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大成研究

大成ESG法律研究系列(六):国际供应链中的ESG合规风险

发布日期:2023-12-11

作者:


导语

随着供应链合规需要的发展,环境、社会和企业治理(ESG)尽职调查标准也相应地不断提高,各国相继发布涉及本国公司和域外供应链合规的重要法案。该领域立法可以从三个维度进行分析:1)供应链中的劳动者,2)供应链中的产品和3)供应商行为。

 

对于供应链中的劳动者,主要关注劳动者权益,代表立法有美国《防止强迫维吾尔族人劳动法》、《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打击供应链强迫劳动和童工法案》等。对于供应链中的产品,重点全生命周期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代表性立法有《欧盟森林砍伐条例》、《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法案》等。对于供应商行为,供应商是否遵守商业道德、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是关键内容,代表性立法有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提案》、德国《企业供应链尽职调查法》等。

 

中国公司在国际供应链上一直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供应链ESG新规的出台将会对中国公司的ESG合规造成新的挑战,甚至会令中国公司面临业务流失风险。本文从国际供应链ESG合规的三个维度出发,结合相关立法现状,分析国际供应链ESG合规的要求和趋势,以及中国公司由此而面临的各类法律风险。


 

,供应链中的劳动者

 

(一)美国《防止强迫维吾尔族人劳动法》

 

20211223日美国《防止强迫维吾尔族人劳动法》(The Uyghur Forced LaborPrevention Act,以下简称“UFLPA”)经签署并生效。该项立法被视为美国借由新疆棉花事件挑起的制裁,并最终由舆论与经济制裁上升至法律制裁。


 

 

 

UFLPA中对我国公司和相关产业最大的风险在于可反驳的推定rebuttalpresumption)原则,即美国推定所有新疆产品皆通过强迫劳动生产,除非进口商提供明确且令人信服的相反证明。[1]

 

如果进口商无法提供足够的供应链尽职调查证据证明生产符合其规定,将被禁止进口新疆产品。因此,根据UFLPA和美国《关税法》规定,供应链中其他合作商可能会要求中国公司提供无强迫劳动的相关证明,包括建立可识别并排除强迫劳动风险的合规体系以及原料可追溯性机制等,从而阻碍中国出口商的对美出口业务。[2]



 

(二)《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

 

2022914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下称禁止强迫劳动条例)的提案。此前美国颁布的UFLPA已经强调了美国贸易伙伴的协同行动,而《禁止强迫劳动条例》也借鉴了美国等伙伴国家以及国际政府间组织采取的类似举措。[3]



 

《禁止强迫劳动条例》将禁止经济经营者将通过强迫劳动所制成的产品在欧盟市场上投放、提供和出口。这意味着相较于UFLPA,《禁止强迫劳动条例》的适用范围更大,无论是欧盟境内市场流通的产品和进口产品,还是欧盟境内生产但用于出口的产品都将受到限制。该条例引入了经济经营者的概念,即欧盟市场上投放或提供产品或出口产品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或个人合作组织,意味着强迫劳动条例的义务主体包括进口商、分销商、零售商乃至线上销售境外的销售方。

 

《禁止强迫劳动条例》建立了一个去中心化的执法机制,所涉及的主体包含成员国的主管机关和海关,其中欧盟委员会主要承担着信息收集职能。在初步调查时,如果主管机关有理由怀疑商品可能是通过强迫劳动提取、生产或者制造的,则必须启动正式调查。正式调查程序启动之后,主管机关如果发现存在违规行为,将裁决从欧盟市场撤出使用强迫劳动制造的产品,并处置剩余产品。此类裁决可以接受行政审查,也可以在国内法院被起诉。主管机关将调查裁决通知海关,由海关负责执行。若相关当事方不遵守主管机关的裁定,还将面临其所在成员国国内法的处罚。[4][5]


 

 



 

(三)加拿大《打击供应链强迫劳动和童工法案》

 

202353日,加拿大议会通过了S-211法案,即《打击供应链强迫劳动和童工法案》,延续了北美从市场上消除涉及强迫劳动和童工商品的势头。该法案的通过为在加拿大制造商品或向加拿大进口商品的企业引入了新的尽职调查报告要求,不仅增加公司的合规义务,还强调了公司追求供应链透明度的必要性。

 

目前的法案内容与英国的《现代奴役法》和澳大利亚的《现代奴役法》有一些相似之处。然而,与其他法规不同的是,不遵守S-211法案将受到经济处罚。处罚形式是对公司和任何指示、授权、同意、默许或参与实施该法案所述罪行的董事、高管或代理人处以罚款。该法案范围内的公司必须在每年531日前提交并发布一份供应链风险报告,公开披露公司为识别和降低供应链环节使用强迫劳动或童工的风险而采取的措施。[6]

 

加拿大的S-211法案还修改了《关税税则》相关规定,以落实加拿大政府在《加拿大-美国-墨西哥协议》(CUSMA)项下所承诺的劳动合规责任。修改内容与美国的UFLPA的相关规定类似。该法案使得加拿大与美国面对供应链全部或部分涉及强迫劳动童工风险的商品时立场一致,并将在2024年的立法中进一步向UFLPA靠拢。因此,中国企业若想向加拿大出口商品,需考虑到被加拿大相关执法部门禁止进口的可能性。[7]

 

,供应链中的产品

 

(一)《欧盟森林砍伐条例》

 

《欧盟森林砍伐条例》(The EU Deforestation Regulation,以下简称“EUDR”)于202369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并于2023629日生效。EUDR旨在尽量减少欧盟对全球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的影响,从而有助于减少全球森林砍伐,以及减少欧盟对温室气体排放和全球生物多样性损失的影响。

 

EUDR禁止经营者和贸易商在欧盟市场投放或提供某些商品(牛、可可、咖啡、油棕榈、橡胶、大豆和木材)和衍生产品,除非它们是未经森林砍伐的,且根据生产国的相关立法(包括关于土地使用、环境、森林相关规则、第三方权利、劳工权利、人权等的国家立法)生产。经营者和贸易商必须发布一份尽职调查声明,确认产品没有导致世界上任何地方的森林砍伐或森林退化。


 

声明需要包含森林砍伐条例规定的可追溯性要求,例如其商品来源地的地理定位坐标。

 

EUDR规定,经营者和贸易商有义务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产品未经森林砍伐。且根据欧盟委员会制定的基准,确定国家(欧盟内外)为低风险、标准风险或高风险。低风险、标准风险或高风险的归类结果将影响运营商/交易商需要进行的尽职调查的程度——来自高风险国家的商品将承担更严苛的尽职调查义务,而低风险国家则不那么严格。[8]



 

(二)《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

 

欧盟立法机构欧洲议会以587票赞成、9票反对以及20票弃权通过了《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新电池法)。新电池法旨在规范多类动力电池在欧盟的销售和使用,对其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情况提出要求,包括强制企业对动力电池各环节的碳足迹进行披露、要求相关方按比例回收废旧电池中的各类金属材料等。

 

针对EVLMT和可充电工业电池(2KWh以上),欧盟要求强制披露碳足迹,并附上声明和标签。同时,新电池法要求所有运营商对电池使用的原材料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包括此类原材料在供应链中开采、加工和交易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社会风险和环境风险,但该年净营业额低于4000万欧元的中小企业可以获得豁免。为识别和规避上述实际存在或潜在的风险,经营者需对相关的管理体系、风险管理、公告机构进行第三方验证和监督、信息披露等。

 

新电池法的核心在于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欧盟从可持续性、安全、标签和信息的角度,对电池行业中的制造商责任、回收处理、尽职调查和绿色公共采购作出一系列规定。早在202012月,欧盟委员会就推出初版电池管理法规,将数字电池护照这一概念引入市场。根据该法规,未来的电动汽车电池和可充电工业电池,必须具备碳足迹声明和标签以及数字电池护照,才能进入欧盟市场。[9]



 

(三)《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法案》

 

2023516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法案文本被正式发布在《欧盟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上,这标志着CBAM走完了所有立法程序,正式成为欧盟法律。

 

根据CBAM,如果商品是根据欧盟碳定价规则生产的,欧盟进口商将购买与本应支付的碳价格相对应的碳证书。反之,一旦非欧盟生产商能够证明他们已经为第三国进口商品生产中使用的碳支付了价格,则欧盟进口商可以全额扣除相应的成本。因此,CBAM 将通过鼓励非欧盟国家的生产商将其生产过程绿色化来帮助降低碳泄漏的风险。


 

 

 

CBAM将于2023101日正式启动,并将于2026年正式实施。2023101日至20251231日为过渡期。在此期间,企业只需履行报告义务,即每年只需提交进口产品隐含的碳排放数据,不需要为此缴纳费用。2027年日起,企业不但要报告每年进口产品的碳排放数据,还要支付对应的碳排放费用。CBAM将从2026年至2034年逐步强化,推进速度将与欧盟碳交易市场中免费配额逐步取消的速度保持一致。[10]


 

,供应商行为


 

(一)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提案》

 

202222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提案》(提案),该提案旨在进一步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保护环境,确保在欧盟内部,无论是公有还是私有公司,都应遵守反强迫劳动与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承诺。该提案构成供应链ESG合规的重要依据,提案中有关监管的要求以及报告与披露义务促使公司治理更接近可持续发展标准。

 

本次提案明确要求公司主管加强领导及监督职责,针对劳动者权益、气候变换、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公布公司现行内部制度、合规措施及实施情况,并审查尽职调查和各项相关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将尽职调查相关事宜融入公司的治理体系和策略方针。提案中的尽职调查不限于公司内部调查,也延伸至子公司及供应链上的公司。

 

(二)德国《企业供应链尽职调查法》

 

德国《企业供应链尽职调查法》(下称供应链法)的颁布,促使德国的公司向全球供应商陆续传导ESG合规的压力。该《供应链法》规定,从2023年开始,员工规模超过3,000人的公司,需报告供应链中人权和环境领域的合规情况。违规处罚最高为全球年营业额的 2%。而从2024年起,它的适用范围将扩展到在德国员工规模超过1,000人的公司。这项法律不仅适用于德国公司,也适用于任何在德国设有子公司、合资公司甚至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违反规定的公司须缴纳10万至80万欧元的罚款。如果公司被处以17.5万欧元以上的罚款,则最长三年不能获得公共合同委托。

 

根据《供应链法》相关规定,公司应为供应链建立有效的ESG合规管理体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建立风险识别和管理机制,进行风险分析,并不断将相关策略和制度落实到公司经营和业务实践中。


 

 

 

全球供应链中ESG法律风险


 

中国作为世界工厂,大量产品出口销往全球。随着ESG供应链新规陆续生效并执行,ESG合规标准必然会逐步传至中国公司,并进一步影响中国公司的合规战略。尽快根据全球ESG规则和标准做出调整和部署,寻求可持续发展,将有助于中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上赢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一)漂绿风险

 

漂绿是指公司向公众宣称其具有环境友好的产业、目标和政策,夸大自身在环保方面的贡献,或者做出产品可持续性声明,推销可持续解决方案。为了满足ESG供应链相关法规及标准的要求,继续维持甚至拓展在供应链中相关的业务领域和客户范围,部分公司可能会选择夸大或者虚假陈述自身在环境影响、劳动保护、气候、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实践,这将导致漂绿的法律风险,引发欺诈的诉讼、政府处罚甚至刑事调查。

 

鉴于监控和处罚呈上升趋势,违反ESG供应链法规的公司很可能增加。中国公司必须确保他们了解所有新出台以及即将出台的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规且保护自己免受制裁和负面影响,维持良好的声誉、外部投资和员工吸引度。

 

(二)违约赔偿风险

 

中国公司在全球供应链中进行商品销售或提供相应的服务,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基础,并据此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随着供应链ESG法规的陆续公布,中国公司可能因商品或服务不符合ESG标准而无法正常到达进口商,造成双方的损失,由此产生违约责任和赔偿义务,引发民事合同纠纷。[11]尽管在《民法典》及相关规定中,中国公司可能会援引情势变更甚至不可抗力等条款进行抗辩以减轻甚至免除违约责任,但随着ESG相关要求已成为全球的核心和关键议题,相关的政策标准也不断更新和出台,在此条件下,或者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将很可能不被认定为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中国公司仍可能面临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三)供应商资格丧失风险

 

关注并符合法规标准和客户预期是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一项核心能力,也是供应链管理中的关键环节。ESG供应链新规陆续发布,对各类公司提出新的要求和标准,而中国公司若在ESG相关合规领域存在缺陷,因自身生产经营无法达到ESG供应链标准,或者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经营及销售产品服务的合规


 

性,致使正常供货受阻或不合格,进而构成违约,公司作为供应商很可能被降低等级、丧失资格优势,直至被取消供应商资格。这将对中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中的信誉和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并造成各种经济损失,不利于中国公司拓展全球业务,推进可持续发展。

 

(四)ESG合规成本及过渡费用增加。

 

全球供应链ESG法规及标准针对劳动权益和环境保护提出更严格的尽职调查义务与披露义务,中国公司更新和完善原本的治理体系和制度规范,增加更多的ESG相关合规的实践与培训活动,从而会产生额外的过渡费用,带来更高的经营和合规成本。


 

 

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