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共政策与国资运营监管专业法讯2025年度(第二期)
发布日期: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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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动态
1.1. 财政部发布《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2. 证监会发布《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1.3.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 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
1.4.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的指导意见》
1.5.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1.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1.7.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1.8.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
1.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1.1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1.11. 中国人民银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农村改革 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1.12.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13.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1.14.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工业化的指导意见》
2.大成研究与大成业绩(按照发布时间排序)
2.1大成研究
2.1.1.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操作规则》新规解读
2.1.2.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2025.6.30版)之实务操作详解
2.2大成业绩(按照新闻发布时间排序)
2.2.1. 大成上海律师受邀为静安国资委进行“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24版)重点简析”政策培训
2.2.2.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主办“逆势突围:从治理重构到司法赋能——中小股东权益攻守之道高端论坛”
2.2.3. 大成上海律师受邀于浦东新区国资委国企章程业务培训班开展主题讲座
2.2.4. 大成上海律师受邀于内蒙古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培训班开展主题讲座
2.2.5. 大成上海律师受邀为上实集团开展“上海市国资委的国有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工作要求”培训讲座
2.2.6. 大成律师受邀参加“ESG赋能中企出海:ESG信息披露与风险管理实务”讲座并作主题演讲
2.2.7. 大成律师再次续聘担任中共崇明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
2.2.8. 大成律师受邀做“2024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独资/控股公司章程指引解读”专题讲座
法规动态
1.1. 财政部发布《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25年6月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旨在为《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的落地实施提供关键的财务与会计操作指引。《通知》最核心的内容是首次明确了公司在用完法定和任意公积金后,可以动用特定来源的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但必须履行严格的内部决策和债权人告知程序。同时,文件正式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财务处理规则,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自2025年起不再计提“三项基金”,其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余额分别转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管理。此外,《通知》重申了对非货币财产出资需履行资产评估等要求,为企业灵活运用资本、化解经营风险以及外资企业平稳过渡提供了清晰的制度路径。
1.2. 证监会发布《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2025年6月13日,证监会发布《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自2025年10月9日起施行。该规定是我国期货市场专门针对程序化交易的系统性监管规则,旨在将其纳入全流程规范管理。文件核心内容包括:明确了程序化交易与高频交易的定义;建立了“先报告、后交易”的准入管理制度;加强了对系统接入、主机托管和交易席位的穿透式管理,以确保资源公平分配;并全面压实了期货公司和交易所在交易监测、风险防控等方面的责任。新规的落地标志着期货程序化交易正式进入规范化、透明化监管的新阶段。
1.3.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 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
2025年6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 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旨在深化科创板改革,以更大的制度包容性支持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意见》的核心举措是在科创板内专设“科创成长层”,以重启并优化对未盈利科技型企业的上市支持。该层次通过增设科创成长层企业股票“U”标识、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并对个人投资者设置专门的风险揭示书签署要求,在加大支持力度的同时严控风险。为增强制度适应性,文件还推出了一揽子配套改革:包括试点引入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上市审核参考、面向优质企业试点IPO预沟通机制、将人工智能和商业航天等前沿领域纳入第五套标准适用范围、并丰富科创板ETF及衍生品以吸引中长期资金。此举标志着科创板“试验田”功能进一步深化,致力于打通优质但暂未盈利的硬科技企业融资堵点。
1.4.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的指导意见》
2025年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的指导意见》。文件围绕支持增强消费能力、扩大消费领域金融供给、挖掘释放居民消费潜力、促进提升消费供给效能、优化消费环境和政策支撑保障六大方面,提出19项重点举措,旨在从供需两端强化金融服务,完善扩大消费的长效机制。文件明确通过加大对服务消费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发展多元化融资渠道、结合消费场景创新金融产品、优化支付服务和健全信用体系等方式,着力打通消费领域的金融堵点,为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提供有力支撑。
1.5.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2025年6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对这一专业领域的监管,防范风险并促进其高质量发展。《办法》实现了从框架到细节的全面升级:一是通过提高注册资本要求、优化出资人资质,系统性地抬高了行业准入门槛;二是适度拓宽业务范围,首次明确允许货币经纪公司在合规前提下提供数据服务;三是细化了业务经营规则,对尽职调查、交易确认、匿名撮合、信息留痕等全流程提出了更严谨的要求;四是全面强化风险监管,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数据安全及薪酬管理等作出更完善的规定;五是首次系统性地加强了对经纪人执业行为的监管,明确了禁止性事项,以防范道德风险和市场扰乱行为。
1.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年6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并施行新修订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旨在加强资本监管,并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等制度有效衔接,推动银行提升风险管理精细化水平。《办法》共五章四十三条,其核心体现在:一是首次将银行账簿利率风险(IRRBB)分离出去,由专门指引规范,使市场风险管理更聚焦于因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损益风险;二是全面强化了风险治理架构,系统性界定了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三道防线”的职责,并突出了集团并表管理要求;三是细化了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的全流程管理,并对内部模型、压力测试等工具提出了与当前市场实践相匹配的更高标准。
1.7.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2025年6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并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目录整合并取代了此前的多项绿色产业及债券标准,旨在建立统一适用于各类绿色金融产品的标准体系,标志着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从多轨并行迈向统一化的里程碑式跨越。相较于历史标准,《目录》的核心变化体现在:一是系统性排除了煤炭清洁利用等化石能源相关活动,与国际主流标准接轨;二是创新性引入温室气体减排贡献标识,以更精准地引导资金流向“双碳”目标核心领域;三是前瞻性地将支持范围首次拓展至“绿色贸易”和“绿色消费”两大领域,将政策触角从生产端延伸至流通和需求端。新目录的实施将显著降低绿色资产的识别成本,提升市场运行效率,为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更清晰、统一的行动指南。
1.8.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
2025年7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旨在全面强化稳就业在宏观政策中的优先地位。文件围绕“保岗位、促吸纳、强培训、优服务、兜底线”五大主线提出19项具体举措。在企业端,通过大幅提高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至90%、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保、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等方式,激励企业稳岗扩岗;在劳动者端,则聚焦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等重点群体,通过加大技能培训补贴、建立困难毕业生“一对一”实名帮扶机制、强化精准就业服务等手段,提升供需匹配效率。同时,文件要求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并强调了就业影响评估和资金监管,要求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
1.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年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将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商这一传统高风险领域正式纳入国家反洗钱监管体系,旨在填补特定非金融行业的监管空白。《办法》以10万元以上的现金交易为起点,对从业机构全面施加了客户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受益所有人识别及记录保存等核心反洗钱义务。其突出特点是建立了“监管+自律”的双层管理模式,明确由行业协会及交易场所发挥反洗钱自律管理作用,并引入了基于风险的分类监管方法,以有效遏制利用贵金属和宝石交易进行洗钱及相关犯罪的活动。
1.1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2025年7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并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作为系统性规范金融产品适当性义务的部门规章,旨在填补制度空白,全面压实金融机构“卖者尽责”的主体责任。文件覆盖了从产品设计到销售交易的全周期环节,核心内容包括:建立产品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双向的五级评级体系;明确区分专业与普通投资者并实施差异化管理;系统规定了信息披露、销售留痕、人员管理等行为规范;并对老年消费者等特定群体设置了特别保护义务。新规的落地为解决长期存在的“不当销售”问题提供了明确的监管依据,对重塑金融销售生态、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
1.11. 中国人民银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农村改革 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2025年7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农村改革 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旨在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用改革的方法提升金融支农效能,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领域的资源投入。《意见》围绕增强粮食安全金融保障、深化乡村富民产业服务、提升乡村建设水平和健全农村改革体制机制四大方面作出系统部署,提出19项重点举措,强调通过加大对主产区信贷倾斜、创新“土特产”和产业链融资模式、支持农村基建和公共服务、探索农业设施和活体抵押登记制度等具体举措,推动盘活农村资源资产,为实现农业增效益、农村增活力、农民增收入提供有力金融支撑。
1.12.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5年7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对国债、地方政府债和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公告明确,自2025年8月8日起,对新发行的上述三类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结束了该领域长期以来的免税政策。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公告采取了“新老划断”原则:对于2025年8月8日之前已发行的债券(包含之后续发的部分),其利息收入将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直至到期,以稳定存量市场预期。此举旨在统一和规范债券市场的税收制度,但也将对债券发行成本、定价以及机构投资者的税后收益产生深远影响。
1.13.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2025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并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旨在落实国家关于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的工作部署,建立健全统一、安全、高效的监管框架,是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监管领域的基础性、纲领性法规。《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聚焦金融基础设施的准入、运营、监督、退出等全链条监管,明确了运营机构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数据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核心要求,并首次系统性地建立了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的认定标准、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以及恢复与处置机制,为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稳定运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1.14.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工业化的指导意见》
2025年7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工业化的指导意见》。文件聚焦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产业科技创新、产业结构升级、工业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及企业“走出去”五大重点任务,从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加强政策协同与风险防范等方面提出18项具体举措,旨在构建与新型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的、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金融服务体系。文件明确通过加大信贷投放、强化中长期贷款、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运用保险和融资担保工具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源向制造业重点领域精准投入,着力破解工业发展的融资约束,为加快建设制造强国提供坚实保障。
大成研究与大成业绩
2.1大成研究
2.1.1.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操作规则》新规解读
2025年2月1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操作规则进行规范。17号文不仅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交易明确了具体的标准,也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联交所”)组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流程规范。为此,上海联交所在之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物权交易操作指引》(沪联产交〔2022〕146号)的基础上,根据17号文发布了《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操作规则》(以下简称“《操作规则》”)。本次《操作规则》的颁布实施是对上海联交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规则体系重新梳理、优化、补充,解决现行规则体系中存在的重复表述、交叉适用等问题,为之后企业在上海联交所开展资产交易行为提供了更为规范和明确的适用规则。
大成上海合伙人王栋律师根据《操作规则》的具体内容,解读企业在上海联交所进行资产转让的交易流程和规范要求,为企业在上海联交所进行国有资产交易提供宝贵的参考。
2.1.2.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2025.6.30版)之实务操作详解
2025年6月30日,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全面执行国务院国资委于2025年2月18日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联交所”)发布修订后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增资操作规则》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操作规则》等国有资产交易制度。
上海联交所本次发布的新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配套操作规则承接了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主要内容,大成上海合伙人王栋律师聚焦《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以下简称“《上海联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流程及注意事项进行介绍,以供参考。
2.2大成业绩(按照新闻发布时间排序)
2.2.1.大成上海律师受邀为静安国资委进行“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24版)重点简析”政策培训
2025年4月27日下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国资国企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栋律师受静安区国资委的邀请,参加静安区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系列政策培训,并为国有企业高管及合规部门负责人开展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24版)重点简析”的主题培训。本次讲座由静安区国资委潘捷敏副主任主持。
本次培训中,王栋律师以新旧公司法及控股章程指引体系的变化为切入点,系统阐述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24版)》(以下简称“2024版控股公司章程指引”)的修订重点和修法目标。王栋律师着重讲述了2024版控股公司章程指引删去监事会、监事相关内容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相关职权这一修订给实务所带来的变化,并提示与会人员在学习2024版控股公司章程指引过程中还要同步学习《公司法(2023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部分企业存在的“轻章程”现象,王栋律师指出决策需严格遵照法律和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即便弃权亦需载明充分的理由。针对章程修订,王栋律师将“章程自主规定”的内容分为排除性规定、授权性规定以及可选择性规定,强调了章程在修订时有些必须按照《公司法(2023修订)》进行修改;有些能够由股东经谈判、讨论后自主修改;有些则未必需要在章程当中进行规定。
在股东出资环节,王栋律师特别提示了《公司法(2023修订)》第四十七条关于五年认缴期限的强制规定以及2024版控股公司章程指引第十四条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需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强制性规定。就出资足额到位问题,王栋律师再次强调程序的重要性,并指出程序留痕对保护领导和经办人安全的重要性。就股东催缴失权制度,王栋律师以流程示意图的形式向与会人员展现了这一新制度的主要内容,特别提示了企业对未按期出资股东的书面催缴义务以及失权股权的处理和分摊。
围绕股东权利行使方面,王栋律师特别强调《公司法(2023修订)》将股东知情权范围扩展至全资子公司。就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制度,王栋律师特别指明“同等条件”不仅限于价款、支付方式,更涵盖了商业机会、个人资质等评估维度,并建议企业应当建立综合评估体系。
最后,针对股权转让事宜,王栋律师对比了2020版与2024版控股公司章程指引,强调了2024版控股公司章程指引的起草亮点在于“对外转让无需其他股东同意”的简化流程,并建议企业通过章程细化优先购买权行使规则,防范潜在纠纷与风险。同时,王栋律师指出本次《公司法(2023修订)》及2024版控股公司章程填补了原先的漏洞,将普通事项表决通过比例由“半数以上”调整为“过半数”,并提示国有控股公司需同步修订章程相关条款,确保决议效力认定标准与法律规定完全一致。
本次培训,王栋律师介绍了2024版章程指引的重点内容,干货满满,获得了与会人员的好评。
2.2.2.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主办“逆势突围:从治理重构到司法赋能——中小股东权益攻守之道高端论坛”
2025年4月29日,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主办,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支持,大成上海争议解决专业组、大成上海政府公共政策与国资运营监管专业组承办的“逆势突围:从治理重构到司法赋能——中小股东权益攻守之道高端论坛”应运而生,本次论坛旨在汇聚各方智慧与力量,搭建一个高层次的交流平台,深入探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
大成中国区争议解决专委会联合牵头人、大成上海合伙人李晨律师带来“司法赋能:争议解决中的中小股东权益攻守之道”的主题演讲。李律师首先指出,当前中小股东权益纠纷呈现“高发、复杂、多元”的特点。股东知情权、表决权、财产性权益频频受损,小股东如何行权,保障自身权益,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李律师通过具体案例,生动展示了中小股东在权益保护方面所面临的严峻挑战。针对知情权受损问题,他详细阐述了知情权诉讼的法律依据,并深入分析了当前知情权诉讼存在的三大痛点:耗时久、影响股东权益;股东举证困难,法院酌定权大;收效差,公司可能拖延或提供虚假资料。针对这些痛点,他建议中小股东在实务中将知情权诉讼作为调取材料、实现其他权利的准备工作,并与其他诉讼策略组合使用,以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随后,李律师通过《公司法》第八十九条,实现股权退出的相关案例讲解,解释了股权转让、公司减资,取回投资、股权回购是股权退出的常规路径。他指出,减资作为股权退出的路径之一,目前尚无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强制公司减资,且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为此,李律师提出《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3款行权条件是实现股权退出的破局之道。他还通过一系列案例,展示了其诉请的明确法律依据和诉讼路径,并强调了该路径在退出不受减资制约、可保全公司资产等方面的优势。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李律师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介绍了诉讼主体、被告范围、实体依据、前置程序四个要件。他强调,保护公司就是保护自身。他还通过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提出,针对公司法案子,建议采取“以打促谈”策略,也可通过发起公司法诉讼、采取资产保全措施、向监管部门投诉等手段给对方施压,以促使其妥协。最后,李律师通过公章抢夺后的应对策略,强调了公章被抢夺后,挂失重刻难、公章的重要性、诉讼周期长,公章有被滥用风险。因此,他强调中小股东在面临公章争夺战时,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保护公司利益。并结合实际案例强调了行为保全在公章争夺战中的重要性。
大成中国区政府公共政策与国资运营专委会联合牵头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国资国企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大成上海合伙人王栋律师就“治理重构:章程建制中的公司治理、股东利益平衡之道”展开分享。王栋律师指出,新公司法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更为灵活和自主的制度空间,其中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成为股东意思自治的关键载体。他强调,通过合理运用公司法中的“排除性”“授权性”及“可选性”规定,企业可以量身定制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提升治理效能。在谈及中小股东保护时,王栋律师特别提到了股东知情权、表决权等核心议题。他认为,通过在公司章程中细化这些权利的行使规则,可以显著增强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同时,他还结合2024年上海市国资监管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章程指引中的亮点内容,分享了如何通过章程建制来强化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确保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此外,王栋律师还就股东出资责任、股权转让、企业增资减资、公司合并与分立等实务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独到见解。他强调,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企业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诉求,确保章程条款既符合法律规范,又能有效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议。
至此,“逆势突围:从治理重构到司法赋能——中小股东权益攻守之道高端论坛”圆满落幕。本次论坛深入探讨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通过两位律师的精彩分享与交流互动,与会者不仅了解了当前中小股东权益纠纷的现状和挑战,还掌握了如何通过司法赋能来有效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未来,大成上海将继续站在法律服务的前沿阵地,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担当作为,助力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事业的深入发展。同时,大成上海也将加强与各方的紧密合作,携手共进,共同营造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为构建更加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2.2.3.大成上海律师受邀于浦东新区国资委国企章程业务培训班开展主题讲座
2025年5月19日下午,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对口支援工作部署,深化沪疆国资国企交流合作,浦东新区国资委协助新疆莎车县国资系统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国资国企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栋律师受邀出席,为参会人员带来了“新公司法对于章程内容的影响”及“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独资/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24)重点与亮点解读”的主题讲座。上海浦东新区国资委相关处室及莎车县研修班成员参与本次培训。
王栋律师首先通过新旧公司法对比,详细阐述了新《公司法》相较于2018年修订版的显著变化。王栋律师指出,新《公司法》不仅新增了公司登记、国家出资企业章节,还在多个方面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王栋律师提到,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对于公司内部治理和对外经营更大的自主权,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允许企业依据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规定。这一变化不仅提升了企业的运营效率,还为企业创新提供了更为宽松的法律环境。
随后,针对2024版章程指引,王栋律师通过新旧版章程指引的体系变化对比,指出2024版章程指引在章节设置上的调整,如国有独资章程删除原“出资人”章节,相关内容整合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控股章程将股东出资相关内容并入注册资本章节,股东权利义务单独成章。在治理理念方面,2024版章程指引响应新《公司法》要求,明确公司章程对党委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新增“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委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党委专职副书记兼任工会主席作为职工董事候选人”等机制,落实“两个一以贯之”要求。 针对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方面,王栋律师解析了董事会组成与职权调整。在股东权利与责任方面,王栋律师介绍了2024版章程指引新增催缴出资、股东失权制度,明确股东可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强化股东知情权;股权转让规则简化对外转让流程,明确优先购买权行使细则。
最后,王栋律师的分享在参会人员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也为本次法治专题培训画上了完满的句号。本次培训3个小时的时间内,王栋律师详细介绍了新公司法及2024版章程指引的重点内容,干货满满,得到参会人员一致好评。
2.2.4.大成上海律师受邀于内蒙古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培训班开展主题讲座
2025年6月13日上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国资国企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栋律师受邀为内蒙古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培训班开展主题培训讲座。本次讲座聚焦于“新公司法背景下国资国企的产权合规交易与风险防范”这一主题,旨在为学员们提供了一场深入浅出、实务性强的专业培训。
王栋律师首先概述了我国法律体系及《公司法》的历史演变,细致比较了2018年版与新《公司法》的体系差异,为学员们勾勒出《公司法》发展的清晰脉络。
随后,王栋律师深入解读了新《公司法》中的关键条款,包括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公司组织机构职权的新界定、议事规则与内控决议效力、股东出资与责任认定、股权转让新规,以及增资、合并、分立与注销的新规定等,特别强调了法定代表人角色的转变、决议不成立制度的重要性以及董监高责任风险的增加。
王栋律师在讲授中融入了可视化图表的呈现,使得复杂的法律问题变得生动易懂,加深了学员们对培训内容的理解。最终,一上午的培训在热烈的讨论和掌声中圆满结束,王栋律师的专业解读和精彩讲授获得了与会者的一致好评。
2.2.5.大成上海律师受邀为上实集团开展“上海市国资委的国有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工作要求”培训讲座
2025年6月13日下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国资国企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栋律师受邀为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开展“上海市国资委的国有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工作要求”主题培训讲座。此次培训的参会人员主要包括:上实集团人力资源部、纪检室、上实商管及其托管企业相关人员、承担租赁工作的相关企业的相关人员、上实发展本部负责招商租赁管理的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等。
首先,王律师介绍了上海市国资委的国有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工作要求,并就该规则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介绍。在职责分工上,王律师列举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交易平台三方各自的义务和职责。
随后,王律师作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上实集团解读了联交所关于不动产租赁业务的操作细则。对于招租信息的披露要求,交易机构对于出租方就出租标的和提交材料的审核要点、现场踏勘、保证金的设置,承租人资格的设置、违约责任的处置等一一做了分析。
本次讲座不仅围绕上海市国资委的国有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工作要求本身进行解读,同时也结合了交易平台的相关制度、操作细则与口径的介绍和分析,理论联系实践,干货满满,获得了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2.2.6.大成律师受邀参加“ESG赋能中企出海:ESG信息披露与风险管理实务”讲座并作主题演讲
2025年7月9日,为助力上海律师了解出海过程中的ESG法律服务机遇,推动国内外政策与ESG法律服务实践深度融合,上海律协国资国企专业委员会与ESG专业委员会在上海律协报告厅联合举办“ESG赋能中企出海:ESG信息披露与风险管理实务”讲座,本次讲座全天设置三大核心主题。当天下午,上海市律师协会国资国企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栋律师为参会人员带来了 “国有企业出海法律服务的要点简析”主题分享,介绍了国企出海的法律保障体系。
王栋律师以国有企业出海的必要性为切入点,系统阐述了拓展国际市场对国有企业发展的多重战略价值:通过布局海外市场,国有企业能够获取海外资源、扩大客户群体、提升品牌的影响力,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国有企业自身的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同时,王栋律师也提醒,在国企出海的过程中法律保障不可或缺。在国企出海的全流程中,做好风险评估与合规经营工作,能够显著防范和降低知识产权纠纷、反垄断调查等潜在争端,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避免企业因违反当地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维护国资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公平竞争地位。
接着,王栋律师围绕国有企业出海过程中律师协会与律师事务所的协同对接机制展开分析。他指出,律师协会需要承担建立协作网络、开展调研与联络、提供专业支持等重要职责;而律师事务所应着力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甄别和协调有能力提供国有企业走出去法律需求服务的国际律所,二是培养和吸收具有涉外法律服务能力的律师人才,三是针对不同类型的出海项目公司制定对应的法律服务指南和产品。在此基础上,王栋律师特别强调,涉外法律业务对律师的专业素养、跨文化沟通能力等都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优秀的涉外法律人才目前仍属市场稀缺资源。
最后,王栋律师结合现实中发生的多起案例,讲解了涉外法律服务的具体需求与核心内容,阐释了不同投资场景下的法律需求差异及争议解决路径选择。此外,王栋律师结合实务案例,以境内与境外法律需求、非诉与诉讼法律服务为区分标准,详细梳理了律师在具体项目法律服务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项业务类型及操作要点。
王栋律师强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面临多重风险交织的复杂环境,既包括政治动荡、汇率波动、市场竞争等常规风险,也需特别警惕劳动用工冲突、投资准入壁垒、安全环保合规等领域的隐性风险。针对这些挑战,他详细介绍了律师协会、律所及律师可提供的全链条服务 —— 从前期国际协作调研、风险研判,到中期交易架构设计、合规审查,再到后期争议解决,凸显了法律专业力量在国企出海中的 “保驾护航” 作用。
本次主题分享王栋律师通过理论解读与案例研讨相结合的方式,旨在帮助上海律师把握国企出海过程中法律服务的要点和痛点,为参会人员提供了清晰的实务指引。本次讲座内容详实、案例生动、干货满满,得到现场众多法律工作者的一致好评。
2.2.7.大成律师再次续聘担任中共崇明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
近日,崇明区召开第三届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座谈会,大成上海合伙人张玲律师再次受聘担任崇明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
自2018年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以来,张玲律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建言献策,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区、助力法治崇明建设积极贡献,此次续聘既是对大成律师参与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高度肯定,更是一份沉甸甸的信任和责任。张玲律师表示将不负重托,继续发挥专业优势勤勉履职,切实做好政府科学决策的“参谋员”、依法行政的“守门员”、法治精神“宣传员”和法治纽带“联络员”,为法治崇明建设,营商环境优化积极助力。
2.2.8.大成律师受邀做“2024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独资/控股公司章程指引解读”专题讲座
2025年8月8日,为助力上海企业准确把握新《公司法》修订要点,深入理解《2024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独资/控股公司章程指引》的核心变化,受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邀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国资国企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栋律师,为协会理事、会员、企业法务与相关人员进行了“2024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独资/控股公司章程指引重点与亮点解读”专题讲座。本次讲座在天目西企业服务中心举行。
讲座中,王栋律师紧密结合新《公司法》实施的重要背景,聚焦《章程指引》的核心修改内容,精选重点、亮点进行深度解读,涵盖董监高责任、股东权利保护、公司治理优化等实务要点。本次讲座吸引了来自上海各企业高管、法务等近百人踊跃参与,为企业适应新法要求、完善治理机制并充分理解《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控股/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24版)》提供了指导。
近两个小时的专题讲座为参会人员提供了兼具专业性和实用性的合规指引,获得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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