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新法锵锵谈”系列活动圆满落幕
发布日期:2025-12-31
2025年12月26日,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主办,常州仲裁委员会、南通仲裁委员会、宁波仲裁委员会、无锡仲裁委员会联合主办,上海国际仲裁学院承办,大成上海争议解决专业组协办的“仲裁新法锵锵谈”系列研讨活动成功举办。恰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即将正式施行,行业各界齐聚一堂,以“仲裁与破产”、“裁决书的承认与执行”为核心议题,开展深度研讨交流,为新仲裁法落地实施、推动仲裁行业高质量发展凝聚共识、贡献智慧。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上海争议解决专业组负责人刘蓉蓉律师致开场辞。刘律师对出席本次活动的各界嘉宾表示诚挚欢迎与衷心感谢,并强调大成上海有幸成为本次系列活动的协办方及重要一站。刘律师指出,现行仲裁法30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并非小修小补,而是走向系统性重构,标志着中国仲裁从学习者、参与者迈向规则制定者和引领者。她强调,仲裁的核心竞争力不仅在于“一裁终局”的效率,更在于赢得多元主体信任及确保裁决可执行性,而本次修法围绕涉外制度对接与公信力再造两大方向,进一步夯实了这两大核心。刘律师表示,仲裁已成为大体量商业活动的“基础设施”,新法将开放性制度选择交给市场、治理责任交给机构和从业者、精细司法支持与监督交给法院系统,也对律师服务升级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既要能在合同签署前把争议解决条款设计成“可执行的路线图”,也要能在破产、保全、资产处置等复杂场景中把仲裁与诉讼、法院与仲裁庭之间的协作机制运用到位。最后,刘律师期待各位嘉宾分享真知灼见,并预祝活动圆满成功。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上海争议解决专业组负责人 刘蓉蓉
“话题一:仲裁与破产”的讨论环节由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谭家才主持。讨论嘉宾有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公司诉讼团队负责人李克学、上海仲裁委员会财务与发展规划部部长李昱、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金莲、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芃、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破产业务负责人申悦。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谭家才
李克学先生针对破产债权确认这一话题进行分享,结合自身丰富的实务案例经验,围绕破产场景下有仲裁约定时的债权确认路径及实际影响展开阐述。李总指出,仲裁在破产债权确认中具有显著实践优势:可支持融资租赁债权加速到期诉求,计息认定更有利于债权人,且能规避部分地区法院对金融机构“手续费”的扣除要求,助力债权金额最大化;保全管辖选择更为灵活,可突破破产法院集中管辖限制,提升债权实现效率;对特定优先权的认定更清晰,能减少非法律因素干扰,增强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的谈判主动性;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可有效避免审理拖沓问题,缩短确权周期,保障债权快速落地。同时,他客观提及仲裁在跨法院办理保全等方面的局限性,强调需结合案件实际选择适配的债权确认路径。

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公司诉讼团队负责人 李克学
李昱女士围绕公司治理纠纷可仲裁性展开分享。针对破产与仲裁的衔接,她明确“破产不破仲裁协议”原则,说明破产受理前已立案庭审的案件,仲裁机构可依法裁决;提及仲裁正通过费用减免、快速裁决等机制承接部分破产衍生纠纷,缓解法院压力,并认可仲裁在债权处理、保全中的实操优势。在公司治理纠纷可仲裁性方面,她指出,此类纠纷满足主体平等、多涉及财产性权益的可仲裁前提,同时聚焦公司章程仲裁条款合意认定、第三人权益保护、人身关联纠纷管辖三大争议点;明确公司解散、强制清算属法院专属管辖,其余情形下公司章程仲裁条款应有效,且证券期货领域相关规范已提供实践参考,仲裁机构也将持续优化规则。

上海仲裁委员会财务与发展规划部部长 李昱
叶金莲律师围绕“破产衍生诉讼与仲裁的协调”分享实践经验。她明确法律依据:破产受理前已有仲裁协议的,应通过仲裁确认债权;受理后《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未排除仲裁,当事人可补充达成仲裁协议。结合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激增的现实需求及多元解纷政策导向,叶律师重点介绍上海首例交易场所破产清算案实践:通过引导债权人签订仲裁协议,联动法院与仲裁委实施优惠收费、简化程序、集中审理等举措,首例仲裁15天审结,后续20余例88天内办结,形成“首例示范+后续跟进”模式,实现高效、统一、低成本的债权确认,为同类纠纷解决提供实操样本。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叶金莲
张芃律师围绕“破产与仲裁的公共政策边界”展开分享,聚焦债权人申请破产前与仲裁的冲突解决,重点解析英国、香港地区的相关实践与规则逻辑。在英国实践方面,她指出其经历了从“低审查标准”到“高审查标准”的制度转向,核心逻辑是区分清盘呈请与给付请求的性质,清盘程序不解决实体争议,仲裁公共政策不延伸至此,避免无实质争议债务因仲裁条款产生不必要的成本与延误。在香港实践方面,张律师介绍其默认原则是尊重仲裁协议,除非债权人能证明存在“强而有力的理由”,否则法院不予推进清盘呈请。最后,张律师提及跨境破产与仲裁衔接的现实意义,以及不同法域仲裁文化的差异,认为相关实践对跨境纠纷处理具有参考价值。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芃
申悦律师指出,我国跨境破产程序的国际承认与执行现状存在显著提升空间,国内缺乏统一的跨境破产操作规则,在跨境资产识别、处置、变现、入境报关纳税等实操环节面临诸多空白,虚拟货币等新型资产的处置问题尤为突出。关于仲裁的角色,申律师提到其已从传统争议解决工具,演变为跨境破产中的协同合作平台,凭借私密性、自主性等优势,在债权人协商、资产处置等场景中发挥重要作用,且最高院明确破产程序不改变原仲裁协议效力。最后,他强调跨境破产与国际仲裁领域对高端人才的迫切需求,建议通过“走出去”的培养模式,提升法律从业者的跨法域协作能力、国际视野及新型资产相关法律素养,同时呼吁东西方持续深化法律领域的合作与探索。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破产业务负责人 申悦
“话题二:裁决书的承认与执行”的讨论环节由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劲科主持。讨论嘉宾有ESR/易商集团法务部高级总监孙晨、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文海、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杰、元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聿辰、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明。徐劲科律师为此话题特地设计了一个虚拟的案例,以案例的步步推进来引导嘉宾发表观点。嘉宾们结合自身专业背景,围绕裁决书承认与执行的实务痛点、地域差异、程序要点等展开多维交流。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徐劲科
孙晨总从企业法务视角出发,重点提及跨境执行的成本与效率问题,强调企业需优先权衡投入产出比——民企更关注费用与回款性价比,而部分外资机构因需“用尽救济”,即便预判执行困难仍会推进程序;她还分享了涉外仲裁中律师费议价的差异,以及中国司法程序在效率上的相对优势。

ESR/易商集团法务部高级总监 孙晨
徐文海教授以法解释学与比较法视角切入,详细解读日本的执行规则:日本将仲裁裁决视为“准合同”,采用“认可+执行”两步走模式,审核宽松且不涉及司法权延伸,对程序瑕疵的容忍度较高;他对比香港与美国对同一裁决在承认与执行时的不同态度,指出香港法院以“违反公共政策”不予执行,而美国因当事人未及时提出异议支持执行,认为这种差异源于各国对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的不同侧重;同时他呼吁理性看待中国司法制度,强调其在审限、成本上的优势,反对滥用财产保全等诉讼技巧。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徐文海
唐杰律师分享了涉外仲裁的困惑,重点梳理了被执行人的救济路径:依据纽约公约,被执行人可向仲裁地法院或准据法所在地法院申请撤裁,且国内与涉外仲裁的撤裁事由存在区别——国内仲裁更关注证据伪造、仲裁员枉法等实体问题,涉外仲裁则侧重程序通知、陈述权保障等;他还提到,律师需提醒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救济,而非规避执行。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唐杰
郑聿辰律师结合多起国际仲裁经验,深入解析纽约公约的适用边界:公约仅适用于终局裁决,临时措施需在执行地法院重新申请,且需满足对人或对物的管辖权要求;他详解公共政策的认定标准,指出各国将其作为拒绝执行的重要理由,涵盖合同违法、程序不公、过度惩罚等情形,且国际公共政策与国内公共政策的适用存在区分;他还强调,仲裁条款设计需提前考量管辖权、准据法等核心要素,避免后续执行障碍。

元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郑聿辰
吴明律师聚焦跨境执行的实操难点,分享案例印证了跨境执行的高成本与不确定性;他介绍了全球资产冻结令的跨境运用,包括中国内地对境外法院或仲裁庭作出的临时措施不予认可,唯内地与港澳因司法协助安排可实现双向有效配合;他还探讨了在跨境保全中如何借助境外第三方资产调查机构协助企业查找境外资产等实务问题。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吴明
此外,嘉宾们共同强调,前期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精细化设计、交易律师与争议解决律师的提前协同,是降低后续执行风险的关键;跨境执行的核心挑战在于地域规则差异、资产查找困难、成本不确定,需通过精准预判、专业协同、合法救济等方式应对。
本次系列研讨活动自2025年9月29日启动以来,始终秉持“议题前置・精准对话”的核心模式,聚焦保全措施、送达程序、仲裁员履职规范、AI赋能仲裁等仲裁领域关键及前沿议题,已成功举办多场专业研讨,搭建起理论界与实务界高效沟通的桥梁。
作为系列活动收官站的协办方,大成上海争议解决专业组将以本次活动为新起点,持续深耕仲裁领域,开展常态化专业研讨与实务培训,推动团队服务能力与新法要求同频共振;深化与各界的协同合作,搭建更为开放的行业交流平台,分享实务经验、凝聚行业共识为企业跨境经营、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及仲裁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强劲的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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