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大成研究

关于跨境电商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8-07-26

作者:


概要:随着网络技术环境改善,物流水平进步,比传统国际贸易形式,流通环节少,成本可控的跨境电商行业在过去几年内快速发展。如果说在这场跨境电商的激烈竞争中,商业方面需要面临巨大考验的在于产品多样性、产业链整合能力、服务效率与能力以及供应链的管理;那么在法律层面需要面临的严峻挑战则在于我国当前的已实施法律如果来有效应对并规制层出不穷的商业模式创新中滋生的新兴法律主体与法律问题。 
背景:随着网络技术环境改善,物流水平进步,比传统国际贸易形式,流通环节少,成本可控的跨境电商行业在过去几年内快速发展。以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盒马鲜生、网易考拉、亚马逊海外购等领先地位的跨境电商已经逐渐形成稳定的行业格局,且较难以被其他创业企业所突破。如果说在这场跨境电商的激烈竞争中,商业方面需要面临巨大考验的在于产品多样性、产业链整合能力、服务效率与能力以及供应链的管理;那么在法律层面需要面临的严峻挑战则在于我国当前的已实施法律如果来有效应对并规制层出不穷的商业模式创新中滋生的新兴法律主体与法律问题。
  一、跨境电商中的主要法律主体
  跨境电商这类新型贸易模式中,除了与传统线下贸易同样存在的卖家与买家外,近几年我们也经常听到一些耳熟能详的新词汇或是新机构,比如:电商平台、三方支付机构、跨境购汇结汇、供应链、物流货代企业等等。这些新鲜词汇即构成了跨境电商与传统线下贸易的最大不同之处,从中也诞生出至少三种新兴的法律主体。
  1、跨境电商平台
  根据2017年11月7日已进入人大审议进程的《电子商务法(草案)》(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我们认为 “跨境电商平台”符合该《草案》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与解读。该《草案》第10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由于跨境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发展起来的,我们认为跨境电商平台同样具有全球化、即时性、无纸化的特点。
  2、第三方支付机构
  跨境电商中通常使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通常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其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的定义为: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此类支付机构与银行等金融支付机构相较而言,最大的区别在于,非银行支付机构主要服务于电子商务发展,并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3、跨境电商供应链
  传统贸易中的供应链是指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采购原料开始,制成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的将供应商、制造商、销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有机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而在跨境电商的行业内,供应链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与外延,主要以国外采购、国际运输、大数据、智能仓储、无缝清关等内容为核心来展开。
  二、主要法律问题
  由于跨境购销的交易链条之长以及不稳定性,往往给各大电商平台带来不小的困扰,在这中间,质量问题、疫病疫情风险、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等问题都是跨境电商监管所面临的难题。
  现阶段我国跨境电商产业法制体系尚不健全,各类跨境电商出口经营主体在拓展跨境贸易空间以及在和各上下游企业/商家合作的过程中,极有可能遭遇一些法律风险和诉讼威胁,使经营主体或消费者蒙受较大损失,且很难找寻到高效的救济途径,本所律师将就主要的几方面法律风险作如下具体分析:
  1、电子合约的签署以及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消费者与跨境电商之间的采购合同,几乎都是通过电子合约来完成的,无论是消费者与电商平台、境内外卖家亦或是物流公司。通常,在消费者选择完毕其需要购买的商品后,查看电子合同并发送要约(即点击同意签署)的时间一般只需要十几秒的时间。但网络电子合同的快捷与高效也同样隐藏着不小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方面:(1)电子要约无法撤销或撤回。由于因特网电子传输的即时性,无论是要约还是承诺一经发出就等于到达,不存在撤回或撤销的机会,因此只要发出电子合同订立邀请,合同一般即告成立;(2)电子合同的内容基本上属于格式条款,其中往往加入了大量使跨境电商平台等交易主体免责的条款,消费者无法进行协商修改;(3)电子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存在的风险,因消费者等相关主题的忽视常常造成维权之艰难。不过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商品买卖合同,经营者适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由于网络交易的线上化特征,消费者通常无法看到实物,这也经常会引起消费者的重大误解而无法获得很好的救济。
  我国网络发展虽然起步晚,但近几年来发展迅速,大有超越欧美发达国家之势。但在网络电子合约立法方面,我国目前仅有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2005年《电子签名法》予以规制。我国1999年《合同法》对于电子合同的形式,要约承诺生效的时间地点以及有关电子合同效力确认等问题都作了规定,确认了电子合同与传统书面合同形式同等的法律地位,但由于规定过于简单,有些问题不易于操作,所以单靠合同法本身的规定还不足以解决电子合同的效力及一系列相关问题。2005年的《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这部法可谓是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在近几年最重要的成果,但我国规制电子合同的法律仍不系统、不全面,有诸多具体以及实践性问题亟待解决。
  2、供应链配送问题的法律风险
  在跨境电商行业中,以物流配送为主的供应链环节常常被消费者忽略,但又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物流的基础设施和管理水平都相对落后,与电子商务发展相匹配的全国性现代物流体系尚未真正形成,因而也给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带来了一定风险。如送达服务的不及时、物流分供方的选择不当的风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灭损风险、监管不到位、物流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等。
  物流配送的主体与要求通常消费者无从选择,通常由跨境电商平台或商家来指定。由于跨境供应链时间之久,经手主体之多,货物灭损等问题在所难免。关于货物运输的风险,从消费者角度而言,目前我国也仅有《合同法》这一基本法律对该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跨境电商交易中货物运输的监管与维权,仅凭《合同法》中的规定难以得到很好的运用。
  3、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由于用户在进行跨境商务交易的过程中,大多数的网络经营者都会要求消费者登记个人信息资料。但如果平台、卖方或物流方不对用户的私人信息进行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将受到严重侵害。
  目前,已进入人大审议日程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对电商平台在个人信息采集、使用等方面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的第20,21,22条以及第70条的法律责任上,且直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遵守并受到法律约束。这与一次审议稿《草案》相比作出了极大的修改。该《草案》如能得以落实,将是对跨境电商交易中个人信息保护的一重要里程碑。
  4、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问题
  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其在通知中说明,电子商务出口在交易方式、货物运输、支付结算等方面与传统贸易方式差异较大。现行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及现有环境条件已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主要问题集中在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
  针对上述问题,该通知提出了6项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主要用以解决目前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
  二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无法办理检验检疫的问题。
  三是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主要用以解决企业目 前办理出口收汇存在困难的问题;
  四是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主要用以解决支付服务配套环节比较薄弱的问题。
  此外还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
  最后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主要用以解决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有待改善的问题。
  总结: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于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拓展外贸营销网络、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希望国家立法与政策层面能给予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更多的支持,本所律师也将继续关注跨境电商领域,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