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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上海律师案例荣誉入选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16起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4-21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举行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白皮书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评选出2023年至2024年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16起典型案例。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备案中)傅钢律师团队代理的“为网络文学作品提供推荐数据刷量服务构成虚假宣传”案例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商业道德的司法认定”案例成功入选。

 

为网络文学作品提供推荐数据刷量服务构成虚假宣传——涉网络文学网站刷量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网络文学网站的月票、推荐票等属于经营者预设的作品推荐数据,能够客观反映作品的受欢迎程度,并激励作者不断创作优质作品。为特定网络文学作品提供推荐数据的刷量服务,使推荐数据与作品的受欢迎程度相分离,导致部分作品不正当地获取榜单排名优势并从中获利,而优质作品面向读者的渠道受到阻碍。此类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关于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共同经营“某中文网”等知名网络文学网站。为了解读者对作品的喜爱程度,两原告对作品设置了分类排行榜单,实时统计作品月票、推荐票等推荐数据。读者可根据作品推荐数据选择热门作品进行阅读,两原告也可依此作出作品推荐、作者签约、广告投放等经营决策。为确保作品推荐数据的客观性,两原告通过技术措施对推荐数据提升异常的作品进行筛查。

 

被告缪某某等通过网络途径为两原告网站的作品提供推荐数据有偿刷量服务,利用技术手段在短时间内虚假提升特定作品的推荐数据,使其在分类推荐榜单中位居前列。同时,各被告还刻意规避两原告预设的异常推荐数据筛查措施。

 

两原告认为,各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其作品推荐数据的客观性与准确性,干扰两原告对“某中文网”等网络文学网站的正常经营。同时,作品推荐数据失真也会影响读者的阅读选择,侵占其他作者通过创作高质量作品获得收益的机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故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万元。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预设的作品推荐数据是衡量作品受欢迎程度的重要依据。借助作品推荐数据,两原告建立了以读者喜爱程度为主要评价标准的作品排名体系,既为其经营活动提供决策依据,也为读者的阅读选择提供参考,并激励作者不断创作更多高质量作品。各被告为特定作品提供推荐数据刷量服务,实质上是将推荐数据与作品的受欢迎程度相分离,虚假提升部分作品的推荐数据和榜单排名,不正当地增加其曝光度和交易机会。这一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关于组织虚假宣传的规定,将导致两原告预设的作品推荐数据失去应有功能,使优质文学作品面向读者的渠道受阻,损害两原告的经营利益以及作者、读者追求优质作品的共同利益。据此,法院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30万元。

 

一审判决后,各被告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产业不断发展,民营经济在互联网领域的活力持续提升,各类优质互联网平台纷纷涌现。对互联网平台而言,客观真实的数据资源是其得以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动力。以网络文学网站为例,作品推荐数据是最能直观反映其作品价值的可视化评价标准。针对作品推荐数据的刷量行为不仅干扰网络文学网站的正常经营活动,也阻碍广大读者获取优秀文学作品,损害作者持续创作优秀作品的积极性,破坏互联网平台乃至互联网产业整体的有序发展。本案通过对作品推荐数据刷量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有助于营造高效、有序的互联网营商环境,为互联网平台创新和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商业道德的司法认定——涉网络游戏商业代练规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互联网发展有赖于自由竞争和科技创新,但须以不干涉他人正当商业模式为边界。对互联网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断,应基于该行为导致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并具有不正当性。商业代练行为将其他经营者具有竞争性权益的网络游戏作为获利工具,却破坏游戏实名制、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等运营机制及数据清洁性,妨碍互联网生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应予竞争法规制。

 

【基本案情】

 

原告某成都公司是涉案游戏《某荣耀》的著作权人,并授权原告深圳某公司独家运营该游戏。经过两原告推广、运营,《某荣耀》游戏已拥有广泛的玩家群体。作为公平竞技类网络游戏,《某荣耀》向用户免费提供游戏下载,并通过营造公平的竞技环境吸引更多用户,提供“皮肤”等增值服务以从中获利。《某荣耀》游戏通过用户协议要求用户实名制登记,不得将游戏账号提供给他人做代练代打等商业性使用。为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要求,《某荣耀》账号严格采用实名制并配有完备的“防沉迷”措施,未成年人仅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的时间段内登录游戏。被告某网络公司运营的“代某帮”APP以“发单返现金”、设立“某荣耀”专区的形式引诱、鼓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通过其平台进行商业化、规模化的《某荣耀》游戏代练交易并从中获得收益。接单者可以非真实身份登录涉案游戏,未成年人亦可接单获得他人的游戏账号绕开“防沉迷”机制进入游戏并赚取费用。“代某帮”客户端通过“安全保证金”“效率保证金”等方式保障交易实现,从用户充值手续费、提现手续费、订单结算手续费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平台收益,并明确要求接单者均关闭手机定位以避免封号等处罚措施。被诉客户端自2020年初开始运营,至诉讼时已上架多个应用商城,总下载量超过1.5万次。两原告认为,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请判令被告某网络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50万元。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要件: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对被告某网络公司的行为作出特别规定。“利用技术手段”应指以运用技术的方式实现不正当竞争,该技术手段不正当地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实质性地破坏、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常提供网络服务的技术运行逻辑。涉案行为虽系在互联网中实施,但核心的代练行为系由用户通过人工操作实施,故不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条件。其次,被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原告作为经营者、游戏用户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诉行为造成了如下损害后果:一是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不利于网络生态治理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二是原告因无法知晓真实使用者信息而无法规制涉案行为,导致相关公众质疑其合规运营和社会责任承担。三是损害消费者权益,其他游戏用户无法匹配到水平相当的对手,增加未成年人沉迷游戏风险。再次,被诉行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代某帮”客户端将原告具有竞争性权益的网络游戏作为获利工具,并要求接单者关闭定位以避免封号等处罚措施,反映其主观恶意。原告无从通过平台自行予以规制,至此,市场自发的调节机制失灵,法律具有干预的必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网络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8.50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网络游戏通过技术赋能、文化输出和经济协同,成为民营经济中兼具增长活力与社会价值的核心赛道。与此同时,商业代练等非正常模式极大影响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本案系全国首例网络游戏商业代练行为不正当竞争案件。伴随着游戏产业的发展,代练从最初的有偿帮助通关发展为更为复杂的商业模式,对互联网生态和社会公共利益都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案认定破坏游戏运营机制的商业代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件裁判对游戏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有重要意义。中央电视台、上海电视台等对本案作出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上海高院“小案大道理”刊发本案。本案获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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