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上海分所律师为客户赢得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胜诉判决
发布日期:2018-01-03
大成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王志想律师和姚喜律师在2013年代理南通三建强制执行上海万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经调查裁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两律师却并未放弃努力,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股东存在违法减资及抽逃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嫌疑。经与南通三建商议并取得其同意,基于被执行人股东存在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2013年12月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对被执行人未执行到位的债务及利息共计1200万元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案经过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审理,现生效判决要求“被执行人股东在2000万元范围内对南通三建进行赔偿”。 2015年4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某股东违规减资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进行了宣判,判令驳回某股东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所王志想律师和姚喜律师,作为一审原告代理律师为客户赢得了此次纠纷的胜诉判决。
该案起源于原审原告在第三人无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基于被告出具的《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第三人未清偿的债务。被告、第三人对所欠原告债务未履行的事实不存异议,其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股东是否应对债务承担责任。原审被告认为其对公司进行的不是减资变更,而是企业改制变更,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系争债务并不知晓,其担保期限已过,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王志想律师与姚喜律师在重证据、重事实的基础上,指出第三人自1998年起,已无集体企业成分,其填写的企业改制申请表为补办程序,非质的企业改制行为,系争债务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不存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问题,故股东责任不能免除;被告未按法定程序减资,隐瞒公司债务,出具虚假声明,理应承担清偿责任。最终,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了上述意见。
据悉,上海法院已将此案作为公司类纠纷案件的经典案例向最高人民法院上报。
本所王志想、姚喜律师在本案中凭借过硬的专业知识,维护了客户利益,为其获得了胜诉判决,同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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