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流程概述
发布日期:2025-07-18
作者: 陈胜
为依法打击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监管协作,规范案件处理流程,金融监管总局(以下简称“金监总局”) 发布多项法规,通过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强化跨部门协作、规范处置流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2025年3月28日金监总局会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金规〔2025〕7号,以下简称“移送规定”),《移送规定》共六章三十六条,从总体要求、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涉案证据认定与移送、协作配合与督办、信息共享与通报等方面,对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进行了系统化、全流程规范。
2024年9月2日金监总局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金规〔2024〕12号,以下简称“涉刑案件管理办法”),《涉刑案件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分为总则、案件定义、信息报送、机构处置、监管处置、监督管理及附则。旨在规范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的全流程管理,强化主体责任与监管协作。
2023年11月2日金监总局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金规〔2023〕10号,以下简称“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有权部门处理,并积极配合查清违法犯罪事实。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刑衔接机制,要求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若行政执法机关逾期不移送案件、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及垂直管理上级机关应责令限期移送或改正并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接责任人员参照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对移送材料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至迟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情况特殊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日作出决定。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移送及办理线上操作。并且要求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将刑事司法衔接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对“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实行问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明确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的监督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据此司法解释提请检察机关介入。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跨部门协作机制
《移送规定》《涉刑案件管理办法》《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均要求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
《移送规定》明确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需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与通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方面加强配合。
《涉刑案件管理办法》提出金融监管总局需加强与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的沟通对接,涉案业务调查相关工作包括积极配合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侦办案件。
《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情形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有权部门处理,并积极配合查清违法犯罪事实。
三、细化案件移送程序
《移送规定》列举了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等必备材料。移送期限方面,对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由专案组核实情况,经法制审核后3日内决定是否移送,提交书面移送报告。金监总局及其省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移送的,负责查处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需在二十四小时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不全的案件,并限期补正。对不予立案决定,金融监管部门可提请复议或建议检察院监督。
《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在案件报送时提交调查报告、司法判决文书等。案发机构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属地派出机构和法人总部报告。派出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审核报告内容,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确认报告。
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需在六个月内提交调查报告,并在一年内完成追责并报送审结报告。监管机构应在金融机构报送审结报告后六个月内完成监管审结。
四、适用范围
《移送规定》针对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办理的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
《涉刑案件管理办法》适用于金融机构的涉刑案件管理,其涵盖境内设立并受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银行类(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类(如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保险公司类(如人身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如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等),外国银行代表处等机构同样适用此规定。
《风险防控管理办法》针对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五、案件范围
《涉刑案件管理办法》适用案件范围是指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犯所在机构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同时还规定案件风险事件是指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案件确认标准的有关事件,以及重大案件的情形。
重大案件包括涉案金额超1亿元、风险敞口超5000万元且占净资产10%以上、性质恶劣、引发挤兑或重大舆情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案件。
《移送规定》仅规定案件范围包括金融监管部门在执法中发现需移送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同时不适用于《监察法》管辖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移送规定》对重大案件的定义为跨区域、涉案人数众多的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能严重危害金融安全或者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案件;其他有必要督办的重大案件。
六、监管措施
《移送规定》强调对移送流程的监督,如公安机关未依法立案时,金融监管部门可提请复议或建议检察院监督。此外,《移送规定》强调推动信息化建设,要求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旨在提升移送效率。
《涉刑案件管理办法》明确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的后果,包括监管约谈、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管理纳入监管评级。同时提出对主动发现案件线索的机构及人员给予奖励,鼓励金融机构自查自纠。
《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要求监管部门负责对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并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存在问题的,应当依法视具体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七、总结
综上,《移送规定》旨在提升案件移送效率,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秩序。
《涉刑案件管理办法》重点在于规范金融机构对涉刑案件的内部管理责任,强化案件信息报送、调查问责和整改要求。
《风险防控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任务。明晰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的职责边界。
上述规定共同构建了“内外结合”的监管框架。外部层面,通过明确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机制,有效解决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过程中存在的协作不畅、证据标准模糊、职责不清等问题;内部层面,通过机构自查和整改减少案件发生,落实机构内部管理与责任。规范化、高效化的制度设计,日臻完善的监管机制,有利于推动金融机构强化内控体系,提升金融犯罪处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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