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变化
发布日期: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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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于2018年6月26日公布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很大程度上保留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称《现行管理办法》)的内容,但也有许多补充和完善之处。其主要是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预算管理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包括明确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购买内容的范围,列举购买内容的负面清单等,下文将分析其具体变化的内容并评析其影响。
一、购买主体范围扩大
《征求意见稿》的第四、第五条中,将“购买主体”明确为“各级行政机关”,将“参照执行”具体为九类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
相对《现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更易于判断购买主体之适格性,即中共各级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单位均将成为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这实际上也扩大了政府购买服务主体的范围。
二、强调承接主体的资格条件
《征求意见稿》既扩大了承接主体的范围,也对社会组织的承接资格做了细化要求。
其中第七条对于承接主体的规定,新增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将《现行管理办法》中“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修改为“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但不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社会组织”,这将有些属于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纳入购买主体。
在承接主体的税收和社保方面,《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明确,在第八条中将时间上明确为“前三年内”,且应履行信息公示的义务。换言之,对于社会组织而言,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不仅按法律规定为签署合同的员工缴纳社保,还要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明确了暂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包括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三、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
首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完全涵盖了2017年财政部下发的87号文“负面清单”的内容,但同时又做了进一步规范。财预87号文中明确,禁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操作货物、建设工程、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的项目,以及融资行为。此次《征求意见稿》将上述禁止购买内容明确写入第22条购买内容负面清单。除此以外,《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还根据实践总结对该负面清单进行了扩充,规定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等政府行政管理性事项,购买主体的人员聘用,政府提供效率效益优于市场提供的事项也作为禁止购买内容。与指导目录一起,从正反两方面对购买内容进行规范。
其次,应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措辞,可以理解为,如果是某一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方式”中有政府购买服务这个方式的,还是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
再次,根据2017年财政部下发的87号文,政府购买服务有两项例外:棚户区改造以及易地扶贫搬迁。这就意味着棚改和异地扶贫搬迁项目后继如果仍然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进行融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年;(2)先有预算、后签合同;(3) 服务与工程不得打包。
当然,负面清单并不意味着“清单之外即许可”,负面清单中列举的是实践中违规经常情形,需要重点防范;而对于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也应遵照正面清单即“指导性目录”来执行。
四、强调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
《征求意见稿》二十五条秉承财预87号文精神,强调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即不得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作为申请增加本单位预算支出的依据。这样的规定提高了部门预算编制的前瞻性要求。
但是2017年财政部下发的87号文中明确将“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列为例外情形,而《征求意见稿》在预算管理上并未提出关于这一项的例外情形,也就是说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期限实际上最长不超过3年”。但是在实践中,棚户区改造项目,3年内很难完成,针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可能需要财政部及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的明确。
五、新增凭单制项目承接主体确定方式
《征求意见稿》三十一条区分了合同制项目和凭单式项目这两种承接主体的确定方式。
其中合同制项目的承接主体的确定方式基本上是和《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致,而凭单制项目则是新的规定。
在以凭单制形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购买主体只确定多家提供同类服务的机构,消费者可以对服务供应机构进行自由选择。这种凭单制项目规定既表达了鼓励竞争的态度,也意味着今后这类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能会不断增加,比如在文化、教育、养老等服务领域。因此,这对社会组织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
六、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合同履约期限
《征求意见稿》三十四条首次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具体期限,要求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即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延长至3年。通过此规定,能有效制止拉长还款期限,增加财政压力的情形。
七、完善绩效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在《现行管理办法》第六章“绩效和监督管理”基础上,扩展为第七章绩效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和第九章信息公开。
《现行管理办法》规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而《征求意见稿》为突出服务数量和质量的绩效管理要求,在现行管理办法基础上,除规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外,还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绩效目标、指标和权重的内容,并且规定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购买费用。通过绩效评价手段,购买主体能够更好的对服务的提供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对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有很好的监督作用。
八、明确公开范围和公开渠道
《征求意见稿》专门设立一章来明确公开范围和公开渠道,与《现行管理办法》相比,完善了信用记录和共享制度,激励和惩戒制度,并对公开范围和公开渠道做出细化要求。
财政部曾于2017年出台《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7〕57号),规定“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是财政部用于全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同意管理的专业平台,其域名同“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是其组成部分。《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上述平台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信息公开渠道。
《征求意见稿》更多的强调了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的要求,明确公开范围和渠道,强化了社会监督,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管理的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能够有效制止市场中各种借政府购买服务之名实则违规扩大政府债务的行为。
九、结语
较之《现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为核心,明确了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禁止购买内容,并细化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吸收汇总了很多分散在现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定中的内容,并在体例、内容方面进行了若干完善。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已有规范性文件的经验总结,增强实际的可操作性,相信在实施之后,将能够对于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进一步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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