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平台对入驻商家售假之连带责任研究
发布日期: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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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9月,陈某分三次在天猫上向莎菲公司经营的瑞宇旗舰店购买了单价28.8元的“永不掉色超美红珊瑚半成品单珠圆珠散珠子”共计150条。经查看,三个包裹内分别系红砖两块与红色圆珠手链50条。随后,陈某以收到假货为由提出退款申请。陈某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莎菲公司销售案涉产品应当取得但未取得红珊瑚经营许可证,同时主张天猫公司对莎菲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天猫公司对入驻商家售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天猫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在本案中从三个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关于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作出理解和适用,并认定天猫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并予改判。
本案争议焦点
天猫公司就莎菲公司在本案的赔偿责任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相关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二审观点
(一) 天猫公司对莎菲公司进驻其平台时已审查了莎菲公司的经营主体身份并公开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住地、联系方式等信息,已尽到了作为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审查义务。
(二) 《“正品保障”服务规则》载明“买家认定已购得的产品为假货时,则有权在交易成功后15天内按本规则发起针对该商家的投诉,并申请正品保障赔付,赔付的金额以买家实际支付的商品价款的‘退一赔四+邮费’为限”、“天猫根据相关规则判定卖家‘正品保障’赔付申请成立,则有权通知支付宝公司从商家的支付宝账户直接划扣相应金额退还买家”,由此可见,买家申请正品保障赔付需要天猫根据规则判定其申请成立,且天猫公司通知支付宝公司从商家支付宝账户划款相应金额给买家是天猫公司的权利,而非天猫公司作出代为赔付的担保承诺。故此,该《“正品保障”服务规则》并非天猫公司所作出的担保意思表示,亦非天猫公司所作出的由天猫公司直接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的承诺的意思表示,陈某据此主张天猫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或先行赔付的责任,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 在陈某无证据证明天猫已明知莎菲公司入驻天猫平台之时即计划经营红珊瑚的情况下,莎菲公司是否具有经营红某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并不影响天猫公司准许莎菲公司入驻天猫平台。至于莎菲公司是否持有经营红某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属于莎菲公司是否涉嫌违规经营红某的行为,与莎菲公司所出售的案涉产品本身是否假冒红某制品,为不同概念,二者不可混为一谈。故此,在陈某无充分证据证明天猫公司明知莎菲公司销售案涉产品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天猫公司上诉主张其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不存在明知故意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评论
对网络交易平台“应知或明知”的判断依据不能仅以平台是否在商家入驻申请时审查了其营业证照,因为入驻商家的经营时一个长远的过程,事先审查和持续监管是一个负责任的平台应尽的义务。况且,在电商平台与商家的合作协议中,都将禁止销售假货、禁止销售“三无产品”、禁止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作为重点规范并施以几十万至数百万的违约金。笔者以为,虽然天猫公司所载《“正品保障”服务规则》条文并不构成天猫公司对入驻商家售假将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但这并不应该成为天猫等电商平台减轻其对入驻商家在后续经营中的持续监督义务。很遗憾目前对于电商平台的何谓“明知或应知”商家售假或欺诈并没有一个严格的定义,有赖于今后的司法实践能够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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