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解读
发布日期: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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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之际,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论坛上重要讲话精神,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6月28日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新版负面清单”),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2018年6月30日,发改委和商务部又联合发布了2018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亦于2018年7月30 日起实施。
“负面清单”是一项国际法概念,在我国的实施最初是由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于2013年设立时,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所列举的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2016年9月3日,根据上海自贸区对于负面清单运用的实践经验,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外资企业法4部法律正式在我国确立了负面清单制度。这一管理模式的引入,不仅改变了管理方式,更是治理理念的重大转变,外商投资准入实现了由“有承诺方可准入”到“法不禁止皆可为”的转变,除负面清单明确载入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了真正意义上的“国民待遇”,此举从根本上进一步深化了改革开放,中国的市场开放程度更高了。
中国加入WTO已经17年,但长久以来,仍然被一些西方国家指责没有完全实行市场化经济。应该理解,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有权对各行业的准入门槛和限制方式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日益提升,也需要在一些领域加大开放力度,加快开放节奏。
纵观新版负面清单,呈现以下几大特征。
一、2018版负面清单的主要变革内容
1、 取消了14项限制类产业投资准入
本次新版负面清单与2017版目录相比,总条目由原来的63条减少至48条,主要原因是取消了14个限制类行业。而作为禁止类项目,因为与国家安全或者国计民生有关,因此没有做明显的修改。
减少的条目中取消准入限制的行业主要包括:
采矿业中的特殊和稀缺煤类,以及石墨的勘查、开采;稀土冶炼、分离,钨冶炼;
制造业中的船舶设计、制造与修理;干线、支线飞机及通用飞机的设计、制造与维修;
电力行业中的电网建设、经营;
交通运输行业中的铁路干线路网建设、经营,及铁路旅客运输,船舶代理,加油站(30家分店以下);
其他行业包括:测绘公司,稻谷、小麦、玉米的收购批发。
2、对于多个行业的准入规则进行了调整
(1)在汽车制造业,将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设定为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 50%的除外范围,即在专用车和新能源车的行业,外方持股可以超过50%。
(2)在互联网服务领域,与WTO协定充分接轨,WTO协议中,中国承诺开放的内容将不再列入禁止准入的范围。
(3)在金融领域充分加大了放宽力度,取消了银行业外资股的比例限制。同时,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由中方控股调整为外资比例不超过 51%。亦即外资可以以不超过51%的比例作为上述四类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
(4)在法律服务行业,明确规定外国人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5)明确规定禁止外国投资人投资于国有文物博物馆。
3、 设定开放时间表
与以往的负面清单不同,本次新版负面清单明确了汽车制造业和金融业取消限制的期限,这样将同时有利于中国的企业做好市场开放过渡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发展规划,也给了我国的政策执行机构一定的适应调整时间,在摸索中有目标的前进,各个市场主体都能按照自身发展逻辑,基于历史经验和政策导向做出主动选择,而不是被动的被国际化的浪潮裹挟而前进,同时也有利于外国投资人对进入中国市场做好合理安排。
(1) 在2020 年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例限制;
(2) 在2022 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例限制,并且取消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最多两家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3) 在金融领域,于2021 年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例限制。
二、新版负面清单带来的政策导向和后续效应
1、 依法开放,规范开放
2017版负面清单中所列的特别管理措施仍较为概括,未就准入许可或管理措施做出更明确或具体的规定,而新版负面清单在缩减清单内容的大背景下,进一步细化了特别管理措施,实现了外资准入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新版负面清单中的限制类条目明确了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特别管理措施。
另外,新版负面清单删除了“我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兜底说明,加强了政策的稳定性和标准的一致性。上述兜底条款一直被视为政府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和隐形的审批制度,亦使得负面清单中限制类行业的企业无法准确把握是否可以投资的标准。此条款被取消后,不仅加大了开放的强度,更使市场开放的规范性和稳定性。由此,新版负面清单及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办法成为了唯一有权对外商投资领域做出规定和限制的文件,内资企业运行所需遵守的工商、外汇、海关等一系列完善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将同样适用于被许可准入的外资企业,真正实现国民待遇。
2、 多方响应,联动开放
新版负面清单出台前,已经有多家金融监管机构出台了相应的政策。
2018年4月28日,证监会公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外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同时宣布“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根据该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向证监会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
有关于中外合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外方持股比例超过50%的问题,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介绍“基金业对外开放安排何时落地”时,也已经公开表达开放的态度和原则。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已可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和相关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新设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
期货方面,5月4日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随着外资股比提升至控股,外资股东对期货公司经营影响程度将进一步加深,外资期货公司经营特点可能与内资期货公司分化,现行监管规定将出现不适应的状况。
寿险方面,5月30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200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与2004年的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将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合资寿险公司)中的外资比例上限由50%改为51%。
各金融机构纷纷出台条例、办法,不得不说是为新版负面清单的实行保驾护航,为政策落地提供更大的可行性。
三、自贸区负面清单的特别规定
紧随2018负面清单的推出,发改委和商务部在6月30日又随即发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相较而言,自贸区负面清单在普通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将48项减少为45项,并对部分要求和标准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1、 将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例由普通清单中的中方控股调整为中方不低于34%;
2、取消了采矿业中的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的限制;
3、取消了核燃料及核辐射加工业的禁止性规定;
4、取消了演出经纪机构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5、在新闻出版领域尝试放开项目合作,在经过政府审批许可及中方主导的前提下,允许国外新闻机构与中国机构进行业务合作,以及国外出版机构可以与中国机构进行新闻合作出版项目;
6、在经过政府审批的前提下,允许中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
7、将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修改为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
另外,自贸区的特别规定将电信服务行业中上海自贸区原有28平方公里的试点政策推行到所有自贸试验区执行,是对上海自贸区成功经验的充分肯定。
总体而言,全球经济一体化势在必行,而一带一路的倡议将逐步提高中国在全球的经济地位和市场地位。同时,外商投资的允许范围与东道国的经济状况息息相关,一方面要将事关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行业和部门保留在政府和本国国民手中,另一方面,本国亟待发展的行业和部门也需要外资的资本和技术发展支持,使外国投资与本国的经济发展目标相一致是政策制定者的目标和初衷。此次新版负面清单的出台,不仅仅彰显了我国在金融领域,制造领域、服务领域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更显示了我国对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已经能够更好地接轨国际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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