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知多少
发布日期: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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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知名人士在微博爆料有演员拍了四天戏就拿下6000万的酬劳,同时指出有演员签一大一小双合同来逃避税收。“4天6000万合同”迅速刷爆微博和朋友圈,一石激起千层浪。明星通过“一阴一阳大小合同”获取天价报酬,并涉嫌偷税漏税的问题随之浮出水面。随后他又爆料了7.5亿阴阳合同的存在,娱乐圈阴阳合同的事件持续发酵,慢慢从娱乐八卦事件发展成了法制事件。群众开始纷纷质问,阴阳合同是不是真的是娱乐圈潜规则,明星是不是真的拿着天价报酬还偷税漏税。那么,何为阴阳合同?阴阳合同到底有什么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呢?
一、阴阳合同的概念和常见类型
事实上,阴阳合同的情况不仅仅发生在娱乐圈,在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比如房产交易、建设工程招投标等之中,也是屡见不鲜的。在居民收入普遍增加而税收调节感受也在增加的情况下,各行各业的人士都有可能会受到少缴税赋的诱惑而寻“规避”之法。
阴阳合同,顾名思义,由阴合同和阳合同组成,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了两份实质内容不相同的合同。阴阳合同通常是为了应对国家对特定合同的批准或备案等手续,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对内是实际履行的“阴合同”,对外是专为办理相关手续使用的阳合同。就合同订立目的而言,阴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阳合同一般是为逃避国家税收等目的而签署。
需要注意,阴合同与依法变更合同的补充协议之间的差别。阳合同与阴合同有实质内容的不同,而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内容的合理调整与补充。比如在(2015)民申字第1578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认为虽然当事人中标后签订了补充协议对施工范围和工程价款进行了重新约定,但补充协议的工程内容与其中标合同的工程内容相比减去了塑钢门、窗、水电安装以及相应价款,补充协议价款并没有对中标备案合同的其他工程及其价款进行减少,故补充协议不构成对中标备案合同的实质改变,该补充协议属于依法变更合同内容而非阴阳合同。
生活中常见的阴阳合同有很多,试举其中几类争议高发类型如下:
二、阴阳合同的风险须知
以本次曝光的娱乐圈阴阳合同为例,演员一方面拿天价片酬,另一方面通过大小合同逃税,如果属实,显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018年6月3日,江苏无锡地税局回应称会对相关公司进行核查,群众纷纷猜测该明星是否有可能赴刘晓庆当年的后尘。阴阳合同真的如此高风险,以至于可能因违法犯罪而面临牢狱之灾吗?
阴阳合同看似十分美好,能使合同当事人达到双赢的目的,实际上这种花团锦簇只是表面,背后还暗藏诸多风险。一旦选择了签署阴阳合同就应做好可能会翻车的心理准备。我们可以通过下表来看阴阳合同到底有哪些风险。
三、阴阳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一旦合同当事人就阴阳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诉诸法院,阴阳合同的效力将成为关键。阴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通常是有效的。而阳合同由于意思表示虚假,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如果将阳合同认定为全部无效,会导致一系列问题,比如房价上涨时,卖方可以通过主张合同无效、撤销房产过户登记,以图高价另卖,房价下跌时,买家可以通过主张合同无效,以规避价跌风险。所以实践中不少案例将阳合同认定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以免一方当事人利用阳合同的无效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当阴阳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不一致时,法院会认定阳合同的价格条款无效,应当按阴合同的价格来实际履行,其余条款的效力不产生影响。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14)489号)第四条: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那么当阳合同的有效部分与阴合同的规定不一致时,该以哪个为准呢?有人认为应当遵循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的原则,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为准,在后合同与在先合同不同之处,可以认定为在后合同对在先合同的变更。我们认为在阴阳合同的问题上,探寻时间先后并非唯一标准,合同效力应始终围绕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在阴阳合同的有效部分不一致时,如果有实际履行,应当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为准;如果尚未履行,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哪个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江苏省高院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征求意见)》中第六条就提出“为避税、套取贷款等虚假的网签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无效,以双方实际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此外,要关注合同是否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在有些情况下,法院会以备案的合同为准。以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不过该法条适用的前提是备案的中标合同为有效合同,如果中标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就不能适用该条规定。比如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又另行签订合同的,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两份合同均为无效,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具体履行的那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当然,如果当事人是利用阴阳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想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不仅仅包装的阳合同无效,私下签订的阴合同也是无效的。
四、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阴阳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是为了逃税,因此要承担逃税的法律责任。一经税务机关查实将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可能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除了法律处罚外,当事人还将承担阴阳合同间差异引起的后果。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用做低房价的合同办理了备案,之后想要申请住房贷款,银行会以备案合同价格和实际评估价格中更低的那个为基准放贷,购房者将不能按照实际价格获得贷款。建房〔2017〕215号文《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中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要以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网签合同和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作为审核依据,并以网签备案合同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最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贷款额度。
若发生纠纷,当事人还要承担合同无效的后果,比如“阳合同”因虚伪意思表示或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而被认定为无效时,基于“阳合同”发生的法律行为可能会归于无效。比如在(2016)最高法民终字7号案中,法院认为涉案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通谋实施的虚伪意思表示,为无效合同。
此外,签订“阴阳合同”的双方还都可能被相关部门将其逃税行为记入个人征信体系,留下信用污点。
五、结语
娱乐圈阴阳合同的各种八卦,诸位看得开心的同时勿忘以此为戒,不要忘记身边阴阳合同的风险。世上没有完美的犯罪、也不会有完美的避税,不要认为阴阳合同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而心存侥幸。一时的获利背后有着更大的风险,切莫因小失大。
本文首发于上海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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