一方向弱势方施加的暴力行为,虽然大多数情况下为男方向女方施暴,但也不乏强势女方对男方施加的暴力行为。


 

对于情节较为轻微且未造成较为严重损害的家暴行为,通常难以对其进行行政拘留或者刑事拘留,受害人可向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反映和求助,或者直接报警处理,相关部门在接到求助信息之后通常会视情进行劝阻、调解。


 

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求助后,可视家庭暴力的情节对加害人施以惩戒措施。而公安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加害人,可对其予以批评教育或者出具书面告诫书。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被害人因行动能力受限、精神状况不佳、年龄较小等原因无法自行求助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相关部门代为求助。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还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二)情节轻微但造成一定程度伤害的,可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


 

如家庭暴力情节较为严重,或者多次对家庭成员进行施暴,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以及第45条的规定,可对施暴者处最高15日行政拘留措施。


 

(三)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予刑事处罚


 

如施暴者的家庭暴力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人身或精神损害的,构成刑事犯罪的,可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除此之外,如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则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可以看到,如施暴者实施了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最高可对其处以15年有期徒刑,而如果施加了严重暴力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罪名,刑期最高可达死刑。但是,由于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各方均处于共同生活的状态,因此如仅仅是施暴者将被害人困于平时共同生活的家中,短时间限制对方人身自由的,则较难以该罪名对其进行规制;但如施暴者长时间将家庭成员囚困于地窖、柴房等明显并非是人们日常所居住的场所,甚至用锁链对其加以控制,则具有较为明显的非法拘禁特征,情节严重的可对其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2、虐待罪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看到,本罪名的主体仅限于家庭成员,但如上所述,除了传统意义上的以血缘和婚姻关系建立起来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外,本罪名同样适用于共同生活的具有同居、寄养、抚养等关系的人员。例如在(2019)晋0602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主张其与被害人已离婚自己不构成虐待罪的主体,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虽与被害人已办理离婚手续,事实上却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的生活状态并未有实质性的改变,二人的关系更未突破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实质,因此最终仍以虐待罪对被告人判处了刑罚。而这一观点,在北大牟某虐待女友包某案中亦得到了延伸和重申。


 

另外,虐待家庭成员的方式,除了对身体造成的物理伤害之外,还包括精神方面的折磨。通常而言,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的行为,都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带有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但并非所有存在上述状况的行为都可以以该罪名惩处,还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程度,如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患较严重疾病,或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等弱势群体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然而,根据检索,在司法实践法院以该罪名判决的案例中,50%的被害人都被虐待致死,而剩余的50%被害人中,重伤、轻伤亦占了绝大部分,其中也不乏部分因伤害程度未达到“情节恶劣”而被宣判无罪的案件。如在(2018)苏0402刑初373号《刑事判决书》中,自诉人即便表示自己因丈夫家暴曾多次报警、伤势已构成轻微伤,并提交了派出所两次下发的《家庭暴力告诫书》、法院的人身保护裁定书,但法院仍然认为双方之间系因生活琐事偶发的吵打行为,并未达到“情节恶劣”程度,因此判决被告人无罪。据此,虽然法律规定了对于虐待家庭成员可以本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实中最终能够以该罪名惩治施暴者,让其得到刑事处罚的难度极大,而被害人需要付出的代价也是极其巨大的,实践中被害人维权道路极为艰难。


 

需要强调的是,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罪名,也即需要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才能受理,司法机关不能主动追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3、强制猥亵、侮辱罪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将本罪名由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改为了强制猥亵、侮辱罪,也即被害人的性别不仅限于女性,还包括了男性在内,如女性对男性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也可以本罪名对其进行规制。


 

而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方式,通常包括行为人违背被害人意志,对被害人实施搂抱、抚摸等使其感到不适的行为,以及撕扯被害人衣物、在被害人身体上刻写带有侮辱性质的词语等,都是实践中常见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


 

但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之间的猥亵行为往往由于二人的关系难以构成,但如若已经离婚,则亦可成立该罪名,如(2016)皖0603刑初368号《刑事判决书》中就对被告人焦某强制搂抱、抚摸前妻的行为以本罪名判处了刑罚。


 

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任何人都有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的自由,而本罪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任何第三人不得加以干涉。构成本罪,必须使用暴力手段,例如使用捆绑、吊打、禁闭、强抢等手段,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另外,本罪也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罪名,除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无法告诉,可由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的近亲属告诉之外,在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必须由被害人本人向司法机关进行控告。


 

5、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罪的构成,需要被害人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而轻伤往往意味着被害人的伤情较为严重,例如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颅骨骨折等等,否则不能以本罪对施暴者进行规制。但如果没有达到轻伤以上危害后果,可考察施暴者的行为是否成立虐待罪。


 

而本罪与虐待罪属于家庭暴力的常见罪名,除了上述造成被害人伤情程度的不同之外,二者的区别还在于,虐待罪规制是一种长期或连续的折磨和摧残行为,而故意伤害罪并不要求伤害行为具有连续性和长期性,即便是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往往也是由于长期的打骂、摧残行为导致,故意伤害罪往往都是一次行为造成。


 

6、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看到,故意杀人罪与其他罪名的不同之处在于,本罪的量刑是由重到轻进行设置的,体现了国家对于此类严重危害生命安全行为的打击力度。而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是,故意伤害罪不具有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如施暴者以致他人死亡的目的实施伤害行为,即便未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则亦应当以本罪加以惩处。


 

(四)家暴行为以及“反杀”在实践中的判决情况


 

作者以“家暴”、“家庭暴力”为关键词在威科检索平台上对相关刑事案例进行了检索,除裁定书外,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中,总共检索到262份判决书。


 

从罪名上来看,故意杀人罪有149例,故意伤害罪89例,重婚罪12例,非法拘禁罪3例,非法侵入住宅罪3例,虐待罪2例,其余的例如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绑架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各1例。可以看到,在家暴案件中,90%都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而其中故意杀人罪更是占到了50%以上,可见家暴引发的冲突事件造成的后果绝大多数非死即伤,极其严重。


 

从量刑上来看,被判处死刑的有17例,无期徒刑29例,缓刑39例,免予刑事处罚6例,判决无罪的6例,绝大多数都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这200余份判决中,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均造成了被害人死亡,并且手段极其残忍。例如在(2020)青02刑初14号案件中,被告人董某长期家暴被害人,且此前还持铁锹打伤岳父岳母,扬言要杀被害人全家,而在案发当时更是持刀前往女方娘家将妻子追杀至巷道捅死,并连续捅伤岳父母,造成岳母重伤二级、岳父轻伤一级。而除造成被害人严重伤亡的案件会被判处极刑外,绝大部分家暴案件对施暴者判处的刑罚均相对较轻,甚至存在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即便施暴者此前存在长期家暴行为,但只要涉案的这次事件有自首、坦白、赔偿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或家庭成员的谅解等情节,均可从轻处罚。更为重要的是,人与人之间能够组建成为一个家庭正是因为爱,家庭成员更应该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但作者注意到,在部分判决中,法院竟然会因此类案件系是由家庭纠纷引发进而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例如在(2017)苏0706刑初655号判决书中提到“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且被告人孙某已经赔偿自诉人损失,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而在(2019)粤0229刑初187号案件中,即便被害人系精神残疾人,已经被故意伤害致死,法院仍然表示“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另外,作者还检索到部分因被家暴“反杀”被判决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人提出的此前被长期家暴、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理由往往因证据不足而难以认定,例如在(2018)粤刑终727号案件中,法院表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对上诉人存在‘长期家暴’”,而在(2018)皖05刑初11号案件中,即便被告人子女证明被害人曾长期殴打母亲,但法院仍然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有家暴行为”。但是,《家暴意见》规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因此,如存在上述情况,即便故意杀人造成施暴者死亡,也可降档处理,也即在有期徒刑3至10年之内量刑,例如在(2018)赣0829刑初176号案件中,“被害人经常向家人索要钱财以吸毒并殴打家人,杀人方式不恶劣”,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对其最终判处有期徒刑5年。事实上,家暴“反杀”通常具有防卫性质,而在所查询到的案例中,虽未有因“反杀”而被法院认定正当防卫进而判决无罪的案件,但是,存在少部分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进而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案件,例如(2020)湘1223刑初153号和(2018)冀刑终196号案件,均是因为法院认定被害人具有防卫过当情节进而被减轻处罚。虽然绝大部分案件中被家暴者未被认定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但由于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法院亦可因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例如在(2019)云23刑初17号案件中,“王某芳通过请亲戚朋友帮忙劝解、向村委会、妇联反映情况要求调解矛盾、向法院起诉离婚等方式均无法有效地制止、摆脱左某甲的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防卫因素,左某甲在案件的起因上具有过错”,(2019)鲁01刑初26号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害人刘某长期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在案件的起因上有过错”,(2016)云23刑初15号案件提到“果某长期遭受被害人严重的家庭暴力,属于受暴妇女的反抗行为,其行为有防卫性质”,法院均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作者注意到,案例中不乏少数“反杀”被判处缓刑的案件,但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人均长期被被害人家暴且家暴情节极为恶劣,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存在较大过错,且案发后被害人家属也均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例如在(2019)云23刑初17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除了具有自首情节外,“被害人左某甲在案件的起因上具有过错,左某甲的亲属在案发后自愿放弃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主动出具了谅解书”。而除了上述情节外,部分案件中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更是为被告人出具联名求情信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例如在(2016)云23刑初15号案件中,“被告人果某所在村委会的村民100余人联名出具民愿书,要求对果某从轻处罚”,(2014)宣汉刑初字第42号案件中,“宣汉县南坝镇人民政府、民政办、龙文村委员会、龙文村七组及村民具保书,请求宽大处理”,法院也据此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判处缓刑。


 

总而言之,对于家暴引发的刑事案件,案发前被害人往往已被施暴者实施了长期的暴力行为,但司法实践中施暴者通常会因为其与被害人之间系家庭成员关系而被轻判,对于非家庭成员之间的一次性的伤害案件处罚反而更轻,这显然是极不妥当的。另一方面,“反杀”案件确实存在从轻处罚的情况,但需要强调的是,此类案件能够得到从轻处罚的前提,是被害人实施家暴行为且情节极为恶劣,被告人系为反抗家暴而引发,并且上述情况能够有足够的证据予以印证。由于家暴案件的特殊性,上述证据往往难以收集,因此“反杀”能够得到从轻处罚存在一定难度。


 

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


 

1、可向民政部门、妇联及相关组织寻求庇护


 

根据2015年实施的《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处于无处居住等暂时生活困境,需要进行庇护救助的未成年人和寻求庇护救助的成年受害人可向当地民政部门寻求庇护,相关部门在接到求助请求后,应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在第一时间联系公安机关对家暴行为进行调查处置。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庇护救助成年受害人期限通常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适当延长。而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和妇联组织在接洽受害人后,可联系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就业援助、医疗救助等帮助。


 

2、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上所述,如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可视其行为严重程度对其施以不同的惩戒措施。除了对施暴者予以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之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告诫书》当中载明了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家暴案件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引发,因此无论是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还是公安机关,首先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而公安机关对施暴者的处理很大程度上也有赖于被害方的意见,根据《家暴意见》的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被害人除了有选择公诉或者自诉的权利之外,还有可以选择要求不处理的权利,公安机关在确认确系被害人本人的意见后,应当撤案案件。而根据《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公通字〔2024〕34号)第5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可见《家庭暴力告诫书》并非必须出具,但如被害人要求出具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


 

3、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变更监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见,即便是尚未发生的家暴行为,只要是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亦可申请人身保护令。同时,“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法院在受理人身保护令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答复,情况紧急的则可在24小时内答复。而人身保护令的内容,除了禁止施暴者继续实施家庭暴力之外,还包括禁止施暴者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施暴者迁出申请人住所等。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而当施暴者违反人身保护令的规定,法院应当对其予以训诫,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如被害方是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施暴者担任被害方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害方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施暴者,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4、积极收集相关证据


 

由于家庭暴力系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具有一定的私密性,能够证明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往往难以收集,这极大程度上增加了被害方维权的难度。而通过以上关于家暴及“反杀”的案例分析,也反映了目前我国对于施暴者从轻处罚、对被害方“反杀”时认定施暴者此前存在家庭暴力较难的司法现状。因此,证据的收集极其关键,在发现家属存在家暴的现实危险时及时安装监控摄像头,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并且在家暴行为发生当下及时向相关部门求助、及时报警,以及前往医院进行验伤,及时、全面地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便于维护自身权利。据此,被害方应当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1)记录遭受家暴的视听资料、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等;


 

(2)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3)医疗机构出具看诊病例、伤情鉴定意见;


 

(4)亲友、邻居、同事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


 

(5)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调解记录;


 

(6)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调解记录,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7)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保护令》;


 

(8)其他能证明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


 

所谓家和万事兴,家庭成员应该团结友爱、和睦相处,而如果是家庭成员之间发生暴力事件,基于这层亲密关系,理应从重处罚。在如今我国结婚率持续低迷的形势下,国家大力倡导年轻人恋爱、结婚,虽然法律层面上对于被家暴者予以了制度上的保障,但从司法现状来看,国家对于被家暴方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够,被家暴方仍然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维权难度极大,而即便维权成功,给其造成的伤害往往是难以逆转的。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任何宽进严出的项目都需要谨慎对待,更何况是结婚这种长远影响个人生活的重大事项。但是,一直以来“劝和不劝分”的思想影响着一代又一代人,在多少最终造成伤亡后果的家暴案件中,正是在众人不合时宜的劝和[1]、派出所调解、法院判决未离[2]之下引发了悲剧,而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更是为成为了被家暴者难以挣脱的桎梏。结婚是为了幸福,不结或者离婚也是。


 

[1]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内刑终146号案,夫妻双方在2015年准备离婚,但最后在众人的劝阻下没有离婚,最终施暴者继续实施暴力行为致使女方死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刑终303号案,派出所多次调解且女方曾起诉离婚,但经法院调解未离,最终女方“反杀”丈夫将其杀死,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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