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管理合同终止后的善后案例
发布日期: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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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主题
酒店业主方与品牌管理方在委托管理合同终止后的善后处理。
主体背景
一个是开业在际,期待不久拟申报四星以上的酒店。一个是在国际上特别是港澳地区的酒店管理上颇有建树的旅游及酒店管理公司。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举行前夕,双方经过实地踏勘和多轮谈判,签下了一个4+2(年)的酒店管理合同。
酒店业主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的碧云国际社区与金桥出口加工区叠加之地建造了一座具有英伦城堡格调的酒店(下称J酒店),酒店的客房量属中等规模,相关设施及装潢可属上乘。酒店管理方属境外老牌中资企业,在内地北京等一线城市受托管理了多家中、高档酒店,但在上海浦西非市中心地段仅有一家星级不高的酒店在受托管理。
2010年的上海世博会日益临近,雨后春笋似的中、高档酒店的拔地而起,上海浦东新区是该酒店管理公司向往进军的战略高地。为拓展市场、塑造品牌,该酒店管理公司选择了这家待字闺中的J酒店。
合同履行
管理合同履行初期,业主方和管理方都拿出了十分的诚意,同时也投入了十足的精力,以使J酒店高举JW品牌开业、展示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新金桥之地。嗣后,业主方在酒店及其设备的硬件方面,均按照管理方进行更新布局和添置,在人事岗位的设置和管理、财务系统的软件方面都以五星级酒店标准予以配置,JW酒店在管理方官方网站的全球预订系统上列于显著位置予以推广,以致管理方无论在硬件上、或是软件上都能得心应手地实施管理和运营。
2010年上海世博会成功举办。前后世博,在业主方和管理方多重磨合、不时调整的努力下,酒店逐步达到了中高级的星级标准,各层管理人员均到岗就位,训练有素,司职规范,品牌管理的效应显而易见。此后的几年里,各方虽有利益侧重的不同,指标统计口径的不一,但业主方和管理方都认为在总体上应该几近了合同预期的目标。
随着上海世博会期间商务洽谈和旅游度假的狂欢渐渐消退,酒店的客源和业绩也趋于了平稳。酒店的管理费、奖励费、市场推广费等管理成本不时进入了酒店业主股东的讨论话题。此时,酒店内不属于管理方派遣的中层管理人员的经验和技能也逐渐长进,当然也进入了成长叛逆期,管理方也因几番冲刺业绩指标略显疲惫。业主方和管理方都在考虑一个问题,就是酒店合同期限即将届满,合同是否续签或如何解除?
考量再三,业主方和管理方最终选择了本期合同届满即告终止。但合同终止后,面临着几个问题必须解决:
1、管理方提供的独有的名称和品牌如何处理;
2、管理方提供的独有的酒店管理程序和模式及相应软件如何处理;
3、管理方提供的全球订房系统以及地区间客源关系如何处理;
4、管理方派遣的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如何处理,等等。
若无视前述事项不计后果简单一撤了之,甚至双方以对抗方式解除合同的话,业主方的成本肯定会支出甚巨,仅以更换和拆除管理方提供的品牌等相应标识就将耗去酒店经营收入无数,还将会给已经习惯选择品牌入住的高端、优质客户产生生疏和不归的局面。同样,管理方在上海特别是上海浦东新区精心打造的国际品牌也将失去展示的窗口而远离业界的视线。
业主方和管理方再一次携手友好、智慧的善了了面临的难题。就管理方的品牌和相关标识方面,业主方可以在中文上选择文字外形及谐音相类似予以保留使用,并参照特许经营的方法给予管理方一次性合理的经济补偿;酒店管理和模式等属于管理方原始提供的软件方面,酒店业主方可以有偿性的在若干年里一店一用,但禁止以任何理由有偿、无偿的授予任何第三方使用;在集团客户以及高端客户的订房在全球订房系统中形成战略合作,给予彼此的客户在入住等方面以最惠待遇;倘若业主方引进新的第三方酒店管理公司或酒店转让于第三方的,则管理方的品牌及相关标识应即时全部拆除并销毁;酒店高级管理人员双方对等性的限期交换互派,这样即可就前期酒店管理工作延续无缝对接软着陆,又可了解和督促管理合同终止后的相关补偿事项的执行。籍以前述约定和措施落实,在酒店管理合同终止后,该JW酒店较为平稳的过渡到了酒店本土管理人员的管理下运营,同时保持原有的管理模式和逐步提升水准,尽可能维护管理方原有品牌良好的印象和入住客户的体验习惯。
案例点评
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特别是在我国民营企业中的中星级以上的酒店,其乐意委托著名酒店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但品牌大旗数次升降,高管人马整班轮换也非鲜见之事。大凡一举撤退,立马换牌的酒店,难免伤筋动骨,元气大伤,业主方可能争了气但不一定争财。习惯选择品牌入住但不知就里的客户的频繁诘问、投诉,同时也会殃及前管理方的品牌大字暗淡掉漆。不过,到这一步还算是幸运的,更有甚者,业主方和酒店方以及波及配套的供应商一旦失和相纠,诉讼、仲裁传票相继而来,结拜的大堂成为了亮剑的战场,彼此感叹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由此可见,酒店管理合同终止后,若不谨慎、欠智慧的善后,其耗费的精力和成本可能要远远超过管理合同的缔约谈判时的投入。当然,如果在签订酒店管理合同之前,酒店业主方和管理方,特别是参与协助缔约的法务人员更细致、更远见的预测和拟订退出机制等相关条款,则可谓“上工治未病”之功效。以上的案例虽非“上工”之作,但其将一个委托管理合同模式走下一个类似特许经营合同的台阶,可能各方利益不尽平衡,但仍不失为一个进退有度的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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