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诤律同舟——新晋/加盟合伙人分享会(第一期)顺利举办

发布日期:2026-05-27


2026年5月20日,大成上海争议解决专业组举办首期“诤律同舟——新晋/加盟合伙人分享会”,特邀具备金融、资管行业资深合规经验的吴文然律师和拥有上市公司企业管理、法务复合经验的唐蓓蓓律师作为分享嘉宾,分别围绕金融机构合规与典型争议案例、新公司法实施两年后董监高责任司法实践两大主题展开,为律所同仁带来兼具实务价值与前沿视角的专业内容。本次分享会由刘金培律师主持。

吴文然律师首先分享了金融机构合规总监的真实工作日常和重要职责。合规总监作为分管公司合规与法律事务的高管,对董事会负责,其职责覆盖公司治理、人员管理、业务合规、法律事务以及监管对接,是金融机构的核心岗位。而金融行业监管体系严苛、监管主体多元,相较于法律底线,监管规则则更加细致复杂构成了金融机构的“行为准则”。

随后,吴律师结合自身经验,选取三个经典案例来呈现金融行业合规的业务特点及职业价值:其一为上海首例监察机关办理的证券犯罪案,该案由大数据监控发现线索,检察机关和监管机关同步调查,凸显证券违法追责的复杂竞合;其二是因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案,揭示企业破产程序中对其债券的质权人保护不足等实务痛点,案件折射出场内交易的法律困境;其三是涉案金额达4.5亿元、诉讼主体多达十余方的通道业务纠纷,凭借前期合同条款的严谨设计与底层事实的充分举证,经过长期的处置最终实现胜诉,为企业规避重大的法律责任。

吴律师强调,复杂金融交易的风险防控核心在于前期交易结构把控与法律合规前置,而非事后纠纷解决。

唐蓓蓓律师以“新公司法颁布两年:董监高责任司法实践的新图景”为主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数据与多地司法判例,系统梳理董监高责任的变化趋势与风险防控方案。唐律师指出,新公司法实施后,董监高责任认定呈现三大核心趋势:一是责任主体从“登记身份”向“实质控制”穿透,明确事实董事、影子董事的认定标准,即便未进行工商登记,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或幕后指示董监高的实控人、控股股东,仍需承担连带责任,司法裁判以实质履职优于形式登记为核心原则;二是裁判标准从“结果归责”转向“过程合规”,以最高法再审改判的斯曼特案为标杆,确立勤勉义务审查以履职过程、作为空间、过错程度为核心,而非单一损害结果,董事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可免责;三是责任类型从“对内”向“对外”延伸,新公司法第191条突破公司人格独立限制,允许第三人直接起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董事、高管,目前该条款尚无生效判例,但已成为董监高履职的重要风险点。

针对上述风险,唐蓓蓓律师分别从公司与董监高个人层面提出风险管理方案:公司需完善章程、建立决策留痕机制、开展合规培训、配置董责险;董监高个人则需坚守“不签字、不执行、不沉默”三原则,决策前做好职权范围、程序合规、决策留痕“三问自查”,面对违法指令坚决抵制、异议及时书面记录,构建全流程风险防火墙。

本次分享会立足商业实践与司法前沿,兼顾刑事、民事、行政多重法律视角,既解析了金融合规的实操难点,也厘清了新公司法下董监高责任的核心边界,为律师同仁开展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业务提供了清晰思路与实务指引,也为律所内部专业交流与业务协同搭建了高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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