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法下中小股东权益救济的“大招”
发布日期: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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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到开曼群岛,估计很少有人知道这个小岛具体位处何方,但是没关系,稍微混点金融圈的人肯定都知道,用“避税天堂”这个词来形容这个小岛一点都不为过。开曼群岛的税种少、税率低,尤其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除了合理避税的优势外,开曼群岛还有无外汇管制、注册程序便捷、开设成本低廉、简便的公司管理要求等优势。正是由于这些优势的存在,百度、阿里巴巴、分众传媒等耳熟能详的中国巨头企业纷纷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公司,方便投融资,并在中国境外上市。
在过去的几年里,随着中国A股市场的繁荣,境外上市企业的估值和A股上市企业的估值之间的巨大反差,越来越多的境外上市企业开始转投中国A股市场,大量的中概股启动私有化退市。但是,在私有化的过程中,公司的大股东往往掌握着“话语权”,决定了股票的收购要约价格,中小股东往往认为自己收到的股票收购要约价格低于其持有股票的公允价值(fair value)。为了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开曼群岛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的中小股东几种不同的权利来争取其持有股票的公允价值,其中的“大招”便是开曼群岛公司法第238条赋予的“异议股东权利”。
一、什么是“异议股东权利”?
一提到开曼群岛,估计很少有人知道这个小岛具体位处何方,但是没关系,稍微混点金融圈的人肯定都知道,用“避税天堂”这个词来形容这个小岛一点都不为过。开曼群岛的税种少、税率低,尤其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除了合理避税的优势外,开曼群岛还有无外汇管制、注册程序便捷、开设成本低廉、简便的公司管理要求等优势。正是由于这些优势的存在,百度、阿里巴巴、分众传媒等耳熟能详的中国巨头企业纷纷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公司,方便投融资,并在中国境外上市。
在过去的几年里,随着中国A股市场的繁荣,境外上市企业的估值和A股上市企业的估值之间的巨大反差,越来越多的境外上市企业开始转投中国A股市场,大量的中概股启动私有化退市。但是,在私有化的过程中,公司的大股东往往掌握着“话语权”,决定了股票的收购要约价格,中小股东往往认为自己收到的股票收购要约价格低于其持有股票的公允价值(fair value)。为了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开曼群岛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的中小股东几种不同的权利来争取其持有股票的公允价值,其中的“大招”便是开曼群岛公司法第238条赋予的“异议股东权利”。
二、“异议股东权利”的行使
开曼群岛公司的兼并或合并通常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授权,一般需要获得至少三分之二有投票权的股东投票通过,或者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绝大多数股东投票通过。[1]任一股东如果要行使“异议股东权利”,其应当在股东大会就兼并或合并事项进行投票前向公司提出书面反对意见(notice of objection),同时建议向公司登记处提交该等书面反对意见。
兼并或合并经股东大会投票通过后的20天内,公司应当给每一位提出反对意见的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如果股东对公司发出的书面通知有异议,应当在接下来的20天内提出书面异议(noticeof dissent),该书面异议应包括:(1)姓名/名称和地址;(2)异议股东的股票数量和类别;(3)支付其所持股票公允价值的要求。提请注意的是,异议股东发出书面异议后,除了有权要求支付其所持股票的公允价值或基于兼并或合并无效或非法而寻求救济之外,其基本将失去其作为公司股东的一切权利。[2]
书面异议中载明日期届满后的7天内,或兼并或合并登记后的7天内(以日期靠后者为准),存续公司或合并后的公司应当对每一位异议股东发出书面要约,同意在要约发出后的30天内,以公司认为的公允价值回购异议股东持有的股票。如果异议股东接受要约的,公司应当支付相应价款。
如果公司和异议股东未能达成一致,在上述日期届满后的20天内,公司(和任何异议股东)须向法院呈交诉状(filea petition),以确定异议股东所持有股票的公允价值。
聆讯后,法院将会确定异议股东所持有股票的公允价值以及相应利息(如有)。
三、 “公允价值”的确定
开曼群岛的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异议股东所持有股票的公允价值应该如何确定,只能借鉴过往案例中开曼法院的判决思路。2015年的Integra案件中,开曼法院首次讨论了异议股东所持股票的公允价值的含义及评估公允价值的方法,该案件的判决中有几点可以借鉴:(1)开曼法院会综合个案的情况和事实来整体评估股票的公允价值;(2)公允价值通常是指,在出售继续经营的公司的公平交易中,各个股东按照其股票类别相应分配的股票经济价值,不考虑少数股份、小股东的股票缺少控制权以及小股东的股票缺少市场和流动性带来的折扣;(3)市场法、收入法和成本法是三种可能的估值方法;(4)评估公允价值时,通常不考虑事后证据。除了Integra案件之外,从开曼法院已经判决或正在审理的案件中可以看出,通常开曼法院在判断公司的公允价值时均会参考专业且独立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以及评估意见。但是,由于个案的不同,很难推测开曼法院将具体采用何种评估方法来确定股票的公允价值。
不过,从目前在开曼群岛已有判决的案例来看,大多数的判决中均展现了对异议股东的友好,该等案件中异议股东使用“大招”后最终均获得了高于其收到的要约中载明的价格。
[1]该等规定往往要求的同意股东大于2/3(如75%、80%甚至更高),但即使如此,也无法防止控制股东以买票的方式分化小股东,最终争取到章程规定比例的同意股东。此时小股东如何寻求救济就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2]因为其反对兼并或合并,所以异议股东持有的原公司股票无法转换成新公司股票,或者获得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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