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之要点
发布日期: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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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时代的车轴滚滚前行的过程中,改革是不可或缺的驱动力。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国企改革更是万众瞩目,自2015年8月国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国企改革全面提速,此后相继发布多份与指导意见相关的文件,形成了以《指导意见》这“1”纲领性文件为核心加上“N”个配套政策的“1+N”国企改革体系。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8月6日印发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正是“N”中的一个。上海市作为国企改革的领头兵,紧随其后,在2017年1月10日出台了《关于本市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首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上海市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工作正式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一、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范围
从上述两份文件中不难发现,国资委希望通过试点工作的开展,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试点,而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不在此次持股试点的范围之列。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而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
二、员工持股的来源
为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避免企业以员工持股之名,利用国有资本行发放福利之实,鼓励采用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的方式作为员工持股的来源。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但非上市公司以增资扩股方式实施员工持股,可以不进场交易,其入股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与此同时,员工应当以其自有资金认购出资,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员工不得接受与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三、员工持股比例
此次两份文件的出台,第一次明确了员工持股的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的控股地位。这一规定有助于防止因国有企业被少数人控制而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但也有可能使得员工因激励程度不高而降低持股的积极性。
四、员工持股方式
企业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采用适合企业发展的员工持股方式。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这些持股平台各有其优劣势,自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首次确认了有限合伙形式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以来,得益于其制度的灵活性,现实践中多采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作为员工持股的平台。
五、员工持股锁定期
为防止员工将员工持股作为“炒股”的工具,两份文件明确规定了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此外,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
结合两份文件的具体内容,无论是对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范围、员工持股的来源、员工持股比例的规定,还是对锁定期的设置,都体现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宗旨。但是,员工持股本身并不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在国企实行改革,骨干员工们参与了企业价值的创造,越是高科技企业,员工创造的价值越多。这些骨干员工们在持股产生主人翁意识后,更能发挥其创造价值的积极性,从而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这才是实施员工持股的本意。
改革的过程往往就是一个试错的过程,应以包容的心态看待此次国企员工持股的试点工作,在防止国资流失的同时,也要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使得国企改革稳步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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