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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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收集滥用行为导致“内部数据剥离”——德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出手整治Facebook

发布日期:201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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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2月7日,德国联邦卡特尔局(Bundeskartellamt,以下简称“FCO”)公布了其对Facebook数据收集行为为期三年的调查决定,认定Facebook在用户数据的收集、整合和使用等方面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即在未征得有效同意的前提下,将其自有平台及其他第三方网站和软件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整合至Facebook账号。FCO宣称,“公司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不仅是数据保护执法机构的关注点,也和竞争执法机构息息相关。”

  虽然Facebook并未被处以罚款,但该案的决定注定将影响深远,FCO据此要求Facebook修改用户数据收集和处理的服务条款,不得未经同意将用户在第三方平台的数据整合至Facebook账号,而且未授权同意的用户仍然可以使用Facebook服务。这可被视为Facebook内部的“数据剥离”,将导致其使用用户数据的现行运营模式产生深刻的变革。而且该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数据保护法律和竞争法之间的管辖界限。作为回应,Facebook对外宣称已提起上诉。

  一、相关市场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社交网络上的领跑者

  在本案中,相关市场被定义为德国社交网络市场,但不包括LinkedIn和Xing这类专业交际网络以及Snapchat,YouTube或Twitter等其他网络,因为在FCO看来,这些网站或不与Facebook直接竞争,或虽存在部分竞争关系,但本质上而言,有着不同的产品定位,系为满足消费者不同的消费需求而存在的。

 

  在德国社交网络市场这一市场中,Facebook凭借其2300万的日均活跃用户人数和3200万的月均活跃用户人数,占据了超过80%的市场份额。在认定Facebook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支配地位时,FCO还考虑了社交网络的直接与间接网络效应,即当一社交网络的用户越多,其对新用户与广告商的吸引力则越大。在二者的共同作用下,社交网络平台的准入门槛极高,因为获得大量用户并非易事。此外,考虑到社交网络对用户数据的依赖,而多数用户并不会选择同类型多平台的社交网络,大数据基础的缺失无疑将使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变得更加艰难。  

  二、剥削型滥用行为:数据收集行为的反垄断监管

  根据Facebook的现行政策,用户只有在允许Facebook通过旗下平台(如Whatsapp和Instagram)或其他任何使用Facebook商业工具(如“喜欢”按钮,Facebook账号登录等)的第三方网站和软件收集其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才能使用Facebook的服务。受制于Facebook的市场支配地位,用户在无替代选择的情况下,往往只能无条件接受Facebook的使用条款,进而丧失了对其个人数据的控制权。FCO认为,Facebook对用户这种有条件的服务条款提供构成“剥削式商业条款”。

 

  剥削型滥用行为的认定在德国反垄断史上也极为少见,此次的认定依据了数据保护原则。根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先前的判例(“VBLGegenwert”,KZR 61/11),对包括数据保护在内的德国民法一般原则和基本人权的违反可能被认定为构成竞争法下的滥用行为。基于此,FCO认定Facebook在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从其旗下平台以及第三方网站和软件中收集用户数据的行为,有违《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以及一般的数据保护原则,构成对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对消费者的损害:个人数据自主权的丢失

  FCO认定Facebook的行为对消费者的损害在于用户对其个人数据自主控制权的丢失。一方面,由于Facebook所拥有的市场力量,所谓的用户“同意”并不真实有效,消费者利益因控制权的丧失而受到损害。另一方面,Facebook可以将这些第三方数据与特定用户的Facebook账号相连接,而这种数据整合的重要性和价值往往无法为普通用户所预见。

  此外,凭借其支配地位以及由此获取的用户数据,Facebook能进一步提升其产品与服务,形成封锁效应,由此影响广告商及竞争者,进一步损害消费者利益。

  四、整改要求:“内部数据剥离”

  对此,FCO要求Facebook对其内部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剥离”——在12个月内修改政策条款并据此调整相关数据处理活动,仅得在取得用户“自愿同意”(Voluntaryconsent)的基础上,方得使用其旗下平台以及第三方网站和软件中收集的用户数据,将其整合至用户Facebook账号中。“自愿同意”意味着用户正常使用Facebook的权利不会因拒绝授权受到影响。这也意味着,如果用户不授权同意,Facebook的数据处理运营活动将受到极大的影响。

 

  如Facebook坚持在未取得用户“自愿同意”的基础上进行数据收集和整合,那么其处理活动将从数量、内容、目的等诸多方面受到严格的限制,且Facebook须于4个月内就此提出可行的处理方案,否则将面临罚款。

  五、结语

  在数据保护与竞争法联系日趋紧密的今日,FCO的这一决定无疑有着深远意义。在其决定中,FCO强调,根据《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8(3a)条的规定,对于数据的访问已被列为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因素,因此,竞争监管机构需密切关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数据处理活动。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该决定具有一定的地域局限性:正如FCO强调的,虽然《欧盟运行条约》(TFEU)第102条的规定通常为处理此类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目前,仅德国的判例允许使用数据保护和基本人权作为判定滥用的依据。在其他国家,竞争执法机构可能无法轻易越界,利用数据保护相关法律作为基础来执行竞争法。但总体而言,在数字经济领域内,执法行动的愈发活跃——无论是数据保护还是竞争法——是各个法域明显可见的趋势。因此,我们建议客户在收集和处理用户数据时保持谨慎态度,并持续关注各司法辖区的相关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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