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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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解析:预包装食品标签新规及其影响

发布日期:2025-05-08

作者: 张慧娟 冯文煦


2025年3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2025年第2号公告,发布50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9项修改单。本文主要与大家分享探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下称“GB 7718-2025”)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下称“GB 28050-2025”)的主要变化,及可能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与消费者产生的影响。


 

GB 7718-2025及GB 28050-2025将于2027年3月16日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2年的过渡期调整修改相关食品标签,以符合新规的要求。本文不拟对上述法规的修订作全面的比对和梳理,而是重点分析一些在理解上和实践中应特别注意的条款,供各方参考。


 

GB 7718-2025的重点变化


 

1.预包装食品的范围扩大,涵盖“预包装散卖”的食品


 

根据现行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包括1)预先定量包装的食品;及2)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GB 7718-2025扩大了预包装食品的范围,增加1)预先定量制作的具有统一长度标识的食品,及2)预先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计量销售的食品。比较常见的计量销售的食品,如超市和零食铺子称重销售的预先包装的糖果、巧克力、坚果、果脯等食品。


 

本次GB 7718的修订,通过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预先包装…计量销售”的食品,实质上引进了“预包装散卖”的新概念。这里有几个易于混淆的概念,有必要梳理,并且不同法规中表述的规定也有所差异,值得推敲。


 

首先,“预包装散卖”食品(即“预先包装…计量销售”的食品)如何区别于“散装食品”。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散装食品”是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比如在超市,称重销售的、无包装的散装瓜子、花生。散装食品标识无需满足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


 

而“预包装散卖”食品(即“预先包装…计量销售”的食品)定义的重点在于“预先包装”。我们对此的理解是,“预先包装…计量销售”的关键点有三个:一是具有面向消费者的最小销售单元;二是这样的最小销售单元具有预包装;三是这样的预包装在生产环节或销售前就已完成。这是“预包装散卖”食品与“散装食品”的最显著的区别。GB 7718-2025中纳入预包装食品监管范围内的是“预包装散卖的食品”,不是“散装食品”,切勿混淆。


 

接下来的问题是,“预包装散卖”的食品是否可能豁免预包装标签的标示要求。对此问题的理解值得探讨,并可能需要主管部门的进一步澄清。


 

一方面,GB7718-2025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将“预包装散卖”食品纳入“预包装食品”的范畴统一管理,并未对“预包装散卖”食品提供特别的处理方式。另一方面,2025年3月27日,除GB 7718-2025及GB 28050-2025发布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发布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下称“《标识办法》”),与GB 7718-2025及GB 28050-2025同步实施,即于2027年3月16日施行。《标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指出,销售“拆除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后以计量方式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如果拆除外包装后的独立包装上已标明前款规定的全部信息的,可以不另行标明。”《标识办法》中“拆除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后以计量方式销售的”实际上就是“预包装散卖”的情形。


 

《标识办法》此处的表述与GB7718-2025不完全一致。我们认为,GB 7718-2025在4.1条指出,若其他法律、法规中有豁免产品标示内容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标识办法》第三十三条及GB 7718-2025在4.1条的规定,可以认为《标识办法》对“预包装散卖”食品的标识作出了特殊规定,可以不按照GB 7718-2025的要求在散卖的最小销售单元上标识GB7718-2025所要求的全部信息,而是可以采取变通的标识方式,如通过在销售点所使用的容器、外包装上加以标识的形式。


 

2.日期标示应清晰,增加“消费保存期”选项


 

现行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生产日期可以采用“年月日”或者“月日年”的标示方法。这就导致消费者有时不能清晰准确的了解生产日期。GB 7718-2025明确提出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采用“年月日”的标示方法。保质期到期日可以采用“最佳食用日期”“最好在……之前食用”“……之前最佳”等标示方法。同时,食品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而无需标示生产日期。


 

同时,《标识办法》第十四条指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在食品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若独立区域未设置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字样,避免消费者找不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情形。


 

此次GB 7718-2025还引入了“消费保存期”的概念,食品生产企业可以选择性标示。所谓消费保存期,是指食品在食品标签标明的贮存条件下最后的食用日期。消费者可能产生疑惑,保质期到期日不就是最后的食用日期么,为什么还有一个“消费保存期”?


 

从理论上说,一些食品产品,如果贮存得当,可以保存较长时间。但在一些情况下,国家法律法规会对某类或某种产品的最长保质期限作出强制性规定。出于合法合规目的,此类产品按照法律规定标示了保质期到期日,但实际上该类产品品质在保质期到期后的一段时间内,可能仍然适宜消费者使用。另外,有的企业在确定保质期时比较保守,留有很大的余地。这就造成有些过了保质期的食品,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仍然适合消费者食用。从法律上说,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禁止销售,但对消费者在保质期内购买,保质期到期时尚未食用的食品,则没有必要规定过了保质期必须立即丢弃,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食品浪费。引入“消费保存期”,可以引导消费者合理食用食品,在保证消费者食品安全与营养的前提下,减少食物浪费。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选择是否标识“消费保存期”。一方面食品生产企业应对处在“消费保存期”内的食品质量负责,这是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所在;另一方面,通过标示“消费保存期”,也有利于食品生产企业与食品经营企业协商食品的货架期及食品剩余保质期的合理安排,有利于更好的处理临期食品,减少食品浪费。


 

3.致敏物强制标示要求


 

我国现行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致敏物的标识要求为推荐性。可能出于近年来我国居民过敏体质增多,以及与国际接轨的考虑,此次修改对8种致敏物质作出了强制标示的要求。因此,目前市场上的预包装食品,除少数可以豁免者外,均需修改标签标识,增加过敏物质的内容。


 

8种常见的致敏物质是:1)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2)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3)鱼类及其制品;4)蛋类及其制品;5)花生及其制品;6)大豆及其制品;7)乳及乳制品;及8)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豁免致敏物质的强制标示要求:


 

1)经深度加工,已去除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蛋白质成分;


 

2)单一配料为致敏物质的产品,且产品名称中已明确该致敏物质的名称;


 

3)食用酒精、蒸馏酒。


 

要求强制性标识的8种过敏物质,与国际上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的要求相似。做好过敏物质标识,也便于中国企业与产品更好地进入国际市场。


 

针对上述8种致敏物质以外的可能致敏的其他物质,生产企业可以自愿标示。此外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致敏物质时,如共用生产车间、生产线的,也鼓励企业自愿标示。


 

4.删除转基因食品标示提示


 

GB 7718-2011明确要求“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GB 7718-2025中却删除了这一条款。这并不意味中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规定发生变化,而主要是因为此前消费者、食品企业及各级主管部门经常对该条款产生误解。


 

中国关于转基因标识的规定,主要来自国务院2001年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指出,我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2002年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则进一步细化了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要求。因此,GB 7718-2025删除了关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条款,仅出于法规体系化的考虑 —— 国务院条例及农业部管理办法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必在GB 7718中再予重复。因此,食品生产企业仍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产品作转基因标识。


 

5.食品声称更加严格,禁止使用“零添加”等表述


 

现在市场上有不少声称“零添加”的食品产品,这项新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影响较大。GB 7718-2025明确禁止使用“不添加”、“不使用”、“未添加”、“零添加”、“无添加”、“未使用”、“没加”、“没用”、“没使”、“没使用”、“未用”等词语。此处是不完全列举,凡是与上述词语性质相同的词汇均禁止使用。


 

但如果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某一款食品,其产品配料或成分含量为“0”的,那么企业依旧可以使用“无”、“不含”等声称,起到一定的宣传效果,前提是该配料或成分本来就是允许添加、允许存在或可能存在于该类食品中的物质,否则不允许滥用“无”、“不含”等词汇。


 

换言之,GB 7718-2025在一定条件下,仍然允许企业对产品中的特定成分含量作“零含量”声称,但不再允许企业对产品的生产工艺作“零添加”之类的声称。


 

6.益生菌类产品标示要求


 

鉴于消费者对健康越来越关注,保健食品类的益生菌产品深受消费者追捧。但很多产品标示存在着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如某些益生菌产品标示含有某某益生菌、含有多少数量的某某益生菌、或生产过程中添加多少益生菌等,但并未说明其终产品中含有多少活菌。一般来说,益生菌产品的功能,主要取决于终产品中活性益生菌的数量。


 

本次修订的GB 7718-2025明确要求对生产过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种,如未经灭活或去除工艺的,应标示菌种名称,可标示菌株号及菌种含量。而如果菌种已经灭活或过滤去除的可不标示,如果标示的,则应明确杀菌工艺,或标示“经灭活”、“非活菌型”、“灭菌型”等能充分说明菌种已无活性的词语,避免误导消费者。对于这项新规定,相关生产企业应予重视。


 

7.对“进口食品”作专门规定,明确标示要求


 

从章节结构上来看,GB 7718-2025为进口食品单独设置了一个章节,具体规定了进口食品的一般要求、配料表、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原产国或地区、日期标示及适宜人群、食用量或食用方法等。其中以下要求需特别注意:


 

1)原产国或地区的确定方法: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标示该国家或地区;两个及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国/地区;灌装或分装国家/地区与原产国/地区不一致的,应同时标示。


 

2)中文标签:一般贸易途径进口的食品,均应加贴中文标签。对强制性标示的内容,中文标签应与外文标签一一对应。此处需提醒进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如果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未标示生产日期,且该食品保质期小于6个月的,则在进口时应推算生产日期,并作标示。进口商不能仅以原包装未标示生产日期,已经满足一一对应关系而不标示生产日期。


 

8.增加数字标签的要求


 

GB 7718-2025提出了数字标签的要求,笔者在此做两点提示:第一,数字标签目前不是强制性的要求,仅鼓励食品生产企业使用,但不排除以后会强制要求。第二,使用数字标签并不能免除现行实体标签的要求。


 


 

GB 28050-2025的重点变化


 

根据国家卫健委此前的调查,近年来与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的慢性病已成为中国居民的主要死亡原因,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等慢性病成为健康的头号公敌,因此改变不良生活习惯就成为保护健康的关键要素。为此,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启动了“三减三健”专项行动,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三减”指的是“减盐”“减糖”“减油”;“三健”指的是“健康口腔”“健康体重”“健康骨骼”。此次修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也体现了“三减三健”的精神。


 

1.增加2种强制标示营养成分:饱和脂肪(酸)及糖


 

根据现行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识的内容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及钠。GB 28050-2025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及糖的内容。


 

2.关注儿童青少年肥胖问题,增加“盐油糖”提示语


 

近年来,我国儿童青少年超重肥胖率持续上升。当前我国6岁以下儿童超重率和肥胖率分别为6.8%和3.6%,6-17岁儿童青少年超重率和肥胖率分别为11.1%和7.9%。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等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基于以上考虑,GB 28050-2025强制要求预包装食品应在营养成分表下方标示“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的提示语。


 

在此提示食品生产企业,不得随意标识“适合儿童青少年食用”、“适用未成年人食用”等声称。根据《标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的,食品标识不得标称适合未成年人食用,否则容易被认定为欺骗、误导消费者。


 

3.增加预包装食品份量参考值的推荐规定


 

份量参考值是本次标准修订新增的内容。目前市场上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成分表通常是基于100g或100ml为单位标示,鉴于预包装食品的容量各异,按份来标示食品的营养成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了解。此次修订,GB 28050-2025共确定了18个常见食品类别的分量参考值。


 

4.其他:术语定义、营养成分含量、声称、营养素参考值(NRV)等的调整


 

此外,本次修订还依据《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更新了部分营养素参考值;修改了部分营养素声称条件及营养成分作用声称标准用语;增加能量和部分营养成分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两种营养标签格式;允许企业采用图形、文字等方式对营养标签补充说明等。对此部分的修改变化,本文不作详细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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