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互联网财险监管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布日期:2024-11-18
作者: 陈胜 陆芷芸
前 言
2024年7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4〕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允许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前提下逐步整改,并需确保2024年12月31日之前完全符合要求。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共十六个条文,包括以下四项要点:一是划定了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范围,二是规定了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基本要求,三是界定了可依托互联网扩张经营区域的特定险种,四是落实了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本文对《通知》的四项要点进行逐一解读,重点分析《通知》相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更为细致的规定。
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发展现状
近期,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将开庭审理某消费金融公司诉其合同纠纷一案。案涉合同系双方就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合作协议,约定由某消费金融公司提供客户、系统技术、保后管理等综合服务,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综合服务费用。
自2022年以来,诸多保险公司收到监管机构下发的《现场检查意见书》,指出其与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合作模式违反《办法》等监管规定,包括违反风险控制要求、将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违反全流程可回溯管理要求,违反质价相符原则、收取与保费收入和赔付率挂钩的“技术服务费”。相应地,消费金融公司也被监管机构通报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监管规定,存在产品定价管理不规范、合作商管理制度不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上述现象是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风险的缩影。随着业务的普及、经营主体数目的增长、保险产品类型的扩张,互联网财产保险已经为个人、企业等各类社会主体提供了消费、出行等不同种类的保障服务,尤其在服务实体经济、中小微企业、新市民等社会治理领域具有重要功能。据统计,消费者通过线上渠道购买保险的意愿显著提升,且预计未来互联网渠道会有更明显的增长,显示出其对于通过互联网渠道购买保险的接受度越来越高。然而,这一迅猛发展也产生了诸多问题,包含风险管理不足、业务经营不规范、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不足等,给保险监管带来了新的考验。
在此背景下,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通知》以解决互联网财产保险领域的突出风险。结合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通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等上位法律法规为制定依据,是《办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
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范围
《通知》第一条规定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指财产保险公司利用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在财产保险范围内进行的销售产品、订立合同、提供服务等一系列保险经营活动。《通知》在沿用《办法》定义的基础上,明确将“销售财产保险产品”的经营活动纳入规制范围。在具体判定是否属于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时,主要依据仍为《办法》第五条即金融消费者对于保险机构销售的保险产品或提供的保险经纪服务,能否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界面独立获知产品信息并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经营要求
针对财产保险公司,《通知》第二条明确了其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要求,即在满足《办法》规定经营条件的基础上,还需满足以下要求:(一)最近连续四个季度中,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二)最近连续四个季度中,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三)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针对保险中介机构,《通知》第十条明确了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相关中介业务的要求:(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为全国性机构;(二)具备三年以上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经验;(三)具有销售管理、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等完备的信息系统,业务流程管理满足业务需要,机构自身符合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可回溯管理的相关要求;(四)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合《办法》和《通知》,总结适用于所有保险机构及其自营平台、保险中介机构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如下:
表1 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经营要求总结

《通知》第十四条规定不符合第二条经营条件的财产保险公司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新业务,在停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负责日常监管的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并通过其官方渠道披露相关信息;对于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停止业务不影响保险机构继续履行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并确保理赔服务及其他后续工作得到妥善处理。截止2024年9月,已有5家财产保险公司因风险综合评级、偿付能力不达标而依据上述《通知》要求暂停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新业务。
可依托互联网扩张经营区域特定险种
《通知》第三至五条明确了可依托互联网扩张经营区域的特定险种。在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的宗旨之下,《通知》区分不同险种类型规范经营区域的扩张。
第一,鼓励满足《通知》条件的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产品,原则上允许扩张经营区域到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同时应向当地派出机构履行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拓展情况的报告义务。
第二,针对机动车辆保险,严格控制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扩张经营区域到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只有经金融监管总局审慎评估后认为具有较高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综合服务能力,与当地市场环境相匹配并满足当地监管要求的,方可扩张经营区域。
第三,针对农业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险种,原则上禁止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扩张经营区域。
第四,针对线下业务,禁止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扩张经营区域,防止其规避属地监管。
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要求
《通知》对财产保险公司、与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了一系列监管要求,其目标是为民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一)经营规则
《通知》第六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涵盖保险合同批改、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的服务体系;无法实现线上提供全流程服务的,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先向金融消费者以显著方式进行信息披露。《通知》第七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清晰明了的操作界面,便于保单信息查询、退保等业务操作;并应确认金融消费者的投保意愿,记录、保存其操作轨迹、对保险条款的知悉情况,并做好业务的可回溯管理工作。
(二)风险管理
即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强化业务风险管理,建立起全面化、动态化、智能化的风险管理体系。《通知》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具体需要达到的风险管理要求包括以下三项:
第一,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保证核心风控的独立有效性,禁止将销售、核保、理赔等影响风险管理的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第三方合作机构,禁止完全依赖于第三方合作机构完成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流程。
第二,保险中介机构应向合作的财产保险公司提供客户信息、风控数据以及反洗钱数据等保险业务核心信息。
第三,财产保险公司应针对线上业务、线上线下融合业务建立分隔机制,以隔离经营风险。
第四,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注重对数据安全的保护。应审慎选择开展合作的互联网平台,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质价相符、收益风险相匹配”的原则与合作方商议费用支付事宜;应严格遵循保险原理和监管要求,公平、合理地设计保险产品、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应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划分数据采集、加工、存储等方面合作机构的责任边界,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处理个人信息。
(三)内部管控
《通知》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清晰的互联网财产保险发展战略,配备与业务规模匹配的内部管控体系,成立互联网财产保险管理部门,确保专业人员充足,并建立针对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评价、绩效薪酬递延和追索扣回等制度。
(四)落地服务
《通知》着重细化了落地服务方面的规定。《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通过分支机构或线下合作机构提供落地服务的,应当分别满足以下管理要求:
通过分支机构提供落地服务的,应当将落地服务严格控制在授权范围内,加强全流程和质量管理;
通过线下合作机构提供落地服务的,合作机构应具有三年及以上财产保险业务服务相关经验(开展新市民、新动能领域业务的可适当放宽),应当严格把控服务质量,通过协议形式明确权利义务、合作范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事项,并以每年至少一次的频率进行服务评估。
经营政策性、属地性较强的财产保险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各监管机构对其提供落地服务的要求。
(五)过渡期设置
出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考量,为确保现有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连续性并顺利向监管新规过渡,《通知》第十四条明确了过渡期安排。自2024年7月7日《通知》发布并实施之日起,所有新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遵守《通知》所有要求;对于已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通知》允许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前提下逐步整改,并需确保2024年12月31日之前完全符合《通知》要求。
结语
在宏观经济承压的背景下,互联网财产保险能够利用其依托互联网而拓展经营区域的优势服务于广大金融消费者群体,在支持实体经济、中小微企业、新市民等领域发挥重要功能,却也暴露出新的问题。《通知》的出台是对互联网财产保险监管要求的进一步落实,加强了对业务风险的防范、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助推财险业实现高质量发展。面对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巨大发展潜能,保险机构一味拓展经营区域、扩大保费规模并非长久之计,唯有精细化、合规化运营,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稳操胜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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