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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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租赁进口完税价格的确定

发布日期: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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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2017年9月23日报道,近年来,租赁飞机成为航空公司的主流方案,目前中国民航机队有3141架飞机,约六成为租赁引进。租赁产业的发展,有效支持了我国航空企业和运输产业发展,促进国内经济增长和结构转型。空客公司全球高级副总裁饶麒麟介绍,空客每年大概40%的订单是出售给租赁公司。而预计未来20年,会有6500架空客飞机进入中国市场。可以预见,我国飞机租赁市场潜力巨大。[1]
  如此大量的飞机需要在未来进口到国内,在租赁到期后还会涉及退租、续租和留购问题,这对航空公司财务和税务安排的合法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海关税收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有关费用和租金申报不当,可能会被海关认为申报不实,进而会被要求补缴税款、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然而,由于飞机租赁进口不同于普通的货物买卖进口,并不能用确定普通货物买卖进口的方法来确定飞机租赁进口的完税价格。在货物买卖进口中,海关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而根据完税价格确定税款数额。但是在飞机租赁进口贸易中,租赁公司(出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将飞机交给航空公司(承租人)使用、收益,航空公司交付租金,并未发生实际的货物销售,飞机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不符合货物销售的要件,不能采用成交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那么,飞机租赁进口中应如何确定完税价格呢?
  一、在飞机租赁期间以租金和利息作为完税价格
  对于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审价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下列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一)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应当予以计入;……”因此,作为租赁进口方式进口的货物,租赁进口的飞机的完税价格应以租赁期间的租金和利息为基础来确定。
  此外,除了合同列明的租金项目外,租赁公司与航空公司在租赁合同中列明或约定的由航空公司支付,或由航空公司在未来某一时间支付的其他费用,也属于应计入完税价格的租金的组成部分。2016年1月29日的《关于修订飞机经营性租赁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以下费用都属于应计入完税价格的租金:
  1、在飞机退租时,承租人因未符合飞机租赁贸易中约定的交还飞机条件而向出租人支付的补偿或赔偿费用,或为满足飞机交机条件而开展的维修检修所产生的维修检修费,无论发生在境内或境外;
  2、飞机租赁结束后未退还承租人的维修保证金;
  3、对于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而由承租人依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规定的租金之外另行为出租人承担的预提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属于间接支付的租金;
  4、在飞机租赁贸易中约定由承租方支付的与机身、零备件相关的保险,无论发生在境内或境外,属于间接支付的租金。这些费用都属于应付租金的组成部分,应计入完税价格。但是,与飞机租赁期间保持正常营运相关的保险费用,不属于租金,不计入完税价格。
  当以每期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时,为了租赁飞机而向租赁公司支付的利息也应计入飞机的完税价格,而不适用《审价办法》第十五条关于货物买卖进口法定扣减项目中的利息条款[2]。
  二、租赁期满后留购的飞机以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租赁期满后,通常会存在三种处理方式:退租、续租或留购。退租的,航空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或者飞机使用后的状态,将飞机按租赁公司要求的运输方式运至租赁公司指定的地点。续租的,则航空公司与租赁公司更新合同,继续承租该飞机,航空公司按新合同支付租金,并继续缴纳相应税款;留购的,则航空公司支付给租赁公司一笔双方商定的设备残值(名义货价),取得飞机的所有权。
  目前飞机租赁模式主要有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两大类。在经营性租赁方式下,租赁公司拥有所有权,航空公司只是为了短期使用飞机,在租约期满后退还飞机。如果租赁期满后,航空公司需要留购该飞机的,则可以根据留购价格作为飞机的完税价格。
  而融资租赁则是租赁双方签订长期合同(通常10-12年),由出租人(租赁公司)按照航空公司的要求融资购买飞机,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给航空公司使用。出租人把除飞机所有权以外的所有经营责任全部转移给航空公司,航空公司负责飞机的纳税、维修和保险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双方没有约定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归属的情况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因此,航空公司为了在租赁期满后获得该货物的实际所有权,在融资租赁协议中会约定以某一个形式上的留购价格,确定飞机所有权的实际转移。如果有证据表明航空公司前期支付的租金已经包含了飞机的所有价格,留购行为只是起到转移所有权的目的,则无需对留购价格进行调整;否则,海关将根据留购时飞机的实际状态进行估价。
  三、航空公司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由海关按照估价技术进行估价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审价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三)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当前,航空公司一般选择在国外或国内保税区设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进行飞机租赁的模式,这种模式下航空公司按期支付租金,海关根据每期的租金估价征税,相当于可以延期支付税款。航空公司一般会乐于采用这种估价征税的方法。但对于飞机融资租赁,由于租赁期较长,给海关监管和航空公司的经营管理都带来很多不便,而且对外支付的租金一般是含利息的,租金的总额往往都会超过飞机价值本身,航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还会面临很多风险,因此一些资金较雄厚的航空公司仍会选择传统飞机租赁方式,选择一次性缴纳税款。这种情况下,则有两种估价方法:
  1、按照《审价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审价办法》第六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五)合理方法。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这条规定的是在不能使用成交价格审定货物完税价格时,海关可以使用的估价方法以及各估计方法之间的法律层级。在适用本条进行估价时,必须按照顺序依次使用这五种估价方法,不能颠倒。这是一条普遍性规定,适用于任何不能使用成交价格审价的情形。
  2、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对于租赁期少于飞机的经济使用期限的,可以根据租金总额一次性缴纳税款。例如,被租飞机的经济使用期限为25年,而航空公司只租赁了10年,为此航空公司可以要求根据10年的租金总额一次性确定其完税价格。但是,如果航空公司在租赁期届满后,要求续租的,则仍需向海关申报随后发生的租金费用。
  四、实际金额由海关审查确定
  根据《审价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租金实际金额由海关审查确定,包括审查每期的租金额和根据租赁合同确定的租金总额。审查的内容包括:审查租赁期的合理性、租赁标的物价值的合理性、租赁物残值(如果存在)的合理性、每期租金的合理性。审查的原则是确保每期租金或租金总额与租赁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相匹配。如果有证据表明,租金不合理的,或者存在其他影响租赁交易公平性的因素的,海关将不接受企业的申报金额,而根据可以获得的资料确定完税价格。
 

  因此,航空公司在开展飞机租赁进口贸易的过程中,应在租赁合同中详细列明租金、利息、保证金和保险费等,详细记录租赁、退租和留购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并妥善保管有关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单证资料,以便海关审查。


[1]http://finance.cnr.cn/txcj/20170923/t20170923_523961644.shtml
[2]《审价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一)利息费用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二)有书面的融资协议的;(三)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的;(四)纳税义务人可以证明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应当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非常接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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