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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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飞单”是怎样炼成的?——常见银行业务涉刑事犯罪简介

发布日期: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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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钱存银行是老百姓最普遍的想法,委托银行进行资金监管也是商业活动中通常的做法。
  但是,近来银行存款不翼而飞的事件屡见报端。先有“石家庄某银行存款6860万元不知去向”、“浙江义乌刘先生存入某国有大行250万元离奇失踪仅剩4元”,后有“某知名白酒公司5亿元银行存款人间蒸发”,最近又出现 “某大型信托公司十几亿资金被套取,民生银行30亿元理财产品‘飞单’”。这让我们不禁质疑,钱放在银行到底有多安全?
  由于银行具有聚集资金量大的特点, 对银行实施犯罪的收益又远远大于其他犯罪,居心叵测的人往往会将银行作为犯罪的对象或手段,这使得银行信用以及银行客户财产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
本文拟就涉及银行业务中常见的犯罪行为做一梳理,希望对银行以及银行的业务单位在合规管理和刑事犯罪预防方面有所启发。
  一、资金挪用类犯罪
  根据资金挪用主体、挪用资金性质的不同,《刑法》对于资金挪用行为的处罚分别规定了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与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另外特别规定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对于国有银行或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该等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刑法》第185条)
  常见形式
  1、挪用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
  银行工作人员,未经客户同意,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客户理财账户内的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者投资的。
  2、采取收回贷款不入账的方式挪用资金
  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吸收客户存款后,利用本单位管理上的漏洞为客户出具金融机构制式票据并且交付给客户后将相关款项挪作他用。
  3、伪造贷款资料挪用银行资金
  银行信贷专员与他人或者企业合谋,使用不符合条件人的身份证明,伪造或变造贷款所需的证明文件,将贷款取出后供他人使用,收取相应报酬。
  4、冒用他人身份,自批自贷自用
  某银行信贷人员利用审批贷款的权利,利用单位监管漏洞,冒用他人身份,自贷自批发放贷款并挪用。
  参考案例

  表一:

     

  二、侵占财产类犯罪
  根据侵占主体、侵占资金性质的不同,《刑法》对于侵占私有财产或公共财产的行为的处罚分别规定了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与贪污罪(《刑法》第382条)。对于商业银行等非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对于国有银行或其他国有金融机构有前述行为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刑法》第183条)
  常见形式
  1、以揽储的方式收取客户存款
  银行工作人员,向客户出具过期存单并偷盖业务章,以揽储方式收取存款,占为己有的。
  2、支票套物
  财务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擅自签发转账支票套购商品或物资,不留存根不记账,将所购商品据为己有的。
  3、涂改银行对账单
  某公司出纳人员,多次利用出纳员掌管公司资金及报销支出职务上的便利,以涂改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虚增发票及伪造有关领导签字获取批准私自报销费用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
  参考案例
  表二: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或者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
  常见形式
  1、违法违规放贷
  银行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贷款审查负责人未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贷款业务审查职责,未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相应的贷前真实性调查,在贷款发放后亦未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必要的追踪调查致使贷款无法收回。
  2、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商业银行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前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管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放贷款的。
  参考案例
  表三:

  四、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刑法》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认定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刑法》第187条)。
  常见形式
  1、利用空白存单,吸收存款不入帐
  信用社员工利用信用社已核销未上交的空白存款单,吸收其亲朋好友个人存款共计上百万元未入单位账户。
  2、伪造存款单,吸收存款不入帐
  某银行工作人员与银行外人员里应外合,在办理存款业务时,将事先准备的假定期存款单交给受害人,并将受害人款项直接转入银行外人员账户内,银行工作人员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参考案例
  表四:

  五、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刑法》对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认定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
  常见形式
  1、未经上级银行审批、擅自出具保函
  某银行支行行长未经某银行分行审批、用印等情况下,擅自向客户出具了一份《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保函》,并以该支行行长名义在该保函上签名并加盖了该支行行政公章。
  2、明知虚假承兑汇票资料仍然出具承兑汇票
  某银行工作人员直接策划参与提供虚假承兑汇票材料和财务资料,违规出具银行承兑汇票。
  参考案例

  表五:


 

  六、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刑法》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行为认定为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
  常见形式
  1、违法违规承兑票据
  银行工作人员,明知申请承兑单位,该公司既无实际经营业务,也无能力提供汇票承兑保证金,申请承兑材料均是虚假,依然向申请公司发放承兑汇票。
  2、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
  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票据业务时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票据上的印鉴、签名等标记的真实性未认真核对,对该等票据予以付款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
  参考案例
 

  表六:


 

  七、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刑法》对于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以及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论处。(《刑法》第177条)
  常见形式
  1、伪造银行储蓄存单,骗取银行存款
  因欠人钱款,故伪造工行储蓄存单1张,在前往银行取款,被银行发现为伪造。
  2、伪造信用卡,实施诈骗
  为骗取钱财,通过伪造信用卡实施诈骗。
  参考案例
 

  表七:


 

  结 语
  诚然,我国刑法涉及银行业务罪名除上述犯罪外还包括洗钱罪、骗购外汇罪、信用证诈骗、票据诈骗以及金融凭证诈骗等若干罪名。但是在银行日常业务中,往往是本文所述几类业务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管理漏洞,被不法人员利用来实施犯罪。所以,银行及其业务单位在日常业务往来过程中尤其需注意上述业务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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