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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亿对赌回购争议全胜,大成上海律师守护科创企业核心利益

发布日期:2026-06-09


近期,李晨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了一起标的近2亿元的对赌回购争议案件。面对投资人提起高额回购仲裁、冻结企业巨额核心现金流的复杂局面,团队统筹法律与商业策略,通过多维度抗辩层层突破,最终对方数亿元回购款支付的请求被全部驳回,实现全面胜诉。

 

01 案件背景

某高新技术企业深耕科技赛道,在行业内取得世界领先的突破性进展,完成多轮知名机构融资,是国内重点扶持的创新实体。但是,受疫情冲击与IPO政策阶段性收紧等因素影响,企业上市进度推迟,投资人据此发起近2亿元对赌回购仲裁,并冻结了企业数亿元核心账户现金。企业现金流瞬间枯竭,研发停滞、供应链断裂、融资受阻,经营陷入生死绝境。

团队依托处理对赌回购纠纷的丰富实战经验代表企业应诉,精准适用法律,从未减资即回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股东协议》不等同于减资决议、股东分歧导致减资决议客观无法作出、强制回购将使相关股东双重获利等维度充分抗辩,相关主张均获仲裁庭采纳。最终,数亿元回购款的支付请求被全部驳回,不仅化解了企业巨额偿付危机,也规范了股权回购行为,维护了合法的资本交易秩序。

 

02 核心困局

1.核心账户遭全额冻结,现金流断裂,企业经营陷入绝境

投资人提起仲裁主张数亿元股权回购款,同时通过财产保全冻结企业多个主力账户数亿元现金。该企业以研发为核心,现金流为运转命脉,账户冻结后无力发放薪酬、结算货款、投入研发,经营近乎停摆,存续面临重大危机。

投资人持续双重施压:对外释放负面信息,煽动其他投资人共同发难;对内反复变更仲裁请求、申请司法鉴定,刻意拉长审理周期,意图耗尽现金流,逼迫我方妥协以谋取超额利益。

2.对方曲解协议效力,意图规避法定减资程序强制回购

庭审核心焦点:股东签署的《股东协议》能否直接等同于合法减资决议。投资方主张可依据协议直接回购,无需履行法定减资表决程序。本案股东内部分歧严重,客观无法形成有效减资决议,一旦该主张被采信,企业将在无合法减资决议前提下承担巨额回购责任。

3.协议条款严苛,回购义务或变相转化为全额违约金

《股东协议》约定创始股东须 “保证”“确保” 作出减资决议,用词严苛。投资人据此主张:若减资决议未作出,企业及创始股东需承担与回购款等额的违约责任。如该意见被仲裁庭采纳,即便回购诉求不被支持,企业仍需变相支付高额违约金,困境无法根本化解。

4.滥用知情权连环施压,意图发起连环仲裁持续消耗

除回购争议外,投资人以行使股东知情权为由频繁发函、核查资料,试图挖掘其他回购触发条件,为连环仲裁铺垫。受此影响,其他投资人相继效仿要求退出。企业一面应对庭审抗辩,一面疲于处理庭外诉求,稍有疏漏即可能被利用,影响仲裁结果,陷入全面被动。

 

03 专业应对

面对多方资本施压与连环程序围堵,团队凭借公司治理、资本市场、商事争议解决复合型专业优势,搭建全方位、多层次抗辩体系,层层拆解对方诉求。

1.恪守法律红线,明确回购须履行法定减资程序

团队牢牢锁定案件核心法律逻辑:公司股权回购必须先行履行法定减资程序。针对投资方主张本案不适用《九民纪要》规则的抗辩,我方全面检索法规与同类生效判例,论证《九民纪要》是对《公司法》禁止抽逃出资、股份回购法定前置要求的细化明确。未经合法减资直接回购,属于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无效主张,成功框定案件审理核心焦点。

2.厘清协议本意,推翻 “股东协议即减资决议” 错误主张

针对投资方将《股东协议》视为预先减资决议的主张,团队全面拆解协议文本,查实协议明确约定:回购条件触发后仍需另行履行独立减资程序。结合公司法原理,减资决议需依据公司当期经营、财务状况审慎作出,无法通过事前协议预先固定。同时,团队梳理历年股东会、董事会记录,证明股东利益分歧显著,客观无法形成减资合意,并非创始股东怠于履约。该论证彻底打破对方核心逻辑,有效避免回购义务绕过法定程序转化为高额违约金。

3.穿透交易实质,论证强制回购违背公平原则与商业逻辑

在法律论证基础上,团队进一步从交易本质与公平原则深度抗辩:若在未完成减资程序下强行判令支付全额回购款,投资方将同时持有股权、享有股东权益并全额套现,构成明显双重获利,严重违背商事公平。减资属于公司内部自治范畴,无法司法强制干预,叠加本案股东分歧大、企业现金流紧缺等事实,强制回购将直接导致公司治理不可逆僵局。该法理、事实、商业逻辑兼备的论证,最终被仲裁庭全部采纳。

4.全局统筹风控,化解庭外连环施压、阻断衍生风险

针对投资人频繁发函、调取资料、行使知情权等施压手段,团队将庭外争议纳入整体诉讼策略统一统筹应对,指导企业专业、谨慎回应各项诉求,在尊重股东合法权利、保持友好沟通的同时,合法合规守住边界。有效遏制投资方借题发挥、制造新争议的企图,将潜在程序冲突转化为有利证据,确保庭审主战场不受干扰,避免连锁风险,保障企业经营稳定与控制权安全,实现主线突破 + 全局防控双重胜利。

 

04 案件亮点

本案仲裁庭基本采纳了我方核心抗辩观点,全额驳回投资方2亿元股权回购诉求,助力企业解除核心现金流财产保全、恢复资金正常流转,彻底摆脱经营困境,重回研发与上市发展正轨。

本案作为新《公司法》实施后,保护科创企业抵御金融资本不当施压的标杆对赌案例,深度契合国家“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及培育耐心资本的政策导向。大成律师始终坚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核心原则,成功抵御了投资方在减资程序未完成情况下的违规回购主张,避免了“打赢官司、拖垮企业”的恶果,同时有效防范了其他投资人跟风回购引发的连锁危机。

本案胜诉不仅挽救了处于关键发展期的高新技术企业,为企业持续研发创新、稳健经营发展保驾护航,更对规范资本市场对赌交易规则、平衡投资机构与科创企业权益、维护科创产业良性发展生态具有重要司法示范意义,充分彰显了大成律师在重大投融资争议、对赌回购纠纷、公司控制权争议领域扎实的专业功底与成熟的实战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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