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票据新规中交易关系及其真实性的审查
发布日期: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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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日起,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2022〕第4号)(下称《办法》)将正式施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下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将《暂行办法》关于“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的相关表述修改为“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均提及了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其中,第十六条提高了贴现机构审查真实交易关系的要求和标准,第三十七条加强了对交易关系审查不力相关情况的处罚力度。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发布《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将促进商业汇票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和商业贸易,防范脱离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出票。
“真实交易关系”的表述以及针对交易关系真实性审查的问题,历来是票据业务实践中的热点。此番《办法》的出台使得交易关系与贸易背景的表述之争有了定论,以后相关表述应以内涵及外延更大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准。另一方面,《办法》关于“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性审查标准未明确的同时,提高了监管处罚的力度,相关机构对交易真实性的审查工作应高度重视。
一、《办法》的表述与《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并可能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1997年颁布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八条规定均强调了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1] 2001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明确商业汇票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严禁签发、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2] 此后“真实商品交易”、“真实贸易背景”的表述被广泛运用于监管规定之中。
例如,2012年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86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严格审查票据申请人资格、贸易背景真实性及背书流转过程合理性,防范各种'倒票'违规行为。2015年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再次明确,要全面加强票据业务风险管理,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对已办理票据承兑、贴现的发票、单据等凭证,经办行应在原件正面注明承兑(贴现)的银行名称、日期、金额等相关信息,防止虚假交易及发票重复使用。
相较于《暂行办法》及其之后颁布的其他监管规定,《办法》全篇没有提到“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或“真实贸易背景”,取而代之以“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暂行管理办法》强调的“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合同、发票”,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能直接对票据业务的开展产生指导意义。但在今天“商品交易”的含义过度限制了票据基础行为的范围。《办法》采用“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提法,契合《票据法》的表述和相关规定,[3] 也表明票据的签发、转让和贴现的基础关系不再只拘于货物贸易,而延展为包括商品或服务合约在内的“交易关系”,这一点在未来应该会不断得到确认。
二、票据业务中交易关系真实性审查的监管处罚力度或将强化
票据业务中的真实贸易背景问题,一直以来都是银保监部门查处票据经营的高频问题,人民银行对此也偶有涉及。
2021年各地银保监部门针对银行业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不严开出50张罚单,涉及金额22,255万元。[4] 处罚事由排名前三位是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背景审查不规范、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业务、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常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等规定作为处罚依据,[5] 对机构进行罚款并对责任人员进行警告或罚款,在某些处罚案例中,直接责任人员还被处以终身禁业的严厉处罚。[6]
而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在票据业务方面仅开出5张罚单。 [7] 其中只有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对两家银行“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不严格”的问题作出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8]
《办法》或将进一步强化交易背景审查工作的监管处罚力度。首先,针对票据业务真实交易背景的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上级行、商业银行上级行来执行罚则,《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明确了今后由银保监部门执行罚则,这也更契合目前监管实践的需要。[9] 其次,《办法》删除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罚要件中的“并造成信贷资金损失”,即不再要求损害后果,降低了处罚的门槛。最后,《暂行办法》的处罚内容为“给予纪律处分”,《办法》明确了银保监部门可采取暂停票据业务及追责董事高管等个人的措施。[10] 有业界人员认为在目前交易关系审查材料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办法》的罚则显得过于严格。
三、票据业务中交易关系真实性审查工作仍应保持谨慎
关于贴现业务的交易关系审查材料《办法》未予明确。2016年《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十七条规定,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时无需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11]2016年《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规定,企业申请电票贴现的,无需向金融机构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12] 这一度被视为是放松了贴现业务的交易关系审查要求。
但在2016年后仍有银行因票据贴现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不严、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办理贴现业务等原因被处罚的情况。[13] 且此次《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又重提贴现的交易关系审查要求,还将证明材料调整为“反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14] 这种表述相较于之前监管规定中要求的“合同、发票”更为抽象和原则。[15] 这种不确定性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票据贴现业务的审查工作上仍要保持谨慎。
四、关于交易关系真实性审查的合规建议与思考
我们在办理的票据纠纷案件中也发现,部分企业通过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虚构贸易背景进行票据融资,一些案件中还存在银行工作人员里外串通,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的情形。银行对交易关系真实性的审核与内控薄弱,往往导致银行失权和违规的法律风险不断累加。
针对上述情况,应当健全内控并严格落实交易关系审查标准,对交易合同的审查细化至合同编号、合同地点、签订时间、签订主体、公章等要素,对税务发票的审查应当包括发票金额审查、签订日期、持票人等等发票要素。遇到可疑情况应及时采取升级措施,要求客户提供运单、出入库单据以及其他可以证明真实交易关系的资料。必要时采取现场核查、向交易方核实或进行交易内容的合理性分析。
最后,当今市场交易类型庞杂、合同模式五花八门,合同有效性和交易真实性检验的工作深度理论上是没有尽头的。对于交易关系是否真实的调查和质疑,在纠纷中常转化为银行在票据业务中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的问题,这个问题也应是整个票据业务合规工作的出发点。我们认为对于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性的审查应以履行形式审查责任并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为限。只要银行业务部门对交易资料的审查是以善意且符合监管规定及内部操作程序进行的,对债权风险的产生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就应当认定履行了审查义务,至于实质上或事实上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则不应在考察范畴之内。
[1]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第十八条规定:“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二、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商业汇票是交易性票据,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企业签发、承兑商业汇票和商业银行承兑、贴现商业汇票,都必须依法、合规,严禁签发、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3]《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4] 数据来源:普华永道《2021年度银行业监管处罚分析》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6] 宛银保监罚决字〔20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7] 数据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2021年人民银行5.4亿处罚分析》
[8] 青银罚字〔2021〕1号、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9]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贴现、再贴现,并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上级行、有关商业银行上级行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为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的出票人、持票人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形依法采取暂停其票据业务等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1]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时,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并在确认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一致后,为贴现申请人办理贴现,贴现申请人无需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信息不存在或者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贴现。”
[1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资信良好的企业申请电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查合同、发票等材料的影印件,企业电子签名的方式,对电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对电子商务企业申请电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查电子订单或电子发票的方式,对电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企业申请电票贴现的,无需向金融机构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
[13] 荆门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闽银保监罚决字〔2019〕23号、闽银保监罚决字〔2019〕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4]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持票人申请贴现,须提交贴现申请、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以及能够反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
[15] 2001年《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明确办理承兑业务时,必须审查承兑申请人与票据收款人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关系,贴现业务应审查增值税发票、贸易合同复印件等足以证明该票据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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