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裁委员会成功举办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可仲裁性与中介机构责任研讨会
发布日期:2026-09-18
2026年9月8日,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中国资本市场学会的指导和支持下,由上海仲裁委员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主办,中国(上海)证券期货仲裁中心和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专业委员会承办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可仲裁性与中介机构责任研讨会”在上海国际仲裁会客厅隆重举办。
其中,大成上海主任陈俊律师作会议总结,大成上海合伙人范兴成律师、姚蔚薇律师受邀参与发言。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党委委员、副会长余辉,中国证监会原首席律师焦津洪,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刘晓红出席会议。来自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证投服中心、法院系统、高等院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及律所的领导、专家和行业代表参与了本次研讨会。会议由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副秘书长兼中国(上海)证券期货仲裁中心副主任陆静主持。

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副秘书长
兼中国(上海)证券期货仲裁中心副主任 陆静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党委委员、副会长余辉在致辞中指出,本次研讨会聚焦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可仲裁性路径与中介机构合理担责边界两大议题,一头连着投资者保护的效率与公平,一头连着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的合规边界,极具现实意义。他表示,自2021年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以来,虚假陈述纠纷的可仲裁性已从“理论之争”走向“试点之用”,上市公司应主动适应多元解纷新格局;中介机构责任认定需回到“过错与勤勉尽责”的法治轨道,体现“过罚相当”的裁判智慧。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愿做“连接者”,抓实前端合规、完善自律指引、搭建交流平台,代表上市公司群体提出有依据、有分量的政策建议。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党委委员、副会长 余辉
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刘晓红在致辞中表示,本次研讨会聚焦“可仲裁性”与“责任边界”两大核心命题,既是证券法治的前沿课题,也是市场一线的迫切呼声。她指出,自2021年证监会与司法部联合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以来,上海仲裁委员会迈出了一系列实质性步伐:2024年12月挂牌设立中国(上海)证券期货仲裁中心,2025年12月发布《上海仲裁委员会证券期货仲裁规则》并于2026年3月正式施行,2026年6月发布《证券期货仲裁白皮书》与《证券期货仲裁十大典型案例》,明确厘清了债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介机构侵权赔偿的仲裁管辖边界。她表示,期待通过深入研讨进一步厘清裁决规则、明确责任尺度,推动形成“过罚相当”的责任认定标准,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贡献仲裁智慧和仲裁方案。

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 刘晓红
主旨演讲环节,中国证监会原首席律师焦津洪围绕公司债券市场的法律适用统一问题、债券虚假陈述侵权纠纷中中介机构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债券虚假陈述侵权纠纷中评级机构的特殊责任问题作了深入阐述。香港中文大学讲席教授、商学院荣誉兼任教授黄辉从中国承认和执行境外判决的法律框架入手,分析了跨境证券纠纷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现实挑战,进而论证了选择仲裁在跨境证券争议解决中的优势与可行性。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院长兼中国(上海)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主任郭洪俊则从条款设计的实操角度,详细拆解了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境外上市证券纠纷仲裁条款的设计要点与风险防范策略。

中国证监会原首席律师 焦津洪

香港中文大学讲席教授、
商学院荣誉兼任教授 黄辉

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院长
兼中国(上海)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主任 郭洪俊
圆桌对话环节分别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专业委员会主任范兴成、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张子学主持。第一场圆桌对话聚焦“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可仲裁性”,围绕债券虚假陈述侵权纠纷、赴境外上市公司证券纠纷以及境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三类典型场景的可仲裁性与仲裁条款设计展开讨论。国元证券董事长沈和付,中金国际副总裁、总法律顾问、资深董事总经理周佳兴,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关峰,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刘思远等与谈嘉宾,结合各自实务经验,就仲裁条款的示范文本设计、侵权与违约竞合下的管辖判断、境外监管与境内仲裁的衔接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范兴成律师最后总结,债券侵权的可仲裁性,是“怎么设计仲裁条款”的问题,也涉及到仲裁条款射程宽度,法院审查的尺度问题;在赴境外上市公司之虚假陈述纠纷,有成熟的制度遗产,是”敢不敢用”、“愿不愿意”以及设计颗粒度的问题;在境内A股,是"要不要造"的问题,也涉及到仲裁合意条款如何设置问题。概言之,三个问题,三种难度,但都指向同一件事——中国资本市场需要一套与它的体量相称的、多元的争议解决机制,而推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通过仲裁裁决,具有诸多优势,而这件事,既需要立法者、裁判者,也需要在座每一位的推动。

圆桌对话一(从左至右:范兴成、沈和付、
周佳兴、关峰、刘思远)
第二场圆桌对话聚焦“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围绕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边界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划分展开研讨。国联民生证券合规总监戴洁春、南京中院金融庭副庭长王瑞煊、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夏东霞、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张玥、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蔚薇等与谈嘉宾,从合规管理、司法审判、仲裁裁判、内部追偿等维度,就中介机构过错认定标准、比例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内部追偿的司法实践差异等议题进行了富有建设性的对话。
姚蔚薇律师围绕“中介机构虚假陈述纠纷中的内部追偿问题”这一前沿主题,就“五洋债”内部追偿案件与“康美药业”内部追偿案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提出了三个值得关注和讨论的难点问题:虚假陈述内部追偿的责任主体范围问题,是否可以选择仅向部分责任主体进行追偿,还是需要追加全部责任主体为第三人;上市公司对外赔偿后发起内部追偿,在“追首恶”与向中介机构追偿时是否存在追偿顺位;外部赔偿案件确定的责任比例如何衔接到内部责任比例的确定上。相关分享内容引发到会嘉宾的关注和讨论兴趣。

圆桌对话二(从左至右:张子学、戴洁春、王瑞煊、
夏东霞、张玥、姚蔚薇)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陈俊在会议总结中指出,本次研讨会主题前沿、内容扎实,将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可仲裁性”这一理论命题与中介机构“责任边界”这一实务难题有机结合,既有监管视角的宏观指引,也有仲裁、审判一线的微观洞察,凝聚了市场各方共识,为构建证券争议解决的专业生态圈提供了宝贵的智力支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俊
本次研讨会汇聚了监管、司法、仲裁、学术与市场各方智慧,为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仲裁解决提供了多维度的专业思考。立足上海法治实践土壤,大成上海将以本次研讨会为契机,持续关注政策更新与行业变化,充分发挥上海办公室专业人才储备以及地域平台优势,打通理论研讨与一线法律服务之间的通路,把研讨共识落地于法律服务,和业界伙伴一道,为行业的良性、高质量发展贡献大成上海的专业力量。
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