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袭警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25-02-06
作者: 唐敏里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袭警罪,针对暴力袭警行为不再按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而是按照袭警罪定罪处罚。在此基础上,两高2025年1月15日公布《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袭警案件解释》),该司法解释在两高一部2020年《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惩治袭警行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改动,如进一步明确了刑法第227条第五款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内涵,并直接规定了不属于暴力袭击的情形;增加了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过错时对于行为人相应的从宽处罚措施,以及整体上体现出罪责刑相适应的特征,较《惩治袭警行为意见》明显从重的特征有所区别。结合笔者办理妨害公务、袭警类案件经验,分享以下几点看法。
一
《办理袭警案件解释》明确了暴力袭击的行为方式和条件
《惩治袭警行为意见》第一条规定了暴力袭击的外延,如针对民警的撕咬、踢打行为,针对车辆、装备的打砸、抢夺等行为属于暴力袭击行为,该规定被《办理袭警案件解释》继续沿用。然而,《惩治袭警行为意见》并未规定前述暴力袭击行为需达到的严重程度,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办理袭警案件解释》在《惩治袭警行为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针对民警的人身攻击行为,须满足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
2、针对警务车辆、警械等装备的暴力袭击行为须达到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笔者以前办理的一起妨害公务案件:[1]交警示意行为人靠边停车,行为人驾驶车辆为躲避盘查,在逐渐减速即将停靠路边时,从交警侧面突然加速逃离,交警持交通指挥棒敲击其车尾部时将手臂震伤,构成轻微伤。行为人目的是逃避执法,行为方式是趁交警不备从其侧面驶过,属于一般性的逃避抗拒行为,不属于《办理袭警案件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暴力袭击或阻碍行为,也不属于第二条规定的撞击行为,不针对人身或装备,如按该司法解释则达不到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此处只作理论分析,不考虑追溯时效),不应当构成妨害公务罪。
此外,《办理袭警案件解释》还规定了不属于暴力袭击的几类情形:第一类轻微的肢体接触;第二类为摆脱抓捕、控制而实施的一般性抗拒行为,如挣脱、甩手、蹬腿等,危害不大的行为;第三类是言语攻击。这几类行为的特点是暴力程度明显轻微,达不到危及人身安全的严重程度。
法律采用二元制裁体系处置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采用其他制裁手段不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由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具有一般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需要动用刑法,则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条文表述可以明显看出,前者针对的行为是使用普通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如非暴力行为、威胁方法或程度较低的阻碍行为等,或明显不足以危害人身安全,适用行政处罚;而后者的条文表述直接规定,采用暴力或威胁方式阻碍执行职务或暴力方式袭击人民警察,该行为方式的危害性较前者明显更高。可见,是否采用暴力行为,以及暴力行为的危害程度是区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重要界限,这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笔者曾办理过一起袭警型妨害公务案件,行为人骑自行车占用机动车道,被民警拦下,交涉过程中产生言语冲突,行为人为挣脱警察控制而采用蹬腿脚踢方式反抗,后被以涉嫌妨害公务刑事拘留。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以暴力程度相对较低等为由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二
《办理袭警案件解释》第八条规定的警务辅助人员不包括保安人员
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办理袭警案件解释》已经明确规定,针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暴力袭击不构成袭警罪,但是针对正在配合民警执行公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袭击行为,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警务辅助人员的范围是什么,是否包括保安人员,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笔者认为,警务辅助人员不包括保安。警务辅助人员有权协助执法,保安人员不能协助执法,两者存在明显区别:
1、工作职能不同
警务辅助人员(简称辅警)是为公安机关日常运作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国务院办公厅发2016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规范辅警管理意见》)第8条、9条明确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分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分别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或或外勤类执法性工作。这也是辅警可以协助民警执法的法律依据。
保安的职能是服务,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中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规范辅警管理意见》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两项法规对于辅警和保安的角色定位非常清晰:前者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后者定位于社会服务。
2、招聘方式不同
辅警由公安机关统一招聘,通常由地市级公安局开展录用工作。如《上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公安机关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招聘辅警。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保安人员通常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或者通过保安服务公司招聘后,以劳务派遣形式外派到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3、证件不同
辅警工作证是执法类证件。辅警通过考试、招聘,取得公安部监制的辅警工作证,持证上岗。如《上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实施后,上海公安机关对全市辅警队伍统一进行了授证和换标,发放新版上海公安辅警工作证,以规范辅警管理工作,协助民警执法。[2]保安人员取得的是保安员证,保安员证属于行业资格证,表明其可以从事保安服务工作,而非执法类证件。
笔者办理的另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行为人因邻里纠纷前往派出所询问处置情况,对民警回复不满,进而产生冲突,被带至留观室看守。期间向负责看守自己的保安人员泼开水报复,造成轻微伤,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笔者作为辩护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认为该保安人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协助民警执法主体资格,且当时没有民警在场带领,执法程序不合法,不构成犯罪。法院审判认为保安人员属于辅警,可以协助民警执法。[3]
三
辅警须在民警带领下配合民警执法
按照《办理袭警案件解释》规定第八条规定,暴力袭击警务辅助人员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前提是警务辅助人员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这里的”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包含几层意思,1、”正在”要求执行职务行为正在发生,包括了执法的整个过程,以及与执法行为密切相关的准备行为或收尾行为;2、”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包括主体性合法和程序性合法,[4]其中,主体性合法要求人民警察和辅警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如人民警察必须是《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而警察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身份,不能是前述保安人员。程序性合法要求辅警必须在民警的带领下配合民警执法,辅警不是正式在编民警,不具备单独的执法主体资格,这是执法亲历性的体现。《规范辅警管理意见》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不得单独执法。
司法实践中已有生效判决认为辅警单独执法行为程序违法,针对辅警单独执法的暴力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李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判决书【(2015)灵刑初字第72号】,”被害人张某某、左某在处警过程中,虽然遭到被告人李某的辱骂、殴打,但二人系协警,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和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人员身份,而协警作为辅助警力,不具有独立执法权,必须在在编人员带领下开展工作。本案中无确实充分证据证实二名协警在在编警察带领下执法,二协警单独执法程序违法,故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如前文提到的针对保安人员泼开水案件,当时只有一名保安人员在留观室看守行为人,没有其他在编民警在场带领。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没有法律依据规定可以交由保安人员单独执法,笔者认为该名保安人员主体资格以及执法程序均不合法,行为人向其泼开水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规范辅警管理意见》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以下工作:……(二)案(事)件的现场勘查、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强制措施、审讯或独立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
该案公安机关出具《执法证明》记载,”张某系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外派在我派出所的特保队员,协助派出警民警工作。”法院据此认定张某作为特保队员配合民警执法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行为向其泼开水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该认定值得商榷。
四
结语
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复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对于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还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如何准确认定刑法277条规定的暴力袭击行为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并针对具体行为的不法程度和危害后果准确配置相应的处罚措施,秉持刑法谦抑性原则综合适用行政处罚和刑事手段,对于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以及缓和警民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1] (2015)普刑初字第877号。
[2] 《新版号牌、胸徽和肩章!上海辅警“授证换标”》。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9940497609994337&wfr=spider&for=pc
[3] (2024)沪0115刑初497号刑事判决书。
[4] 《袭警罪中“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正确理解》,章晓瑜;李智博;潘星宇,《人民司法(案例)》2024年第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