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5-02-25
作者: 曲峰 刘彤
引 言
近年来,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迅速扩张,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机遇。然而,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也暴露出诸多乱象,如虚假贸易背景套取银行资金、核心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等。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构成了潜在威胁。在此背景下,央行等六部门于2025年2月6日发布了《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规范行业,防范风险,保障中小企业权益,促进供应链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通知》从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发展内涵、商业银行的管理责任、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的定位以及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规范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标志着我国供应链金融业务进入了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一
《通知》的背景和影响
(一)《通知》的发布背景
供应链金融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模式,其核心在于通过整合供应链上的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将单个企业的不可控风险转变为供应链企业整体的可控风险,从而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融资渠道。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监管规则和行业自律机制,供应链金融市场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方面,部分商业银行和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为了追求业务规模和利润,忽视了对交易背景真实性和核心企业信用风险的审查,导致一些虚假交易和违规融资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供应链核心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现象也较为普遍,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资金周转和正常经营。此外,随着数字化技术在供应链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数据安全和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规范供应链金融市场的发展成为当务之急。
(二)《通知》对行业的影响
《通知》的发布,对供应链金融市场的发展影响重大。
第一,助力中小企业融资。《通知》通过规范核心企业行为,要求其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减少账款拖欠,从而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同时,推广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升中小企业融资可得性,增强其在供应链中的竞争力。
第二,防范金融风险与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通知》加强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核,确保业务基于真实交易场景,防范虚假交易等风险。同时,规范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职责,防止角色异化,确保其专注于信息服务本职工作,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
第三,促进供应链金融创新升级与服务实体经济。《通知》鼓励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如信用贷款、订单融资等,满足多样化需求。同时,强调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促进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为实体经济稳健发展注入动力。
第四,规范商业银行及核心企业的合规管理。《通知》强调了规范商业银行及核心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商业银行需加强风险防控,严格审核贸易背景与企业信息,避免不良贷款风险。同时,优化融资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材料清单与部门职责,提高运营效率与企业融资体验。核心企业则需如实提供交易数据与信用信息,增强上下游企业与金融机构信任,稳固供应链合作,促进健康发展。
二
《通知》的核心内容解读
我们将针对核心企业、商业银行、信息服务机构三大主体对《通知》的核心内容进行解读,具体如下:
(一)核心企业
1、落实主体责任。作为供应链的关键一环,核心企业应严守法律法规,准时且足额地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合理分担融资成本,不得拖欠账款或增加应收账款,不得强制不合理付款期限或非现金支付方式,防止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2、防范信用风险。核心企业需配合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授信余额以及资产质量等关键要素的监测,确保自身运营状况良好,避免因自身信用问题导致供应链金融风险扩散。
3、规范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使用。核心企业在使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时,应确保贸易背景真实,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避免无端延长付款期限损害中小企业利益。
(二)商业银行
1、落实主体责任。商业银行应切实落实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自主决策贷款资金发放等关键环节,确保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防范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截留、汇集、挪用。
2、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构建并完善以供应链核心企业为依托的全口径债务监测体系,严谨审查融资需求及资金流向,强化对核心企业运营状况的监督管理,严控风险敞口,防止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以及加重上下游账款拖欠情况的发生。
3、规范合作管理。商业银行与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合作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期对合作机构进行评估,限制或拒绝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合作,且自身建设运营的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仅限于自身业务使用。
4、加强信息数据管理。商业银行应遵循《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秉持合法、正当、必要准则获取信息数据,并采用有效手段验证其真实性,在数据运用、处理、存储等环节强化对借款人信息的防护,按期对合作的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展开信息安全评估。
(三)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
1、坚守信息服务定位。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固守信息服务核心职责,秉持依法、诚信、自愿、公平以及自律的原则,切实履行“四流合一”等信息服务任务,禁止未经许可从事金融业务,防止异化为信用中介。
2、保障贸易背景真实性。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信息服务机构应协助商业银行严格审查贸易背景材料,精准甄别并防范通过虚构贸易背景来套取银行资金以及开展无贸易背景资金交易的行为。
3、防范核心企业信用风险。信息服务机构及时停止为存在违约风险的核心企业提供服务,并配合商业银行做好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融资的担保登记工作,确保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4、确保资金安全。信息服务机构严禁将其自身账户用作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资金结算账户,不得占用或挪用相关资金,确保资金清结算业务由具备相应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等机构开展。
三
实务建议
(一)确保业务合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供应链核心企业应依法及时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并合理分担供应链融资成本,严禁利用优势地位拖欠账款或不当增加应收账款。同时,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坚守信息服务本职,未经许可不得开展支付结算、融资担保或贷款保理等金融业务,防止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
(二)规范业务合作,完善信用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核心企业债务监测机制,严格审核融资需求和资金用途,监控经营状况。同时,规范业务合作管理,定期评估合作机构,确保合规,防范风险。
(三)防范风险,强化贸易背景真实性管理
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需严格管理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开立与转让,确保其基于真实贸易。商业银行在相关融资业务中,要严格审查贸易背景资料,防范资金套取及无贸易背景的交易,确保业务真实合规。
(四)确保数据安全,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在商业银行与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开展合作的过程中,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需采用加密、备份等技术手段来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并且在数据使用环节严格遵循授权原则,防止数据泄露或者被滥用。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与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合作时,应严格遵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数据能够完整准确地获取与使用,并且要强化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
四
结语
《通知》虽未正式生效,但其释放的监管信号已十分清晰。供应链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将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加健康、稳定的环境。未来,随着相关政策的逐步落地与实施,供应链金融有望在服务实体经济、助力中小企业成长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市场参与者需积极适应监管要求,强化合规意识,共同推动供应链金融市场的持续繁荣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