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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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疫情下,简析COVID-19涉疫医疗产品上市快通道

发布日期: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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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初,以湖北省武汉市为中心,我国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COVID-19, 疫情爆发后,我国政府各机关正采用行政干预、加速行政审批、推动国际合作等方式积极应对此次疫情。日前,已有7款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试剂盒批准上市,并有90余种针对COVID-19的治疗方案正开展或正申请开展临床试验/研究。我们结合目前对COVID-19涉疫医疗器械、药品的注册上市投入进展观察如下:

一 检测试剂及相关医疗器械的加速上市、应急审批与附条件批准程序的有机结合

      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月8日,国家药监局按照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共批准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的试剂盒共7款,相关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已经按照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批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88个。

相较于普通程序,在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下,拟申请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的申请人,应先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综述资料及相关说明,特别专家组进行评估和审核后,将在3日内对产品是否进行应急审批予以确认,对产品管理类别进行界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产品的注册检测在接收样品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考核工作在2日内组织进行,第二类和第三类应急审批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时间分别压缩为5日和10日;技术审评结束后,行政审批时间将在3日内完成。由此可得,在目前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下,相关二、三类医疗器械最长审批期限分别为14日和19日。

      由于本次疫情的严重性,部分省份在采取应急审批程序之余,结合了2019年岁末公布的《医疗器械附条件批准上市指导原则》。其中,广东、安徽等省份完成了数个医疗器械在应急审批程序下的附条件批准。广东省更是于2020年2月1日直接出台《广东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应急审批程序》,明确了如果医疗机构制剂新注册、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申请应急审批的,还可叠加使用附条件审批通道,从而进一步加速审批程序。医疗器械附条件批准程序,对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要求相较于一般程序更具灵活性。在目前新型冠状肺炎疫情下,配合应急审批程序的附条件批准上市程序将大大缩短相关医疗器械的整体审批时间,为全国各地战“疫”及时提供足够的“武器”。

在各类应急医疗器械加速上市的同时,相关产品的安全性及有效性也应受到同等关注。从目前病毒检测高频出现的“假阴性”情况来看,尽管有多种原因,试剂盒有效率不高的因素尚无法被排除。在保障基本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目前应急审批程序上市的产品还需协调多方资源从而进一步保障临床诊断较高的有效率。

二 “特效药”的国内取得——审批上市和同情用药

      为寻找COVID-19的“特效药”,目前正有一批药物,包括瑞德西韦、双黄连口服液、克力芝、磷酸氯喹等正进行临床研究,以确认其对COVID-19是否存在疗效。其中,对于国内已上市的药品,医疗机构可能可以个案的形式依届时新修订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通过超药品说明书(“Off-Label Use”)的方式临床应用;而对于尚未上市的部分药品也可能通过加速批准上市、在临床试验中或后进行“同情用药”等其他手段将该药用于临床,以缓解临床有效用药不足的紧张态势。

      在诸多正在进行临床试验的药品中,瑞德西韦(“Remdesivir”)备受关注。根据clinicaltrials.gov显示,已有两项由首都医科大学作为申办方(国内公布信息的申办方为中日友好医院和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于中日友好医院进行的三期随机、双盲临床试验在该数据库作注册登记。两项临床试验分别针对轻度/中度COVID-19和重度COVID-19,分别将于2020年4月27日及5月1日完成,合计招募COVID-19患者共760名,本次两项临床试验将采用2:1的比例进行分组,即66%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将直接获得并使用该药,而其余的34%将使用安慰剂。由于瑞德西韦尚属在研药品,并未在任何国家或地区注册上市,如经临床试验验证,该药确属COVID-19的“特效药”,则患者可能将从如下途径获得瑞德西韦:

01通过国内加速审批上市途径取得——特别审批程序

      与医疗器械的上市“快车道”相类似,在现有《药品管理法》及配套法律法规框架下,药品的加速上市通道包括特别审批程序、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和附条件批准程序。其中,药品特别审批程序系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用的应急审批机制,药品特别审批程序下,药品注册审批的各环节都可得到显著压缩。在临床试验顺利完成,临床验证了瑞德西韦的安全性、有效性后,如果届时吉利德启动该药在中国的上市计划(目前的临床试验申办方并非吉利德,其临床试验数据是否可以用于吉利德申请国内注册上市存疑),瑞德西韦便很有可能通过特别审批程序注册上市。然而,如上文所言,瑞德西韦在中日友好医院进行的两项临床试验在两个多月后完成,就目前的患者而言,有可能等不到瑞德西韦仅依靠药品特别审批程序上市的那一天。

02构想:通过国内加速审批上市途径取得——配合附条件审批的特别审批程序

      如上段内容所述,目前已由部分省份采用了针对医疗器械的应急+附条件审批相结合的审批方式,进一步缩短了医疗器械的整体审批时间。在此背景下,如目前进行的瑞德西韦临床试验确实能提供相应数据显示其针对COVID-19的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是否有可能在临床试验正式完成前,依据该临床试验前期采集的相应数据,在保障相对安全和有效的前提下,同时采用附条件批准+特别审批程序的方式尽快完成瑞德西韦的注册上市工作?但是,在“复合加速”的审批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及有效性能否得到充分的保证?吉利德作为制药公司和专利申请人和持有者是否有商业计划推动上市?这些问题仍需要时间的检验。

03最后的稻草:同情用药

      未参与临床试验的重症病例是否能同《新英格兰医学杂志》1月31日所载美籍患者获药途径一样,通过“同情用药”(“Compassionate Use”)受到广泛关注。“同情用药”制度经过数十年的改良,在美国已是一种较为完善的扩展获得途径(“Expanded Access”)。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所规定的“同情用药”,其批准需满足以下前提:“患者患有危急以至于影响生命的重大疾病;当前没有相当的或更好的替代疗法来诊断,检测或治疗该疾病;患者可能得到的潜在利益大于潜在风险。” [1] 如临床出现符合上述条件的病例,病例患者的医生在获得患者同意及制药公司的授权后可通过向伦理委员会及FDA申请批准的方式取得对患者使用对应在研药物的临时权限。2019年12月1日生效的新《药品管理法》也在第二十三条引入了类似规则:“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药物,经医学观察可能获益,并且符合伦理原则的,经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但目前对本次疫情的具体落实方法尚存许多问题需要明确:

(1)中国版“同情用药”规则的具体操作程序不明确,“同情用药”由何单位提起?医学观察“获益”的标准是什么?“同情用药”由何级别何单位负责审查?

(2)中国版“同情用药”规则规定相关药物仅可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对患者用药,由于机构规模的限制,该等限制可能会给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实施同情用药产生一定程度的阻碍。

(3)如其他与临床试验病情相同的患者确有途径取得“同情用药”,是否意味着临床试验组外的被“同情用药”患者100%可获得瑞德西韦而非安慰剂;鉴于本次临床试验属于随机、2:1双盲试验,临床试验入组受试者获得瑞德西韦的概率为66%。此种情况是否会导致入组受试者产生抵触情绪,相关伦理问题如何考量?这些问题均需要在正式开展“同情用药”前深思熟虑,反复考量,加以明确。

结语

      在目前疫情爆发阶段,我们衷心期望有越来越多可靠的医疗产品在保证安全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快通道程序加速上市。多一种选择比没有选择好,“万人操弓,共射一招,招无不中。”面对当下疫情,相信在全国各领域工作者,特别是医疗及医药行业工作者勠力同心,必能战胜疫情,回归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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