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合规地图系列文章(十三):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监管问题解析
发布日期:2025-02-21
作者: 马宏伟 姚静君
前 言
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印发。新“国九条”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强调稳为基调、严字当头,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要求推动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大幅提升违法违规成本,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联合打击力度。
之后,系列配套监管文件发布与更新,明确加大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力度。“两强两严”背景下,要秉承“全方位、一体化、多视角”思路,综合应对上市公司证券合规风险。
笔者团队拟从上市公司经营合规、上市公司履职合规、上市公司证券服务合规和证券监管程序解析四个单元,协助上市公司勾划证券合规地图,推出上市公司证券合规地图系列文章,以供参酌。
本文为上市公司合规地图系列文章,属于上市公司经营合规篇。
文章主要内容为:
一、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涉的哪些事项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如何理解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监管要求?
三、上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责任人员是否需要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四、如何管控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规运行?
总计约3800字,阅读时间约为8分钟。
一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涉的哪些事项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上市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在拟上市阶段,控股子公司的合并报表处理关系着发行人是否满足上市发行的实质条件;成功上市后,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认定关乎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合法合规。以下将对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典型事项进行梳理汇总。
(一)原则性规定
沪深北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均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相同的信息披露检验标准和披露时效规定。其中,“重大事项”主要包括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等“应当披露的交易”以及重大诉讼、破产事项、会计政策变更等“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应当披露的交易类事项
对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高发的“应当披露的交易”类事项,原则上,由于采用并表的会计处理模式,上市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披露和履行决议程序。例外情况下,需额外注意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
1. 提供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科创板规定需要适用“成交金额”指标检验该事项的重要性,履行披露义务及决策程序外,其他交易所板块原则上对满足一定条件的财务资助事项均持豁免披露及决策程序的态度。
2. 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与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属于对外担保,原则上不论金额大小,均须进行信息披露与董事会决议,并按照担保金额占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担保对象的属性与资产负债率决定是否需经股东大会审议。例外情况下,上交所科创板、深交所创业板、北交所规定,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股东大会审议的步骤。
3. 关联交易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关联交易,不仅是上市公司本身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亦属于关联交易,需遵守相关披露与决议程序要求。
(三)设立、增资与注销事项
一般认为,设立、增资子公司属于“重大交易”事项中的“对外投资”,注销子公司的属于“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慎重起见,均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中的“重大交易”规定,逐项衡量相应设立、增资、注销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财务指标是否超过标准,决定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和公开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时,深交所创业板、北交所上市公司可豁免进行相关信息披露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义务,其他上市板块对此则未予明确豁免规定。
二
如何理解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监管要求?
除了上述常见的审议与披露监管问题,控股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还需注意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对控股子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一)非经营资金占用的概念与常见表现形式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双控人”)及其附属企业在无商业背景和交易实质的情况下与上市公司发生资金往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常见表现形式包括上市公司为双控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双控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向双控人及其附属企业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为双控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形成债权,为双控人及其附属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等情形。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典型案例与合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有些占上市公司业务量比例较高或者资金较为充沛的控股子公司而言,双控人及其附属企业还会占用该公司的资金,该行为同样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规制范围。以下将以某得公司案为例,集中分析非经营性占用子公司资金的表现形式和法律风险。
2019年至2020年,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与间接控股股东由于资金紧张,向上司公司寻求资金帮助。某营销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上市公司自查后发现这一情况,并主动予以信息披露,彼时资金占用余额接近5亿元。针对此事项,四川证监局对董事长、副董事长等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监管措施[1],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实控人与关联公司、董事高管给予声誉罚[2]。刑事风险层面,部分相关高管人员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民事责任上,法院判决间接控股股东全额返还上市公司子公司占用资金及利息。
因此,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一旦发生,严重者将涉及行政、刑事和民事三方面的风险:
首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本身受到证监会与交易所层面的明令禁止;
其次,由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可能暴露公司董监高未勤勉尽责、管理制度混乱的问题,引发交易所的问询关注,上市公司往往会选择不予披露,进一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处罚风险;
并且,根据最新的退市规则,资金金额较高或者占比较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将触发上司公司退市风险。最后,主要责任人员还可能面临职务侵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刑事追责的问题。
三
上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责任人员是否需要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一)常见误区与纠正
实务中存在一种误区,认为信息披露是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约束和规制,自然应由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作为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事实上,信息产生方、处理方都有可能成为信息披露责任主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规定,除上市公司及关键少数外,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等事项的有关各方主体,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都属于信息披露主体;上市公司董监高之外的其他人员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也应当视情形认定为责任人员。因此实践中,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也可能成为信息披露处罚对象。
(二)典型案例与启示
以某发公司违规信披案为例,上市公司收购某全资子公司后,子公司为完成业绩承诺,虚增收入、虚增或虚减营业成本和利润,造成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上市公司被处以800万元的罚款;同时兼任上市公司与子公司董事、高管职位的人员,由于缺乏对子公司的有效管理和监督,亦受到深圳证监局的处罚。除此之外,仅在子公司任职的部分高管人员虽未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职务,但由于其组织策划造假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同样被认定为该信披违规事项的责任人员,被处以100万元至350万元不等的罚款。[3]
类似的,在某实公司违规信披案中,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的预计经营业绩亏损、全资子公司的重大合同,同时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曹某组织、策划控股子公司财务造假,导致上市公司连续六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本案中,上海证监局认定的责任主体不仅包括上市公司中知悉经营业绩预计亏损、审批重大合同、未勤勉核查情况即签署年报的分管责任人,还包括组织、策划财务造假的子公司董事长曹某。并且,因曹某财务造假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还被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4]
可见在实务案例中,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交易和财务指标均属于信披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直接管理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董监高,还是分管子公司经营、统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董监高,抑或是在多家公司均有任职的人员,都应当对控股子公司的合规制度建设给予高度重视。
四
如何管控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规运行?
控股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战略分支,往往能够拓宽经营范围,提振上市公司综合业绩。但由于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分属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一旦管控不当,极易出现合规风险。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提高管理质效,防范合规风险。
(一)合理制定业绩考核标准
对于从外部购买、与上市公司有业绩承诺的子公司而言,它们有更高的造假动力,且上市公司对此类公司往往缺乏熟悉度和管控能力,由此引发上市公司信披虚假记载的风险。上市公司在收购子公司前,应通过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绩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合理的业绩承诺或业绩考核标准,谨防子公司不惜以造假为手段达成业绩指标。
(二)董监高选任与勤勉尽责
在人员安排上,控股子公司的董监高往往由上市公司委派,或由上市公司董监高兼任。与此同时,相关人员在任职过程中亦应当勤勉尽责。以上述某发公司和某实公司为例,两公司的董高均未发挥监督作用,某实公司董高更是在派驻至子公司的财务总监向其报告财报异常情况后,仍采取放任态度,未予重视和核查,最终导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三)畅通信息披露机制
前述提及,原则上控股子公司的信披事项范围和标准与上市公司基本一致,均适用较高的披露要求,因此需要从制度设计上畅通公司之间的信息同步与互联。
第一,上市公司应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上市公司报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及会议纪要等重要文件。此举在强化管理的同时,亦能由上市公司对审议事项进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二次检验,防范控股子公司有关人员不熟悉信披规则的风险。
第二,上市公司应定期获取、分析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对于阻碍、不配合内部审计的行为和线索,予以高度重视。以上述某得公司案为例,上市公司就是在自查过程中发现间接控股股东占用子公司资金的问题,并主动发布提示性公告,及时避免上市公司自身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1] 四川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4号
[2]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102 号
[3] 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 号
[4] 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10-16号、沪〔2024〕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