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国有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操作实务
发布日期: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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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国有股权转让原则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而在国有股权对外转让过程中,除转让方以外的公司其他股东(以下简称“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下简称“行权”)的问题,关系到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能否实际履行、履行不能所产生的违约责任等系列衍生问题,因此一直都是交易各方高度关注的重点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可以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该条款明确了国有股权进场交易在适用《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可参照产权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
各个产权交易机构对于国有股权进场交易时其他股东行权的具体操作流程并无统一的规则,本文主要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联交所”)制定的并于2019年8月1日施行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沪联产交〔2019〕55号,以下简称“《上海联交所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对国有股权转让项目在上海联交所进场交易时,其他股东如何行权及相关注意事项作一简单介绍(在其他产权交易机构对国有股权进行挂牌转让时涉及其他股东行权的具体问题,应根据该产权交易机构制定的相应交易规则执行)。
一 其他股东对国有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包括场内行权和场外行权两类
场内行权,指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其他股东向上海联交所提出受让申请,按公告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就标的公司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市场价格表示行权的方式。
场外行权,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未向上海联交所提出受让申请,或未按公告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其他股东,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市场价格,在转让方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表示行权的方式。
此外,转让方要求其他股东只能以场内行权方式行权的项目,应当取得标的公司所有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向上海联交所就其要求其他股东只能场内行权作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
二 在上海联交所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操作方式
根据《上海联交所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在上海联交所对国有股权行权的操作方式具体总结如下:

一般国有股权对外转让项目在上海联交所公开交易时,都要经过“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这六大环节,若因股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一般在最开始还需要经过一个“预披露转让信息”的环节。涉及其他股东行权问题的,主要集中在“登记受让意向”这一环节。在转让方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期间,意向受让方可向上海联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登记受让意向。选择场内行权方式的其他股东,可以在此期间向上海联交所登记受让意向。信息披露公告期满,根据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情况的不同,所采取的处理方式亦有所差异:
(一)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征集到其他股东的处理方式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征集到其他股东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 若只征集到一个其他股东的,该股东将作为受让方与转让方按照上海联交所相关规定履行成交手续。
2. 若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其他股东的,通过竞价确定受让方。
(二)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同时征集到其他股东和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处理方式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同时征集到其他股东和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其他股东的行权价格为通过上海联交所交易流程产生的最终市场价格。该等其他股东表示行权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 只有一个其他股东表示行权的,即成为受让方。
2. 两个及以上其他股东表示行权的,由该等股东采取协商方式确定各自受让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权。
3. 选择场内行权的其他股东已行权的,转让方不再征询未进场的其他股东意见。
4. 该等其他股东表示放弃行权或逾期未行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按照下文“(三)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征集到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或者虽征集到其他股东但其放弃行权或逾期未行权的处理方式”执行。
(三)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征集到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或者虽征集到其他股东但其放弃行权或逾期未行权的处理方式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征集到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或者虽征集到其他股东但其放弃行权或逾期未行权的,转让方应在最终市场价格产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未放弃行权的其他股东征询其是否行权,并告知如下内容:
1. 欲行权的其他股东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向联交所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
2. 逾期未行权的,视为放弃行权。
该等其他股东表示行权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只有一个其他股东表示行权,该股东即成为受让方;
(2)两个及两个以上其他股东表示行权的,由该等股东采取协商方式确定各自受让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权。
该等其他股东表示放弃行权或逾期未行权的,则产生最终市场价格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
三 其他注意事项
(一)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对行权另有约定的情况
公司章程对其他股东行权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转让方与其他股东对行权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标的公司债权与股权捆绑转让的情况
转让方将对标的公司债权与股权进行捆绑转让时,其他股东主张行权的,应一并受让。其他股东与外部投资人组成联合体参与受让的,该联合体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但未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
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但未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视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最终市场价格产生后,其他股东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对是否行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相较于上海联交所此前发布的《股权转让项目中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操作办法(试行)》(沪联产交〔2011〕021号,现已失效),本次新发布的《上海联交所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最明显的变化就是取消了原先规定的其他股东只能场内行权,明确了场内和场外两种行权方式。应该说,这一变化是顺应《公司法》关于保障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理念的必然结果,也为参与国有股权进场交易的各方主体就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指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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