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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城养老·如“意”护航 ——上海意定监护制度创新系列研究报告之二:“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专论及内容目录

发布日期:2026-07-20


“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专论

 

一、报告缘起:监护权与被监护财产权“两权分离”的制度深化设计

 

2026年6月,经大成上海立法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研究中心”)课题组律师集体研究和起草,研究中心于上海老博会法律分论坛现场发布了《申城养老·如“意”护航——上海意定监护制度创新研究报告》(“系列报告总论”)。系列报告总论立足实务研究,力求从现实需求中归纳总结针对性制度完善(立法与公共政策设计)建议。从需求侧、供给侧、比较法三个视角展开研究:第一部分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上海人口老龄化结构性特征及由此衍生的成年监护制度需求;第二部分系统梳理并评价上海意定监护制度体系的规范框架与创新成果,并对“意定监护+”金融领域进行专题分析;第三部分从比较法视角概观主要法治国家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经验;第四部分结合典型案例识别制度运行中的七大堵点,提出十三项立法(政策)完善建议,并特别关注到单身中青年“预备性监护”这一新兴需求的制度回应。系列报告总论直面热点而初试啼声,发布后已引发社会各方面的热切关注与讨论。

 

作为该系列研究的延续与深化,系列报告之二(“本报告”)如期问世,自本期始,将从总论部分开始第次发布。本报告聚焦意定监护制度的财产管理维度——即如何围绕服务信托这一制度安排,有效解决意定监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监护人有权监护,却难于善管;有意履职,却难以持续;意愿有所表达,却难以执行到位”的三重结构性困境。本篇报告旨在系列报告总论基础上,力图全面、系统、深入回答“被监护人的财产由谁管、如何管、管到什么程度、出了问题谁负责、管钱的信托机构信托服务全流程中要注意哪些责任与风险”的实务命题。

 

我们认为:“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的制度价值,正在于以功能分离的方式,将“管人”与“管钱”予以制度化剥离,构建一套“管人、管财、管服务、管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衡且可被证据化证明的运行机制。其中,意定监护人主要负责人身照护及代理决策;信托公司主要负责信托财产管理和意定支付;养老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专业照护服务,监督人(监察人)及公证、居村委等主体承担监督、见证和协同职责。这一分工格局的实质,不是简单将“意定监护”及“(养老)服务信托”两套法律制度体系叠屋架床,而是以功能分工与相互制衡构造一套可运行、可监督、可证明的合规系统。

 

从制度演进的角度看,本报告的写作也可被视为对系列报告总论的“补全”:如果说意定监护回答了“意思自治可以延伸到失能失智之后”这一命题,那么服务信托则回答了“财产管理可以脱离亲缘关系而依托专业机构”这一命题。两者的耦合,使得“个人意愿—财产托管—专业服务—外部监督”形成完整闭环,避免了单一制度工具的功能局限。

 

二、时代背景:三重变革下的制度需求爆发

 

其一,人口结构的深度老龄化推动制度需求刚性化。上海是全国老龄化程度最高的超大城市之一,独居老人、失独家庭、纯老家庭、“老养残”家庭数量持续攀升,“421”甚至“422”家庭结构使得传统“养儿防老”路径的适用性大幅收窄,“无亲可托、有产难管”成为大量老年及备老群体的普遍性焦虑。养老资金能否在失能、失智、突发疾病或家庭成员冲突情形下,按照本人预设意愿持续、定向、可追溯地用于养老服务与医疗照护,已经超越了单纯的“财富管理”命题,演变为一项更为基础的民生保障命题。

 

其二,社会结构的多元化演进推动新型服务需求主体不断涌现。单身中青年群体、丁克家庭、LGBT等非传统生活伴侣、跨境生活人群、宠物家庭、数字资产持有人群等新型主体的“预备性”财产与人身安排需求,正倒逼意定监护与信托制度突破传统“老年金融”的窄框架,向“全龄段、全场景、全财产”演进。域外经验表明,英国《精神能力法》LPA制度并不设年龄下限,任何年满18岁的成年人均可订立;美国《修订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RUFADAA)为数字资产托管提供了分层授权机制;美国《统一信托法典》第408条对宠物信托的效力予以明确认可。这些制度经验对我国单身中青年、宠物家庭和数字资产持有人群的“预备性”意定监护+服务信托制度安排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其三,制度供给的窗口期集中开启。2023年,原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确立“资产服务信托”独立分类,为养老服务信托提供了业务分类归属基础;2025年,《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府办发〔2025〕21号)出台,明确金融部门须“指导金融机构强化涉及意定监护金融产品的合规管理”,并要求规划资源部门“探索意定监护所涉不动产登记管理”;2026年6月,上海金融监管局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上海养老服务信托试点的通知》,首创“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与“意定支付”机制,明确养老服务信托可装入不动产、股权等非资金类财产,并对接民政部门搭建的养老服务平台;上海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从自贸区向全市扩容,浦东新区法规变通权的运用空间进一步打开。制度供给的密集出台已为“意定监护+服务信托”的规模化落地推广厚植了力度空前的政策土壤。

 

三、标志性突破:全国首例“意定监护+特殊需要信托”案例的制度意义

 

在制度供给密集出台的同时,实务层面也取得了标志性突破。2025年,上海市黄浦区瑞金二路街道“长者之家”案作为全国首例“意定监护+特殊需要信托”落地案例,为81岁张老伯(需照顾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伴和患一级精神残疾的儿子)构建了“监护人管人、信托管钱、公证与居委会共同监察”的全生命周期保障方案。该案通过财产隔离机制、意愿执行机制(《监护安排意愿清单》)、受托服务机制、双重监察机制(公证+居委会)、适老化服务机制“五位一体”的制度构造,实现了从”零”到”一”的历史性突破,为后续制度复制与拓展提供了可参照的实务样板。

 

截至2026年6月,上海已落地18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案例,其中上海信托“沪信养老1号”项目成为全国首例面向特殊家庭的“意定监护+特殊需要信托”创新实践。这标志着“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已从个案探索开始走向规模化实践,也是本报告贯穿始终的核心案例之一。该案的意义不仅在于填补了“意定监护+服务信托”的实务空白,更在于验证了“公证+居委会”双重监察机制在现行制度框架下的可行性,为其他信托公司复制推广提供了制度模板。

 

四、核心命题:信托机构(受托人)视角下的六大关切

 

不同于系列报告总论偏重制度宏观视角,本报告以“信托机构(受托人)”为(主体)核心研究视角,围绕以下六大命题展开系统研究:

 

(一)制度定位命题:如何在信托业务分类监管框架下,为“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找到合规表达的准确坐标,避免其被错误分类为资产管理信托或异化为“养老理财”产品;

 

(二)业务合规命题:从设立、存续到终止的全生命周期中,信托机构的合规难点、审查义务与操作规范,重点关注委托人民事行为能力审查、信托财产合法性审查、受益人架构设计、信托目的合法性等核心节点;

 

(三)法律风险命题:受托人视角下的十一大核心法律风险及其防控路径,特别关注委托人行为能力争议、监护启动与信托支付启动的时点错配、财产隔离效力维护、不动产入托的税费与登记合规等前沿难题;

 

(四)争议应对命题:七大典型争议场景的预防、化解与应对机制,包括继承人挑战信托效力、监护人变更、紧急医疗支付、监护人套取信托财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跨境冲突、剩余财产归属等;

 

(五)不动产创新命题:以房养老不动产信托与养老REITs的制度可能性与法律边界,特别关注居住权、税费成本、REITs退出机制等关键节点;

 

(六)域外借鉴命题:主要法域(英国LPA、美国SNT/RUFADAA/FINRA、日本任意后见+家族信托、德国照护授权书、加拿大BC省代理协议法等)制度经验的借鉴意义及本土化转化路径。

 

五、方法论:合规视角下的“四个不能”与“五重制度基础”

 

本报告在写作方法论上坚持两条主线:

第一条主线是“四个不能”的合规底线:不能把养老服务信托异化为资产管理信托或养老理财产品;不能把信托公司错置为医疗照护等监护决策主体;不能让监护人直接控制信托财产;不能以服务创新名义弱化客户适当性、个人信息保护等主体义务。上述底线是本报告贯穿全文的合规坐标,也是信托机构在业务创新中必须坚守的红线。

 

第二条主线是“五重制度基础”的架构:以《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供的意定监护身份法基础为第一层;以《信托法》提供的信托设立、财产独立、受托人义务和信托终止清算规则为第二层;以《公证法》提供的真实性、合法性与程序证明机制为第三层;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反洗钱法》提供的信息、资金与金融安全合规边界为第四层;以信托业务分类监管、养老金融政策以及上海地方试点文件提供的业务定位与实施路径为第五层。五层制度基础共同构成“意定监护+服务信托”的合规底座。

 

在合规表达上,应当将“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模式定位为:以成年意定监护为人身照护决策基础,以服务信托为财产管理与定向支付工具,以养老服务机构为专业服务供给方,以公证、监察人、信息归集和监管机制为外部制衡的复合型养老金融与专业服务安排。

 

六、研究重点与创新贡献

 

本报告在既有研究基础上的主要创新贡献体现在四个方面:

其一,首次从信托机构受托人视角,系统梳理养老服务信托全生命周期(设立-存续-终止)的合规难点,识别十一大核心法律风险,并逐一提供防控路径;

 

其二,专章探讨“以房养老”不动产信托与养老REITs的制度可能性,回应了上海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扩容后的实务需求,就居住权与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不动产入托的高税负、REITs底层资产池的构建等关键难题提出制度设计方案;

 

其三,突破“养老金融”的传统局限框架,将单身中青年、丁克家庭、LGBT伴侣、宠物家庭、数字资产持有人等新型主体纳入研究视野,回应“全龄段、全场景、全财产”的社会需求;

 

其四,系统梳理六大法域(意定监护、SNT、以房养老、全龄段预备性监护、数字资产与宠物信托、老年人金融保护)的域外经验,提炼可供上海先行先试的本土化路径。

 

七、报告结构导览

 

本报告在总论之外,共分八个部分,形成“制度逻辑—法律基础—实务风险—主体延伸—争议应对—不动产专章—产业升级—域外借鉴”的完整逻辑链条:

 

第一部分“‘意定监护+服务信托’的制度逻辑与市场需求”,界定基本概念,分析七类现实市场需求,并以黄浦区首例为核心案例予以解剖;第二部分“法律基础与制度体系”,从上位法律、监管依据、地方政策、法律关系、多重身份五个维度构建合规框架;第三部分“信托机构(受托人)视角下的实务难点与法律风险”,系统解析全生命周期的三阶段难点与十一大法律风险,是本报告的核心章节;第四部分“面向新型主体与新型财产的制度延伸”,聚焦单身中青年、特殊伴侣、宠物、数字资产、跨境要素五类新型场景;第五部分“信托机构争议解决应对思路与风险防控体系”,围绕七大典型争议场景提供应对方案;第六部分“‘以房养老’不动产信托的REITs探索”,作为独立专章深入探讨不动产入托的制度构造;第七部分“产业升级与制度完善建议”,从监管、立法、行业、跨机构协同四个层面提出二十七条具体建议;第八部分“域外经验比较研究”,梳理六大议题的域外经验并提炼本土化启示。

 

八、报告价值定位与致谢

 

本报告不是来自学界的纯粹学术研究,也不是简单的业务操作手册指南汇编,而是来自立法与公共政策研究民间智库,带有整体制度设计思维和相应评价标准,面向信托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市场参与者现实需求为主,兼顾法律实务界参与方具体操作要求,服务民政、金融监管相关部门决策参考等价值定位的综合性研究报告:

 

对信托机构而言,本报告提供合规业务开展的操作指引与风险防控清单,帮助信托公司在业务创新中守住合规底线,并识别可拓展的产品与服务方向;

 

对监管部门而言,本报告提供制度完善的立法与政策建议,可作为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信托监管框架、推动不动产信托登记扩容、探索“支持决策”机制的参考;

 

对法律实务界而言,本报告提供复合型法律架构下的争议应对方案,可作为律师、公证员在办理“意定监护+信托”业务时的操作参照;

 

对社会公众而言,本报告提供理解“意定监护+信托”制度价值的普及性视角,帮助老年人及备老群体、特殊家庭、新型主体理解这一制度对其生活规划的实际意义。

 

我们期待本报告能够为上海乃至全国“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制度的规模化落地贡献大成智慧,也为“全龄段、全场景、全财产”的信任服务平台愿景提供制度想象。本报告在撰写过程中,得到了包括上海信托“沪信养老1号”项目团队等业内同仁及多位专家学者的指导和支持,在此一并致谢。因研究议题涉及面广、制度演进迅速,报告中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文责概由主笔律师自负,报告内容还有待后续雕琢完善后以其他方式呈现于社会公众,敬请各界不吝斧正!

 

“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内容目录

 

注:报告正文内容本公号后续将逐章连载发布,敬请关注。

 

目录概览

第一部分 “意定监护+服务信托”的制度逻辑与市场需求

研究主笔:刘军杰律师

 

一、概念界定与制度定位

(一)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功能回顾

(二)养老服务信托与特殊需要信托的概念与功能定位

(三)意定监护与服务信托的功能耦合点

(四)“管人”与“管钱”分离的治理结构解析

二、上海“意定监护+信托”的现实市场需求

(一)“老养残”家庭的复合型监护需求

(二)独居老人、失独家庭、纯老家庭的财产托管需求

(三)失能失智老人的医疗照护资金定向支付需求

(四)单身中青年群体的“预备性”财产安排需求

(五)丁克家庭、LGBT特殊伴侣群体的财产托付需求

(六)跨境养老群体的资产管理与衔接需求

(七)数字资产持有人群的新型监护需求

三、全国首例“意定监护+特殊需要信托”案例深度解析

(一)案例基本情况:黄浦区瑞金二路街道“长者之家”案

(二)“五位一体”解决方案的制度构造

1.财产隔离机制

2.意愿执行机制(《监护安排意愿清单》)

3.受托服务机制

4.双重监察机制(公证+居委会)

5.适老化服务机制

(三)案例的制度突破点

(四)案例的可复制性与拓展性评估

(五)案例尚待完善的制度细节

四、市场规模与发展前景

(一)上海老年人口结构与金融资产规模

(二)“沪信养老”系列产品的市场反馈

(三)信托公司参与养老服务信托的业务规模分析

(四)市场需求的层次化与差异化

 

第二部分“意定监护+服务信托”的法律基础与制度体系

研究主笔:谭丽华律师

 

一、上位法律法规层面的制度基础

(一)《民法典》:成年意定监护与监护职责的基本法源

(二)《信托法》:受托人义务与信托财产独立性

(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意定监护的特别依据

(四)《公证法》:真实性、合法性与程序证据化

(五)《个人信息保护法》:敏感个人信息处理与信息共享边界

(六)《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与《反洗钱法》:金融安全义务

二、监管依据层面的制度框架

(一)信托业务分类监管:资产服务信托定位与业务边界

(二)信托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回归受托人定位

(三)养老金融政策:从养老资产管理转向养老服务支付保障

(四)反洗钱与受益人识别监管要求

(五)反电信网络诈骗的金融监管要求

三、上海地方层面的制度细化与前沿探索

(一)《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25年修订)

(二)《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

(三)沪府办发〔2025〕21号:意定监护实施的操作性规则

(四)沪金规〔2026〕2号:养老服务信托试点与“意定支付”机制

(五)上海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政策

(六)上海市律协《律师办理意定监护类业务操作指引(2026)》

四、法律关系视角下的多重架构

(一)意定监护协议法律关系

(二)信托合同法律关系

(三)公证或见证法律关系

(四)养老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五)四类法律关系的交织与冲突处理顺位

五、多重法律身份解析

(一)意定监护人:负责“人身监护”但不当然直接“管钱”

(二)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指令发起权与合规边界

(三)信托监察人:程序性监督与实质性制衡

(四)受益人:以本人利益为中心的架构安排

(五)四方主体的信息共享、保密义务与决策层级

六、本部分小结:制度体系的合规表达

 

第三部分 信托机构(受托人)视角下的实务难点与法律风险

研究主笔:杨雨馨律师

 

一、信托设立环节的合规难点

(一)委托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审查难点

1.信托设立时的能力评估

2.与意定监护协议成立/生效时点的衔接

3.医学评估与法律评估的协调

(二)信托财产的合法性审查

1.资金来源合法性核查

2.不动产入托的产权审查

3.与配偶、继承人潜在权益的冲突识别

(三)受益人确定的特殊问题

1.委托人即受益人的常见架构

2.受益人范围扩展(家属共同受益)的处理

3.受益人变更的限制条款

(四)信托目的合法性的审查

1.与公序良俗的衔接

2.信托目的与意定监护协议目的的一致性

二、信托存续期间的运行难点

(一)“监护启动”与“信托履行启动”的时点错配

1.监护启动的法定要件

2.信托财产支付启动的合同要件

3.时点错配导致的资金支付僵局及应对

(二)《监护安排意愿清单》的执行难点

1.意愿清单的法律性质

2.意愿清单的可操作性与“定期更新”机制

3.意愿清单与突发情况的应对

(三)大额资金支付的审批难题

1.大额支付的认定标准

2.双重审批机制的实务操作

3.紧急医疗资金的快速调用与“医疗备用金”机制

(四)受托人主动管理义务的边界

1.资产保值增值义务的边界

2.对养老服务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边界

3.与意定监护人、委托人、受益人、监督人决策的冲突与协调

(五)信托财产的隔离效力维护

1.与委托人个人债务的隔离

2.与监护人个人债务的隔离

3.强制执行异议的应对

三、信托终止环节的处置难点

(一)委托人死亡后的财产处置

(二)剩余信托财产的归属安排

(三)与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衔接

(四)丧葬费用支付的实务问题

(五)继承人异议的应对

四、信托机构的十一大核心法律风险识别

(一)风险一:受托人信义义务履行风险

(二)风险二:委托人行为能力与信托成立有效性争议风险

(三)风险三:意定监护协议与信托合同冲突风险

(四)风险四:反洗钱与反电信网络诈骗合规风险

(五)风险五:紧急医疗决策的法律风险

(六)风险六:养老服务机构履约瑕疵的连带责任风险

(七)风险七: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共享合规风险

(八)风险八:信托财产隔离效力被击穿的风险

(九)风险九:受益人变更与继承人异议引发的效力争议风险

(十)风险十:不动产入托的税费与登记合规风险

(十一)风险十一:跨境要素引发的法律冲突风险

 

第四部分 面向新型主体与新型财产的制度延伸

研究主笔:勇宁律师

 

一、单身中青年群体的“预备性监护+信托”安排

(一)需求特征与制度供给缺口

(二)“预备性信托”的产品设计要点

(三)与英国LPA全龄段包容性设计的参照

二、丁克家庭与LGBT特殊伴侣群体的特殊安排

(一)“选择家人”的法律承认困境

(二)通过信托合同实现受益人指定的技术路径

(三)朋友互助式监护与社群互助式信托的探索

三、宠物作为“准受益人”的法律难题

(一)宠物的法律地位与“迂回受益人构造”

(二)宠物照护的实务难点

(三)美国宠物信托与日本“宠物信托”的域外经验

四、数字资产管理的新型挑战

(一)数字资产的范围界定

(二)数字资产托管的合规难点

(三)委托人意愿的事前明确与救济路径

五、跨境要素的复杂性

(一)跨国伴侣关系的法律协调

(二)跨境财产管理的合规挑战

(三)跨境监护权认可的难题

六、信托机构面向新型主体的服务模式创新

(一)数字化、轻量化服务模式

(二)社群化、场景化服务触达

(三)订阅式、成长型产品设计

(四)“信托+”综合服务生态

七、配套制度建设建议

 

第五部分 信托机构争议解决应对思路与风险防控体系

研究主笔:杨程程律师

 

一、争议预防体系的构建

(一)信托设立前的尽职调查体系

(二)信托文件的精细化设计

(三)证据保全与档案管理

二、争议解决路径的选择

(一)协商调解优先原则

(二)仲裁与诉讼的比较选择

(三)老年人特别程序的适用

(四)群体性纠纷的预案

三、七大典型争议场景的应对方案

(一)场景一:继承人挑战信托效力

(二)场景二:监护人变更引发的信托执行争议

(三)场景三:紧急医疗费用支付争议

(四)场景四:监护人套取信托财产争议

(五)场景五: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争议

(六)场景六:跨境或异地养老的法律冲突

(七)场景七:被监护人死亡后的剩余财产归属

四、信托机构内部风控体系建设

(一)专项业务管理制度

(二)专业人员配备

(三)风险监测与预警机制

(四)档案管理与证据保全

(五)人员培训与考核

五、行业自律与跨机构协同

(一)行业标准的建立

(二)跨机构协作平台

(三)专业服务网络建设

 

第六部分 “以房养老”不动产信托的REITs探索

研究主笔:毛胜弟律师

 

一、问题的提出:从“住房反向抵押”到“不动产信托REITs”

(一) 我国“以房养老”试点的历史回顾与反思

(二)“意定监护+不动产信托”的制度创新可能

(三)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模式引入的制度想象

二、制度构造与法律基础

(一)“以房养老”不动产信托的基本结构

(二)核心法律关系

(三)法律基础

三、不动产信托登记的实务难点

(一)信托登记制度的滞后性

(二)税费成本的现实障碍

(三)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维护

四、REITs退出机制的探索

(一)“养老不动产REITs”的产品架构设想

(二)国际经验借鉴

(三)本土化路径

五、信托机构(受托人)视角下的法律风险与应对

(一)老年委托人的“产权焦虑”应对

(二)房价波动风险的分担

(三)长寿风险的应对

(四) 继承人异议风险

(五)房屋管理与维护责任

(六)出租或处置的合规边界

六、典型争议场景与应对方案

场景一:委托人事后反悔,要求收回房产

场景二:继承人/共有产权人主张房产信托无效

场景三:抵押权人或租赁权人与委托人居住权冲突

场景四:REITs投资者与原委托人的利益冲突

七、不动产信托REITs的制度突破建议

(一)立法与政策层面

(二)监管协同层面

(三)行业实践层面

(四)社会接受度提升

 

第七部分 产业升级与制度完善建议

研究主笔:张玲律师、刘安律师

 

一、监管层面的制度完善建议

建议一:完善养老服务信托的业务分类监管细则

建议二:出台“意定监护金融产品”合规指引

建议三:建立信托机构反诈骗反洗钱的差异化监管

建议四:完善信托财产登记的全国统一制度

建议五:强化受托人信义义务的监管标准

建议六:建立养老服务信托的定期报告与信息披露机制

建议七:推动“支持决策”机制的监管试点

二、立法层面的制度完善建议

建议八:《信托法》修订中增设“服务信托”专章

建议九:《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居住权与抵押权顺位

建议十:出台“养老不动产信托”专项税收政策

建议十一: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意定监护实施细则

建议十二:推动“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制度的立法确认

建议十三:完善数字资产托管的立法供给

建议十四:完善宠物信托的立法承认

建议十五:完善跨境监护与信托的冲突法规则

三、行业层面的制度完善建议

建议十六:制定“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业务操作标准

建议十七:建立信托机构、律师、公证员的协同工作机制

建议十八: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建议十九:建立老年人金融保护的行业公约

建议二十:推动信托业协会与律师协会、公证协会的联合自律

建议二十一:建立行业风险共担机制与责任保险产品

四、跨机构协同的制度完善建议

建议二十二:建立金融监管、民政、司法、公证的联席会议机制

建议二十三:搭建“意定监护+信托”信息共享平台

建议二十四: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托登记、公证登记的数据互通

建议二十五:建立养老服务信托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建议二十六:推动居村委在意定监护监察中的规范化参与

建议二十七:建立“意定监护+信托”的公益法律援助机制

五、信托机构的产品创新与服务升级

(一)产品分层设计

1.普惠层:面向大众的标准化养老服务信托 

2.进阶层:面向中产家庭的定制化信托

3.定制层:面向高净值人群的家族服务信托

4.特殊层:面向特殊需要家庭的SNT信托

5.不动产层:面向房产持有者的不动产入托信托

(二)服务模式创新

(三)科技赋能与适老化

(四)生态平台建设

 

第八部分 域外经验比较研究

研究主笔:赖晓琛律师

 

一、意定监护制度的域外立法模式

(一)大陆法系

1.德国《成年人照护法》2023年改革

2.日本任意后见制度

3.法国《未来授权书》

(二)英美法系

1.英国MCA与LPA制度

2.美国UPOAA与统一持续代理权法

3.加拿大BC省《代理协议法》

(三)亚洲近邻

1.新加坡PTO制度

2.台湾意定监护与银行安养信托

二、特殊需要信托(SNT)的域外经验

(一)美国特殊需要信托:三类架构与“补充性支付”规则

(二)英国:弱势人士信托税收优惠框架

(三)日本:信托协会推动的“福祉型信托”与“三位一体”规划

(四)台湾:银行业自律规范下的信托监察人制度

三、以房养老与不动产信托的域外经验

(一)美国:HECM反向抵押贷款制度

(二)英国:产权释放计划与FCA监管框架

(三)日本: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与养老地产J-REIT

(四)新加坡:出租套房计划(LBS)与公共受托人财产托管模式

四、全龄段预备性监护安排的域外经验

(一)英国:LPA全龄段包容性设计与在线化申请系统

(二)美国:医疗授权书与POLST表单

(三)加拿大与美国:非亲属代理人制度

五、数字资产与宠物信托的域外经验

(一)数字资产

1.美国RUFADAA的分层授权机制

2.英国《数字资产》最终报告的立法建议

(二)宠物信托

1.美国《统一信托法典》第408条

2.域外成熟路径的经验总结

六、老年人金融保护与反欺诈的域外监管经验

(一)美国FINRA规则4512及2165:信任联系人与交易暂停机制

(二)英国FCA:《弱势客户指引》与消费者责任框架

七、域外经验的综合比较与本土化启示

(一)主要域外制度的综合比较

(二)域外经验的本土化启示

(三)上海先行先试的本土化路径

 

报告结语

一、制度创新与实务运行的辩证关系

二、信托机构作为“养老金融生态平台”的角色定位

三、法律风险防控与商业可持续的平衡

四、“全龄段、全场景、全财产”的信托制度愿景

五、上海方案的全国引领价值

六、系列研究的下篇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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