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表态,绿色金融政策环境大利好
发布日期: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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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3日,央行发布了《关于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通知》(“《通知》”),主要通过扩大融资途径、拓宽融资用途、提供融资增信等方式鼓励试验区内非金融绿色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可追溯到2017年,该年6月,七部委响应同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在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省(区)选址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试验区”)。但随着2018年金融“去杠杆”的大力实施,PPP清库、资管新规等措施接踵而来,神雾环保、凯迪生态等绿色上市企业相继债务违约,绿色金融市场整体仍然呈萎缩状态。《通知》的发布将可能为绿色金融的困境带来新的契机。
一、绿色金融发展现状
根据2019年5月发布的《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研究报告2019》的相关数据,2018年度我国绿色金融资金总共有2.1万亿元的需求,相应供给仅为1.3万亿元,缺口高达8000亿元。
不可否认,过去的几年间,政府、企业及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了绿色项目融资领域,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例如,广州花都区历时两年已新增将近290家绿色机构,区内绿色产业债务融资超过70亿元。又例如,江西赣江新区计划于今年大规模发行全国首单绿色市政债以及园区债。纵览2014年到2019年4月我国的资本市场,国内共发行326只绿色债券,共募集到资金7562.3亿元,年发行规模在2000亿元以上,市场相对活跃。
但总体上来看,由于国家大力倡导“去杠杆”,金融机构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投资态度愈发谨慎,绿色企业融资难度加大,只能大量依赖绿色信贷得以撑过需自掏腰包投入大量资金的项目中前期,融资方式相对匮乏,资金来源单一。而PPP项目库又在2018年遭到清理,大量PPP项目被退回,对于利用资本市场快速扩张的绿色企业来讲,之前参与的PPP项目因回款周期长尚未及时回款,企业经营压力沉重。
二、《通知》主要新规
1.融资用途拓宽
《通知》第四条突破了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17年发布的《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中募集资金必须用于具体绿色项目的规定,允许融资用于试验区绿色发展基金。
绿色产业基金是指投向于成熟阶段的特定绿色产业的基金,比如污染防治、环境修复等领域,但受到“去杠杆”以及资管新规出台后对公募资金和商业银行理财投资范围的影响,绿色基金的数量自2017年开始有所下降。
目前各个试验区已经建立的绿色产业基金,其主要资金来源仍为政府出资,但这远远不够。《通知》对于融资用途的拓宽无疑将允许更多社会资本的参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形成资金使用的良性循环。
2.融资方式增加
根据《通知》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央行支持试验区内非金融绿色企业发行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ABN”)以及各类与环境权益挂钩的结构性债务融资工具。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在第五条和第六条两次提及支持企业发行ABN。在绿色ABS发行、交易日益成熟的今天,央行提倡非金融绿色企业发行ABN,其意图明显就是要借鉴绿色ABS在过去3年间发展的经验,大力发展绿色ABN。
由于ABN的发行由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监管,采取备案制,相较于由证监会监管实行注册制的ABS,ABN的优势在于其自身的品牌效应以及银行间投资人对其的高接受度。发行绿色ABN,在丰富了非金融绿色企业债务融资途径的同时,也给了银行除信贷外另一个好的投资选择,可谓一举两得。
3. 融资成本减少
根据《通知》第八条的规定,央行提倡在试验区内依法设立绿色产业担保基金或融资担保机构,为非融资绿色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并且在试验区规范建设绿色项目库的同时,优先将取得增信的绿色项目入库。央行此举,意在鼓励试验区内成立融资担保基金或机构,以分担当前银行作为非融资绿色企业主要债权人的压力。同时,非金融绿色企业也可以通过取得增信服务,减少自身融资成本,并可优先将绿色项目入库,从而适当缩短PPP项目周期,缓解因回款周期长所带来的压力。
三、企业应对之道
《通知》放宽或消除了现有的很多限制性规定,文件中有非常多利于非金融绿色企业发债融资的规定,设立在试验区内的非金融绿色企业可以把握时机、多加利用,通过合理发行不同种类的债务融资工具,优化自身负债权益比,加速发展,理性扩张。同时,对有兴趣在试验区内从事绿色产业担保业务的企业来讲,也可以对《通知》的相关条款多加利用。
目前,地方政府以及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等并未就《通知》发布任何配套方案,我们预计还需一定时间才能看到《通知》的成效。我们将会密切关注接下来的动态,并及时向您告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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