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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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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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要: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其旨在对于引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切实提升审判质效,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事实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的规定》,裁判文书公开上网这几年以来,司法机制愈见开放透明,但也暴露了裁判文书质量的参差不齐。基于目前日益方便的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系统,律师群体已将网络上已判决的相似案例作为不成文的“指导”,更希望从公布的裁判文书中获得一些处理案件的思路,该意见的出台对于律师面临案件时的思路梳理,内部逻辑自洽,案件走向的可预期性,均有重大意义。本文拟对此指导意见做出一些粗略解读。
  一、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主要分为三部分:事实认定,法律解释适用,及很容易被忽略的社会效果。在司法实务当中,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经常更多地集中于事实认定方面,现有的裁判文书有很大一部分都对此部分进行了省略,以“根据本案所有证据”或“从现有证据来看”等笼统的说辞来代替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的情况,进行针对裁判认定的事实或者事实争点进行释法说理。为了便于说理,法官可以在裁判文书中选择采用附图、附表等表达方式。对于一个核心事实的认定,应包括证据的列举和对于证据与事实认定之间的关系说明这两个层次的内容,证据链条应清楚完整,采用推定方法认定事实时,应当说明推定启动的原因、反驳的事实和理由,阐释裁断的形成过程。将这一要求明确列于该指导意见当中,对于律师检索、借鉴相似案情的裁判文书,形成稳定的经验习惯具有重要意义。此外,也给了律师一个成为专业监督者及切磋者的机会,律师能够对文书进行“挑刺”,在根据裁判文书梳理法官的审理和裁判思路时纠出其中暗含的审理程序和裁判结果本身的质量缺陷。事实上,这是一个决定将法官的审理思路全部暴露于人前,接受检阅与审视的指导意见,但也只有如此,才能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带来更多不同角度的专业思考与理性的探讨,才能将真理越辩越明。
  在法律解释适用的说明方面,意见明确列出了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之外,法官可以作为论据来论证裁判理由的文件以及制作裁判文书应当遵循的技术规范标准,并规定了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释法说理时应当适用的相关规定。这一举措为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对法律的解释适用的范围提供了明晰的边界,更相当于为律师们列出了“参考书目”,法官的论据资料库便是律师的图书馆,此指导意见大大有利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快速寻找法律依据,更有利于提高律师的思考效率。
  针对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指导意见提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首先要阐明事理,充分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然后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此外还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对于“情理”,往往是律师疏于考虑的一个部分,律师群体习惯以其专业的,滴水不漏的逻辑思维来思考问题,在证据的审查判断、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方面考虑的更多,有时忽略了情理的作用。而法官作为裁判者,则不得不全面考虑这些问题。此次指导意见要求裁判文书结合法、理、情,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仅是为了提高裁判文书承载的司法公信力,更是法律职业群体内部的一个普法方式,让大家的关注点更加全面。
  二、实行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
  本指导意见中的第8-10条,明确列出了应当强化释法说理和可以简化是发说理的案件类型,以及裁判文书当中应当着重进行释法说理的情形,即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这就为法官提出了明确的操作指引,确保了“简案快神、繁案精审”“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适度”原则在裁判文书只做和说理环节的落实,从而更好的事先高层次的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事实上,裁判文书未尝不能被视作法官的“产品”,司法公信力是其质量标准,那么繁简适度的说理,高效的进行裁判便是其“性价比”了,司法个案的案情不同,难易有别,每个具体的当事人都存在着不同的需求,对于简单案件,当事人更加注重于及时、便捷、低成本的诉讼过程,不希望因程序繁累而导致拖延,而针对复杂案情,当事人及其他法律职业共同体都希望法官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将案中的每一个争议焦点都进行精准到位的裁判文书说理。不同人民群众有不同的司法需求,此意见充分关注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与多元司法需求之间的冲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切实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建设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相关的配套评价机制
  意见提出了汇编具有指导意义的优秀裁判文书以进行引导教育的指引机制,将裁判文书确立为法官业绩考核指标的考核机制,建立符合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规律的统一裁判文书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并将裁判文书质量评查纳入各级人民法院的年度常规性工作当中。通过建设这四项配套的保障机制,在提升裁判文书质量的制度建设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些配套机制的建设和运行,为法官裁判文书说理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不仅只针对当事人,更要面对学者、专家、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成员,这就要求裁判文书能够经得起推敲和检测,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当中,已判决的案例对现在正在进行的案件的指导作用不言而喻,往往成为专业性关注的焦点,法官在法律的适用上亦会尽可能的保持一致,尊重法律职业成员已经大致形成的共识。在此背景下,指导意见的出台,以对裁判文书表达上的规范,对判决内容充分合理的说明论证,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纷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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