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金融业发展的排头兵
发布日期: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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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作为全国首个自贸区,为广东、天津、福建第二批自贸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第三批自贸区以及海南自贸区的成立提供了批量可复制的经验。
2019年7月,临港新片区(简称“新片区”)正式成为上海自贸区的组成部分,不仅直接适用自贸区各项开放创新措施,而且拥有其独特的功能定位、政策优势和制度创新。新片区致力于实现投资、贸易、资金、运输和人员从业五大方面的自由化,重视跨境数据流动和保护,试点诸多税收优惠政策。
笔者将对前述政策做一梳理分析,展望上海自贸区迎来新片区之后的发展机遇。
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迎来新办法
2019年7月30日,上海市政府审议通过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临港新片区的管理体制机制,体现了新片区的改革亮点,并计划于2019年8月20日起施行。不久前,国务院则下发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指出要建立以投资贸易自由化为核心的制度体系。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的设立及其相应管理办法的制定,进一步完成了扩大开放的重大战略部署。
早在201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 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总体方案》就是在上海建设自由贸易区的大背景下推出的,在《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办法》确立了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的发展方向,在更深的层次、更宽的领域、以更大的力度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致力于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
《办法》针对临港新片区的金融建设方案,推动了金融服务的便捷化,提高了法律风险防范的相应要求,从监管者的角度来说,如何解读现有的法律,形成临港新片区的成套监管思路,在进行金融创新的同时有效控制风险,是它们最关心的问题;从新片区企业的角度来说,如何立足于现有法律法规开展合规工作,在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趋势下进一步稳扎稳打,追求良性发展,是它们最关注的问题。
二、《办法》致力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有关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内容:“在新片区内先行先试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落实放宽金融机构外资持股比例、拓宽外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等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设立各类金融机构,保障中外资金融机构依法平等经营。”上海与金融业对外开放相关的政策,根据办法规定,都会率先在临港新片区内落实。
2018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于出台了15条对外开放措施, 2019 年5月,在对这15条措施进行研究的基础上,中国银保监会推出了12条对外开放新措施(以下简称“12条新措施”)。在准入要求方面,12条新措施对包括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在内的境外机构,放宽了在资产规模、经营年限方面的准入标准;在落实内外资一致原则方面,12条新措施取消了单家中资银行和单家外资银行对中资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在银行资产规模方面,12条新措施取消了投资者资产规模达到相应 数额的要求;在中外合资银行方面,12条新措施取消了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要求;在外资业务范围拓展方面,12条新措施取消了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审批流程,外资银行开业时即可经营人民币业务;在信托公司方面,12条新措施取消了境外股东总资产10亿美元的下限;在保险公司方面,12条新措施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在华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份;在消费金融公司方面,12条新措施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同时放宽了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投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有关的准入政策。
2019年6月30日,在12条新措施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颁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 年版)》,两份清单载明将在2021年前取消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然而,6月13日开幕的陆家嘴论坛已经提前给境外投资者带来了好消息,证监会将坚决贯彻对外开放的原则,保证放宽证券基金期货行业外资股比限制相关政策的落地实施。人民银行也将重点推进几大事项,其中一项就是支持在上海试点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扩大外资金融机构经营范围。这意味着在上海,外资持股比例上限将率先放开,突破三年后实行的规定,为无数想要投资中国金融机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历史性机遇。
最近,中国再次发布金融业对外开放新政,2019年7月3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以下简称“《有关举措》”)《有关举措》推动了信用评级的对外开放,在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完备的信用评级制度是金融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引入相对较为完备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有利于提高国内信用评级的质量。201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取消了“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的外资准入限制。《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 7 号》规定了境外依法设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法人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需具备的条件。2018 年3月末,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规则》,正式接受境外评级机构注册。2019年1月28日,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获准进入中国开展全部类别的信用评级业务。
此外,《有关举措》还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在华设立子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7 号)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除了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外,还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有关举措》鼓励境外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有助于引入境外金融机构在理财管理方面的先进经营经验、完善的合规风控体系,利用境外先进的金融产品丰富境内银行理财业务市场,促进我国相关市场的开放发展;《有关举措》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有利于引入国际先进的资管理念和经营管理经验,弥补境内现有资管机构的不足;《有关举措》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有助于引入国际成熟的养老金管理经验,促进国内刚起步的养老金管理市场的发展;《有关举措》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有助于促进境内货币经纪行业的有益竞争,也可带来国际成熟的货币经纪经营经验。根据《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2005)1 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2007)13 号)的规定,外资机构可以在境内独资或者与境内出资人合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目前,我国已设立了 5 家货币经纪公司,分别是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利顺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有限公司和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这5家货币经纪公司均由世界排名靠前的五大货币经纪公司通过合资的方式参与设立。
最后,《有关举措》还在股比限制和业务范围方面有所放宽。在中国银保监会宣布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的规定基础上,《有关举措》规定,至2020年,将取消人身险公司的外方股比限制,并允许境外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超过25%的股份,同时取消外资保险公司拥有30年以上经营年限的准入要求。另外,在便利境外公司业务开展方面,《有关举措》允许外资机构持有银行间债券市场 A 类主承销牌照,鼓励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人民银行会同外汇管理局起草了拟于近期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QFII/RQFII项下债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项下的债券账户中所持有的银行间市场债券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
上述法规、政策是临港新片区《办法》中金融业对外开放条款的落实对象,有望在临港新片区内充分贯彻,尽快实施。临港新片区将充分贯彻内外资一致原则,保障中外资金融机构依法平等经营。
三、《办法》致力于发展跨境金融业务
《办法》第十九条对支持跨境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作了相应规定,支持新片区内企业参照国际通行规则依法合规开展跨境金融活动,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新片区内企业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跨境金融服务。不难看出,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这几项跨境金融业务是临港新片区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一)跨境发债
1、跨境发债的背景
2012年以前,境内企业直接发行外债需要先报国务院审批,而间接发债却没有被监管部门规制,因此,企业境外发债一般都采用间接发债的形式。但间接发债有两个突出问题:其一是增信,其二是募集的资金如何调回境内使用。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颁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将特定类型的境外债券的发行监管权力由国务院下放至发改委。
2、跨境发债的发展
2015年,发改委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管理改革的通知》(即2044号文)规定,将境内企业发行境外中长期外债由事先审批改为事前备案,同时也将间接发债纳入了监管范围,在很大程度上放宽了境内企业境外直接发债的监管。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无需进行事前审批。紧接着,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又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将企业跨境融资的上限提高到自有资产及净资产的2倍。
(二)跨境投资并购
海外投资并购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主要形式,能否结合境内外法律设计合适的海外投资法律结构是决定海外收购成败的关键环节。上市公司围绕境内外监管要求,设计了多种常见的海外收购法律结构。
1、上市公司境外设立SPV并购海外公司
上市公司直接以自身名义收购SPV的案例并不多见,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通过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即SPV)对境外资产进行收购。SPV的境外发债或过桥贷款与境内银行贷款相比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SPV往往因设立地的政策而享有税收上的优惠,信息披露要求较低,上市公司利用SPV隔离风险并方便退出。缩短了审批部门对并购交易审核的时间。该种并购方式中,SPV常常以全现金形式收购目标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后,上市公司使用现金收购不再需要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审批,提高了境外投资并购的效率,以现金形式收购对于有资金变现需求的收购目标也极富吸引力。
案例1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岭南公司”)与印度尼西亚安塔公司(简称“安塔公司”)作为联合收购方在新加坡合资设立了特殊目的实体Tango公司,以Tango公司为主体向澳大利亚先驱资源公司(简称“先驱公司”)发出有条件的全面收购要约,联合收购方向Tango提供股权或债权融资,以满足全面收购要约所需金额。该结构背后的框架协议受制于多项条件,安塔公司和中金岭南签订的框架协议明确了双方设立Tango公司的目的,并明确了双方对Tango公司、先驱公司和先驱公司子公司未来管理层的意向。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设立SPV并购海外公司
该方案由上市公司向原大股东或其他投资人定向增发募集资金,然后设立SPV,由SPV并购海外公司,该方案的定增环节虽然增加了监管部门的审核流程,也有无法通过定增专门审批的风险,但避免了动用现有资金或PE等外部融资杠杆,是节约成本的有效方式。
3、由上市公司股东或私募并购基金先收购海外公司,再由上市公司对股东或并购基金实施定向增发
这种方式由上市公司股东或私募并购基金先锁定目标公司,避免了上市公司复杂的决策流程和信息披露监管要求,缩短了交易时间,有利于把握商业机会,但也抬高了对上市公司股东和私募并购基金的资金实力要求,定增环节还要履行严格的关联交易回避程序,经过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监管部门的审批流程。
4、跨境换股
跨境换股分为直接跨境换股和间接跨境换股。直接跨境换股是指上市公司直接对目标公司的出售方股东定向增发股票并以此为对价收购境外目标公司,间接跨境换股指上市公司通过(境外)SPV子公司向出售方股东定向增发股票并以此为对价收购境外目标公司,换股方式收购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现金收购的负税压力。但跨境换股需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下的严格适用条件、审批和法律规管,因此,类似案例市场上并不多见。
案例2
比较有代表性的跨境换股案例有天津某A股公司与天津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天津港发展”)并购一案,天津港发展为香港上市公司,通过本次并购成为了香港上市国有红筹企业并购国内上市A股企业控股权的“第一人”。天津某A股公司与天津港发展及其子公司显创投资签订投资协议,天津港发展通过显创投资收购天津某A股公司持有的某公司56.81%的股份,天津港发展通过其子公司间接实现了对某公司的控股。作为收购对价,天津港发展向天津某A股公司境外子公司增发了3,361,605,403的股普通股股份,天津某A股公司则通过境外子公司实现了对天津港发展的控股,天津某A股公司对某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未变,却实现了天津港港区内两家境内外上市公司的有效资产整合。
在上述几类并购方案中,并购基金有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缓解了境外并购的融资问题,跨境并购基金有三种常见的构建方式:
(1)境内基金用于境外并购;
(2)境外基金用于境外并购,境内机构提供增信措施;
(3)境外基金用于境内并购,境内机构提供增信措施或担保。总体来说,就是将境内主体的信用注入境内外基金,参与到跨境并购中,在操作层面上,可采用境内人民币基金备案后出境的模式或境外融资设立基金的模式。在境外设立基金时,境内上市公司可以质押所持有的股权、以境内银行类存款产品增信或与境外债权人签订维好协议。
制定了合理的境外并购法律结构,仍然需要了解境外并购的法律风险,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也有许多失败的案例值得我们吸取经验教训。总的来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需要注意如下三方面的问题:
(1)东道国国家安全审查
国家安全审查是发达国家针对境外企业投资的常见制度。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即CFIUS,则是负责对涉嫌国家安全的外资控制交易进行审查,并有权力制止或终止某项交易。澳大利亚负责外资审查的机构叫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即FIRB,负责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外国投资项目进行审查。2014年,某集团在美国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引起了广泛关注,其背后的原因是,某集团在美国俄勒冈州投资建造风电厂,项目完成投资后,美国CFIUS发布了一项禁令,认为风电厂的地址位于军事禁区附近,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要求该集团在美国的关联公司停止风电场项目,并拆除已经建成的设备,该判决对某集团的商业利益造成了较大损害,也说明了境外投资中东道国国家安全审查预案的重要性。
某煤业在澳洲收购Felix公司,充分调查了东道国的审查程序,顺利地完成了境外收购。某煤业对澳洲Felix公司的私有化项目涉及资金33亿澳元,是当时中国在澳洲最大的一笔投资。交易方式是通过“安排计划”的方式,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以及法院批准。当时澳洲政府对于国外投资,特别是来自中国的投资是比较谨慎的。尤其在矿产资源作为澳洲经济支柱的情况下,澳洲政府希望海外企业在澳洲投资矿产资源一般比例不超过15%,绿地投资原则上不超过50%。当时中国好几个大公司都遭遇了投资受阻或者最终以小股权投资的情况。
而某煤业做了充分的尽调工作,了解到Felix有资产靠近某军事禁区,先把这一可能造成审查障碍的收购目标剔除。某煤业通过之前在澳洲成功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和管理层与澳洲负责境外投资审查的机构FIRB进行了沟通,聘请了当地政府公关顾问,尽可能地对澳洲当地的外资审查程序做出了充分调查。某煤业还针对FIRB提出来的关注要点,做出了一系列的承诺,包括承诺收购完成后于2012年底之前实现重新上市;上市以后某煤业的持股比例降到70%以下,保持一定的公众持股;采用澳洲本地的管理团队,满足至少有两个董事在澳洲长期居住的条件,并设立独立董事;按照国际基础价格对Felix销往中国的煤炭产品进行定价。最终,某煤业以积极的态度,有针对新的应对方式,解决了监管机构的顾虑,成功获得了境外并购的审批。
(2)东道国政治法律制度风险
境外投资合同中通常都包含“法律变更”一条,如果法律变化对投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投资者有权利终止合同,税收、环保、外汇等等方面的法律变更,极有可能对投资产生关键性的影响。某投资者拟在澳大利亚投红金石矿,投资者经过努力终于取得了政府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但是后来联邦政府出于环保考虑,不再颁发金红石的出口许可证,导致投资项目丧失了经济价值。投资者后来不得不以法律手段解决该问题,要求澳洲联邦政府做出赔偿,但也付出了相应的时间和金钱代价。
(3)被收购公司的内部风险
中国企业在收购海外标的公司时,会面临很多信息不对称问题,许多情况无法通过简单的拜访参观了解,而要聘请专业团队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才能熟知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法律风险,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以某公司收购挪威的某公司为例,该项收购交易是中国企业首次通过要约收购并购境外上市公司,并将境外上市公司私有化退市,因而广受关注。交易完成后,某公司更名,成为了某公司旗下的瑞典子公司,但后来收到瑞典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补缴7.8亿瑞郎的税款及额外的罚款和利息,原来,某公司在被收购前就产生了较高的税务风险,收购过程中,某公司的税务顾问在尽职调查中显然放松了警惕,并购完成后才发现子公司存在财务 “黑洞”,导致某公司只能自己为损失买单。
(三)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在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方面,国家近期有新政出台。2019年3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下称“7号文”), 7号文规定申办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包括集中外债额度、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以及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跨国公司应满足7号文规定的条件,跨国公司的该类资质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相比无明显变化,主要包括:
(1)真实业务需求;
(2)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3)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
(4)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
(5)(主办企业和境内成员企业如为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6)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7号文规定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实行备案制,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的分支机构负责受理,申办企业还需按照外管部门要求分别提交相应的备案文件。外汇管理分局将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出具备案通知书。虽然,申办该类业务实行备案制,但由于外管部门采用审慎监管原则,不排除主办企业仍将因该类业务受到一定程度的审核。此外,7号文还规定跨国公司可集中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境外放款额度,在额度内自行开展外债和境外放款业务,一次性办理额度登记。若成员企业自行举借外债,进行境外放宽,则需清偿外债、收回放款之后才可以参与额度集中。7号文下,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用途将更加广泛,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背景下,对于外资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结语
作为发展金融业务的有力后盾,临港新片区实施资金便利收付的跨境金融管理制度,简化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力求为企业提供便捷的人民币业务办理服务,开展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一体化功能试点,探索资本自由流入流出,促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争取实现投资自由、贸易自由、资金自由、运输自由和人员从业自由的良好局面。自由贸易账户的开立,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的核心内容,有利于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推动金融市场的双向对外开放。临港新片区拓展了跨境金融服务功能,支持开展各类融资业务,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提升资金管理效率。
此次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的设立,无疑加大了自由贸易的开放程度,临港新片区先行先试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积极放宽金融机构外资持股比例,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设立各类金融机构,保障中外资金融机构依法平等经营。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授权,运用科技手段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建立统一高效的金融管理体制机制,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以更高的金融服务质量助力于上海的金融对外开放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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