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及商场场地出租者合规建议
发布日期:2025-05-09
作者: 朱云燕 陈静远
一
立法背景
(一)司法解释之出台背景
长期以来,预付式消费在健身、美容、培训、家政等领域都得到了广泛地应用,这一模式可以让消费者在获取服务时享受折扣优惠,并有效帮助广大经营者快速回笼资金,减轻中小微企业融资压力,是促进消费的“双赢”举措。但近年来,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预付式消费领域乱象频发,具体表现为商家卷款跑路并恶意逃避退款、设置各类不合理的“霸王条款”等,这些都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着力扩大内需,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和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和促进投资落地机制,完善扩大消费长效机制。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并实际发挥预付式消费模式的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司解”) ,旨在规范市场行为,打通消费堵点,助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1]
(二)过往针对预付式消费的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此外各地对该类经营者既有的监管办法还包括了:北京市《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厦门市《关于加强零售业购物券(卡)管理的通知》、上海市《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甘肃省《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等。
可以看出,在面对预付式消费这一特定买卖模式时,对于责任主体的认定、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解释、无效、解除及返还预付款金额及利息的计算方式等,过往法律法规尚不够明确,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面临多种阻碍。而新司解的出台,则正是为了填补这一空白、解决司法裁判口径不统一的问题。
二
核心条款及创新点解读
新司解一共27条,对于前述空白或不明确事项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诉讼主体并显著扩大了责任主体的范围,将商场场地出租者、名义经营者、清算义务人等都列为可追责对象,还针对性地对预付式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各类无效情形、消费者可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情形做出了规定,极大保障了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下的权利。
创新点总结
针对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突出问题,新司解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了多项制度创新。过去我国有关预付式消费的法律法规仅仅规定了经营者责任,要求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同时,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而新司解则明确了诉讼主体并显著扩大了责任主体的范围,将商场场地出租者、名义经营者、清算义务人等都列为可追责对象,还针对性地对预付式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各类无效情形、消费者可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情形做出了规定,极大保障了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下的权利。
此外,不少地区曾针对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出台过管理条例,例如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对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要求,新司解则可以达成协同监管的效果。例如《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 预收资金余额管理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意图保障预收款的资金安全,要求上海市建立预收款专用账户,实现第三方存管等合规要求,这填补了新司解没有涉及的领域,二者在规制预付式消费领域形成互补;此外,《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明确了经营者应当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上提交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合同等资料,完成资料提交获得密钥后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网站首页公示,而新司解则规定了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合同条款解释,应以有利于消费者为原则,从另一方向规制预付式消费合同。
三
商场出租方责任分析
新司解将商场出租方列为责任主体之一,商场场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根据过程承担赔偿责任。这也使得部分有着敏锐法律风控意识的商场出租方/运营方主动关注新司解项下,其可作的管理手势更新明细、尺度等,而我们也将从这一角度出发,着重分析商场出租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合规整改和风险防范措施。
(一)强化商场出租方责任
在新司解颁布之前,预付式消费纠纷中:
1)对于非“租赁柜台”商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消费者直接向商场索赔难度较大((2023)浙0702民初6968号),仅有少数法院认为,商场实施统一管理,消费者对商场享有信赖利益,商场应当承担责任((2021)辽03民终1411号)。
2)而对于“租赁柜台”商家,法院裁决主要援引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如果符合该条规定的适用情形,法院会裁决商场方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2019)鲁0105民初4573号)。
而在新司解中,商场出租方的责任则被强化,商场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不再仅仅局限于“租赁柜台”模式,而是当商场作为出租场地方未对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尽到审查义务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新司解也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商场责任承担间达成了平衡。征求意见稿中对新司解第6条最初的规定是:“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场地出租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三条关于柜台出租者责任的规定。”这一规定要求商场方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实践中,商场授权门店使用商场统一的品牌标识、装修风格、服务标准,并接受商场的日常经营指导与监督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通常情况下,商场的角色局限于商铺的出租,对商家的具体运营细节缺乏直接干预的权利和能力,因此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措施。基于这种情况,要求商场对商家可能发生的诸如卷款潜逃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不合理,同时也有违合同相对性。鉴于此,在最终生效的文本中,新司解调整为商场只需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即主要通过核查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文件等方式确认商家的基本信息,这有效地将商场的责任限定在一个更为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同时,相比征求意见稿中商场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商场方没有直接参与到具体的销售或服务行为中,也没有过错,只要是在其场地上进行的交易导致了消费者的损失,就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新司解第6条规定了商场方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以存在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此举不仅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考虑到了商场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和限制,从而达成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二)合规整改与风险防范措施
对于商场而言,若未对租赁场地的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查(如未核实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等),导致无资质商家收取预付款后“跑路”,商场不仅要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舆情与群体性纠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许多预付式消费产品(如健身俱乐部会员、美容美发卡、教育培训课程等)面向广泛的消费者群体。这些商品或服务通常与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吸引了大量的消费者参与,因此一旦出现问题,受影响的人数就会非常多,容易产生集体诉讼风险。而由于消费者在做出消费决定时部分是基于对商场的信赖利益,一旦发生经营者资金链断裂、卷款跑路或存在欺诈行为等情况,消费者往往会将责任归咎于商场,认为其未对入驻商家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与持续监督。而这可能也会让商场面临舆论危机,若商场被贴上“维权难”“管理混乱”等负面标签,也会直接影响客流量和品牌形象。
资质审查要求:
其他风险防范措施:
1.资金监管:商场方应当对消费者预付的资金进行有效监管,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商场可要求经营者提供详细的资金存管证明。此外,商场可以在合同中加入风险保证金条款,要求商家预先提交一定比例的风险保证金。这笔保证金将专门用于应对突发的纠纷或赔偿事件。一旦发生商户违约、跑路或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商场可迅速动用这部分资金进行初步赔偿。
2. 严格商户审核:商场可以在商户入驻前通过合法途径进一步调查经营者的商业信息及商业信誉。例如,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是否有不良记录、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了解经营者是否涉及重大诉讼案件等信息。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评估和管理潜在租户的风险,维护商场的良好运营秩序。此外,商场方还可以要求经营者定期报备单用途预付卡发行情况,并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确认企业备案情况。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以规范市场秩序为支撑,以促进消费经济为目标,通过法律规则与典型案例的结合,构建预付式消费领域的诚信生态,实现“保护权益、稳定市场、提振信心”的多重价值,并最终推动消费与投资的良性循环。对于商场出租方而言,新司解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这不仅有助于预防潜在风险,还能提升商场的整体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通过上述措施,新司解有效地平衡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商场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之,新司解的出台不仅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更是对预付式消费领域长期存在的问题给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它为构建更加公平、透明、有序的消费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1] 参考打通消费堵点!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9321.html
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