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单位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什么责任?
发布日期:2025-02-28
作者: 莫非 肖丽红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关系到广大农民工群体的根本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国务院于2019年12月30日发布并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行政法规的层级上,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提供了基本依据。根据《条例》,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那么在建设工程领域,总包单位对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有怎样的责任?
一
先行清偿责任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这里,先是明确了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有监督的义务。但该条紧接着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包单位应先行清偿,再向分包单位追偿。也就是说,虽然分包单位是直接责任单位,但为保障农民工利益,《条例》规定了总包单位在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先行清偿。
2021年7月7日起实施的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了“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相比《条例》的监督责任,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上升到了“总责”。这一表述与其承担的“先行偿付”责任显然更加匹配。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先行清偿”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责任,理论及实务界存在一定的分歧。有的认为是连带责任,有的认为是补充责任。对此,笔者认为,从条文的字面意思及立法目的考虑,总包单位的“先行清偿”责任,既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补充责任,而系如其字面所言,总包单位履行“先行清偿”全部欠付工资的责任,而后有权向分包单位依法追偿。例如在(2023)桂1103民初207号判决书中,法院即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认为:“原告起诉的主体包括了涉案工程的分包单位及总包单位,应由总包单位即译文公司先行清偿分包单位即晏栩公司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再依法进行追偿。故本案承担支付义务的主体应为译文公司。译文公司先行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法追偿。”
鉴于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欠付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先行清偿的责任,因此,总包单位在选择分包单位时,应对分包单位的资信情况做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分包单位有足够的付款能力,避免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后无法追偿的风险。另,需要特别提醒总包单位注意的是,《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该条款并未赋予清偿义务主体追偿的权利,因此,总包单位在分包时应确保分包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以免承担清偿责任后无法追偿。
二
总包代发制度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都明确了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的制度(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总包代发制度要求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则应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为确保总包代发制度的顺利执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总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可见总包单位在总包代发制度下责任之重。
上述总包代发制度对于总包单位而言,关涉如下三个关键的环节:
(一)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劳资专管员配备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总包代发制度的基础。因为总包代发制度下,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而工资支付表是总包单位代发工资的重要依据之一。《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条例》与《暂行办法》在实名制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总包单位的相关责任,即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
根据《暂行办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1]。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
我国不少地区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专用账户管理制定了地方性的规定,例如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住建规范联〔2022〕5号)、《湖南省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办法》、《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建议总包单位结合当地具体规定,开立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签署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根据该条规定,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双方,或者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劳务单位三方之间需要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工资支付的具体条款和条件等。
三
工资保证金
《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在此基础上,相关部门于2021年8月17日发布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规定》的要求,总包单位应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2]。《规定》同时明确了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等事项。
四
维权信息公示
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总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维权信息的公示虽看似微末细节,但建议总包单位认真按照规定执行,否则,可能被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还将面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结语
总包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用工等方面负有多重责任,其中,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更是突破了劳动合同的相对性,负有“先行清偿”的责任。在我国推行总包代付的制度背景下,总包单位应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劳资专管员配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委托工资支付协议签署、工资保证金存储及维权信息公示等方面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1] 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2] 根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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