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上海律师推动香港法院作出跨境重组开创性裁决
发布日期:2026-01-26
某商投资集团作为某集团公司核心企业,为破解跨境资产交割困境,管理人团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通过内地法院商请香港法院认可内地重整程序及管理人身份,实现跨境履职。
案件推进过程中,香港法院首次面临系统性考查其在普通法上是否有权“认可内地重整程序”这一法律议题,香港此前仅认可内地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程序的承认从未经任何层级的法院全面审判认定,涉及对普通法“集体破产程序”定义的扩张解释。
大成上海合伙人路少红律师、Dentons香港办公室合伙人顾礼德(Richard Keady)牵头共同承办,成员包括联合管理人隆安王丹律师、王一静律师、解成律师、大成上海陈奕睿律师,Dentons香港办公室管理律师林雨佳(Paul Lin)及律师 Hugo Lo负责香港程序落地,与管理人协商确定聘请毛乐礼资深大律师、陆栩然大律师(Michael Lok )、刘逸冲大律师 (Charlie Liu)出庭应诉,形成“内地+香港+国际大律师”的专业协同。
协作团队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完成全部申请材料,并正式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申请。香港高等法院陈静芬法官(Madam Justice Linda Chan)主持了两次聆讯,且鉴于管理人提出的申请所涉事项新颖且重要,决定指定薛日华资深大律师(Eva Sit SC) 与冯天荣大律师(Jonathan Fung) 作为法庭之友出庭第二次聆讯。
在本案中,管理人主张,并无任何原则性障碍阻止承认域外的破产重组程序,因为“修正普遍主义原则”(modified universalism),即跨境破产法中的“黄金原则”,其关注的核心在于对资不抵债公司财产的有序、集体管理,而非程序形式是清盘还是重组。包括 Singularis Holdings Ltd v PricewaterhouseCoopers 〔2015〕 AC 1675 在内的领先案例,并未将清盘视为承认的前提条件。国际文书(如UNCITRAL《跨国破产示范法》)亦明确将重组与清盘一并处理,只要该程序具有集体性及与破产相关。
在陈词中,法庭之友并未就管理人寻求的承认提出任何原则性反对,并基本认同管理人提出的准则。双方亦就“承认”与“协助”之间的区别等议题交换意见,以协助法院在此领域的普通法法律发展上保持连贯与原则性。
经过两次聆讯,法院最终向管理人做出承认令,并确认关键法律命题:1.普通法承认并不限于清盘情境;2.外国破产重组职务持有人(不限于中国内地破产重组中的管理人)在符合适当保障条件时亦可获承认。
认可了内地重整程序以及管理人在港行使权力的合法地位。认可某商投资集团内地重整程序及管理人身份,并明确管理人在港可行使的资产处置、调查等核心权力,标志着普通法跨境破产规则实现历史性突破。
香港司法首例:香港法院首次面临系统性考查其在普通法上是否有权“认可内地重整程序”这一法律议题,首次通过全面审判认定境内重整程序,涉及对普通法“集体破产程序”定义的扩张解释。
跨境协作标杆:通过内地与香港法院的司法协助机制,实现了重整程序的跨境效力延伸,为跨境企业拯救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路径。
本案是大成上海办公室在跨境破产领域的又一标志性成果,彰显了大成在复杂跨境法律服务中的实力及各办公室间资源协调的强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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