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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逆转胜诉,大成律师为大型空间艺术表演装置著作权正名

发布日期:2026-04-24


近日,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袁源律师团队代理的深圳深呼吸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呼吸公司”)诉某演出场地方和演出单位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彻底推翻一审驳回原告诉请的判决,改判支持深呼吸公司全部核心诉求,判令演出场地方和演出单位删除演出宣传链接,并在微信视频号、抖音账号上发布不少于十日的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深呼吸公司200,000元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本案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损失,更在司法层面为大型公共空间艺术表演装置这一新兴艺术形式的著作权保护树立了重要标杆,彰显了司法对文化创意产业原创成果的强力保护。

 

一、案件回顾:从一审“不构成侵权”到二审完胜逆转

 

本案源于一起典型的同业竞争抄袭纠纷。深呼吸公司旗下知名剧团“三只猴剧团”创作了国内首个“站立式拟人巨龙”大型表演装置作品——“巨龙秀”,该作品于2024年1月首演后,迅速在行业内获得广泛关注,并成功入围2024年乌镇戏剧节古镇嘉年华单元。被告演出单位在明知该作品存在且通过非正当渠道获取其核心设计信息后,委托第三方制作了高度近似的装置,并在广州某景区进行商业演出及网络宣传,严重侵害了深呼吸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件作品均借鉴了传统中国龙形象,虽在站立造型、基本色调等方面存在相同,但“传统中国龙和动物拟人站立造型已是公用领域元素”,且二者在龙头触角、胸腹图案等细节上存在差异,故认定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分别享有独立著作权,据此驳回了深呼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对权利人打击巨大,意味着其倾注心血创作的独特艺术表达无法获得法律保护,行业抄袭之风或将肆无忌惮。面对不利局面,深呼吸公司果断提起上诉。


本案原告代理人袁源律师早在2024年就成功代理乌龙剧团为其“寻找牡丹亭”公共空间表演艺术作品著作权维权案件,该案入选2024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及上海市律协文化传媒领域十大影响案例。本次案件由大成上海办公室袁源律师、洪鑫梅律师和周珈宇律师助理共同承办。在二审中,袁源律师团队凭借在公共空间表演艺术作品保护方面丰富的诉讼经验,围绕涉案作品的独创性、实质性相似、接触可能性以及被告的主观恶意等核心争议焦点,进行了系统性、穿透式的举证与论证。


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完全采纳了上诉方意见,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处理结果错误,应予纠正。这一判决结果,实现了从一审全面败诉到二审全面胜诉的戏剧性逆转。

 

二、本案五大核心难点与挑战

 

难点一:独创性认定门槛过高,一审将原告作品的核心表达归入“公有领域”。一审判决将“传统中国龙”和“动物拟人站立造型”整体认定为公有领域元素,实质上否定了权利人通过独特组合与再创作所形成的全新艺术表达的独创性。这种认定方式极大地压缩了基于传统文化元素进行创新创作的著作权保护空间,若成为普遍裁判规则,将对原告原创积极性造成严重打击。如何扭转法院对“作品”范围的狭隘理解,成为本案首要难题。


难点二:保护客体界定模糊,装置结构与功能性能否受保护?“巨龙秀”并非静态雕塑,而是集美术造型、机械结构、动态操控于一体的综合性表演装置。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究竟仅限于外部的美术造型,还是可以延伸至为实现特定表演效果而设计的独特结构、操控方式乃至整体呈现的“视觉盛宴”?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也缺乏先例。如何说服法院将这种新型复合型智力成果纳入保护范畴,考验代理人的法律解释与论证能力。


难点三:实质性相似判断标准僵化,陷入“局部比对”陷阱。一审法院采用了“分解比对”的方法,过于聚焦龙头、胸腹花纹等局部细节的色彩、线条差异,却忽视了作品最具辨识度的整体视觉风格、核心设计理念(巨型站立人形龙+提线操控+国潮配色+车载巡游)以及动态表演场景带来的综合观感。如何引导法院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标准,从普通观察者视角审视作品,是推翻一审认定的关键。


难点四:赔礼道歉诉请获支持率低,人身权救济困难。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法院对于支持赔礼道歉这一侵害著作人身权的救济方式持谨慎态度,尤其在被告未直接侵害署名权、修改权等精神权利时,更难获支持。然而,被告的抄袭行为及不当宣传,确实对深呼吸公司的行业声誉与品牌形象造成了实质性贬损。如何论证侵权行为达到了需要以公开声明方式消除影响的程度,是一大挑战。


难点五:侵权损害赔偿计算难,判赔数额普遍偏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确定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往往难以精确举证。尽管被告演出单位在本案中的演出报酬高达13万元,但司法判例大多会考虑演出单位的成本,而再次基础上酌减认定。在普遍判赔额不高的背景下,如何通过有效组织证据,充分揭露被告的侵权恶意、侵权规模及持续状态,从而争取到与侵权行为损害程度相匹配的、具有惩戒意义的赔偿数额,是对律师诉讼策略的综合考验。

 

三、攻坚克难:袁源律师团队的五大制胜策略

 

亮点一:体系化重构作品独创性

袁源律师团队在二审中并未纠缠于“龙”形象本身是否公有,而是将论证重点提升至“独创性表达的组合与呈现”层面,向法庭提交了详尽的《独创性说明》,系统阐释了“巨龙秀”作为一个完整作品的创新所在:


1.概念设计首创:国内首个将高达十米的巨龙形象以完全直立的拟人姿态呈现,形成“人形龙骨+龙形外观”的独特视觉标识。


2.技术融合创新:创造性结合传统非遗提线木偶的操控原理与现代金属框架结构,实现了超大型装置的灵活动态表演,这并非简单的工艺应用,而是服务于特定艺术效果的技术解决方案。


3.美学体系独创:精心设计的红、金、青、蓝国潮配色方案,并非随意搭配,而是构成了具有鲜明风格化和统一性的视觉系统。


4.综合呈现独特:集成车载移动底盘、声光电(发光、喷水、喷烟)特效,使作品从静态造型升级为一场可移动、可互动的沉浸式街头戏剧。
通过几方面综合表达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不是思想、主题或抽象概念,而是具体的表达。尽管使用的元素可能来源于公共文化资源,但深呼吸公司对这些元素进行的独特选择、协调、安排与融合,并赋予其全新的艺术形态与观赏体验,这一整体表达具有毋庸置疑的独创性。二审判决完全采纳了这一观点,明确认定该作品“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与创造性劳动”。


亮点二:运用“整体观察法”破解实质性相似迷思,确立综合评判标准。

针对一审局部分解的比对方式,团队在二审中着力引导法庭回归著作权侵权判定的本源——以“普通观察者”的视角进行整体感知与综合判断。我们通过精心制作的对比图表和视频资料,直观展示了两件作品在以下层面的高度一致性:


整体造型与神韵:均为巨型、直立、拟人化的龙形巡游装置,传达出同样的威严、华丽与庆典感。


核心结构与机理:均采用“金属骨架+外部覆皮/鳞片+顶部提线操控架+底部电动平板车”的复合结构。


动态表演方式:均依赖多名演员通过绳索操控头部与四肢完成行走、摆动等动作,表演逻辑如出一辙。


商业应用场景:均用于大型户外节庆活动的巡游表演,面向不特定的公众游客。


团队指出,对于此类公共空间表演艺术,观众在瞬间感知中留下印象的是作品的整体气势、动态效果和艺术风格,而非个别鳞片的形状或爪趾的弯曲角度。细微的、非核心的差异不影响对整体相似性的认定。二审法院采纳了这一判断方法,明确指出应“以普通观察者的角度……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并认定两作品在整体造型、核心表达、技术实现上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


亮点三:构建完整“接触”证据链,锁定侵权主观恶意。

团队深入挖掘并固定了多项关键证据,形成了证明被告演出单位具备接触条件且存在抄袭故意的完整证据链:证实被告演出单位聘用了曾为深呼吸公司制作多款核心装置的制偶师;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与支付凭证,证实被告演出单位委托制作的平板车底盘,直接使用了深呼吸公司提供给生产厂家的原始设计图纸;证明侵权表演的现场领队,曾是深呼吸公司的长期合作演员,深度参与过“巨龙秀”的演出,熟知其操作细节与表演编排;出示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演出单位曾意图购买、借用深呼吸公司的其他大型木偶装置,并对深呼吸公司的作品与业务有深入了解。除外律师还取证到了被告演出单位在宣传其侵权作品时,公然使用“乌镇戏剧节原班团队”等原告知名度的表述,意图混淆视听。这些证据环环相扣,有力地证明了被告演出单位并非独立创作,而是在充分接触、了解甚至获取权利人核心技术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的仿制,其主观恶意显而易见。


亮点四:精准狙击权利瑕疵,提出“AI生图不具著作权”观点获采纳。

针对被告演出单位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等权属证据,团队没有止步于形式审查,而是对其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发起挑战。通过细致比对对方提交的所谓“创作过程”证据(主要是与设计师的聊天记录)发现:著作权证书载明的创作完成日期早于聊天记录中开始委托设计的日期,被告和设计师聊天记录中反复出现“AI生成”、“让AI再生成一下”等表述,设计师明确表示设计图是AI工具生成,且聊天记录中传递的AI生成图样,与最终登记的“作品”样貌存在显著差异。


就此,团队明确提出:被告演出单位与设计师的聊天记录显示,其定制的内容是设计师通过AI 生成的,在不能证明其有人类实质性创作的情况下,该作品不具有著作权,且原告作品发表在先,被告侵权作品设计系通过AI生成,亦能证明其通过互联网获取原告作品的可能,证明存在实际性接触”,该观点被二审法院采纳。


亮点五:全方位揭露侵权恶意,推动高额判赔与责任连带。

为争取足额赔偿并追究相关方责任,团队系统性地组织了证明被告侵权情节严重的证据:提供了原告在多地进行商业演出的合同、宣传资料,证明侵权对原告损害的严重性;搜集并提交了被告演出单位涉嫌抄袭其他剧团和知名IP造型的网络舆情证据及相关权利人的维权函等,证明其存在“以侵权为业”;调取了被告演出单位此前因服装造型侵权已被其他法院判决构成侵权的生效判决书,证明其属于重复侵权、恶意侵权。


最终,二审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其侵权故意明显、情节严重等因素,全额支持了深呼吸公司主张的20万元赔偿请求,并认定演出场地方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案件效果

 

本案的终审胜诉,不仅为客户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商誉,更具有超越个案的行业示范与司法指引价值:

第一,明确了公共空间艺术表演装置的著作权保护路径。本判决在司法层面系统阐述并认可了此类融合美术造型、机械结构、动态表演与场景应用的复合型作品的独创性,将其整体纳入美术作品范畴予以保护。这为日益繁荣的文旅演艺、主题公园、大型庆典活动中的原创装置设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鼓舞了创作热情。


第二,确立了此类作品侵权比对中的“整体综合判断”原则。判决摒弃了过于机械的“拆分解构式”比对,重申了以普通受众的整体视觉与感官体验为核心的相似性判断标准。这对于遏制“换皮式”、“微调式”抄袭,保护作品的整体艺术风格与市场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对利用AI等新技术实施侵权行为敲响了警钟。本案被告演出单位主张侵权作品具有独立创作性,但法院认定“其未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创作底稿、原始设计文件等证据,其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的创作完成时间2024年4月16日与其实际委托设计时间2024年10月后存在矛盾,且设计过程依赖AI生成,缺乏人类独创性劳动,故其关于作品具有独立著作权的抗辩不能成立”。这一认定实质上否定了以此类方式规避侵权责任的企图,强调了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在于人类的创造性劳动。这为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更复杂的技术辅助侵权模式提供了裁判思路。


第四,显著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体现了惩罚性导向。本案终审判赔20万元,充分考虑了被告的主观恶意、侵权情节及对权利人市场空间的侵蚀,判决数额具有显著的惩戒与威慑作用,呼应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政策。第五,为文化产业各环节参与者划定了清晰的版权合规红线。判决明确,活动主办方、场地提供方不能仅以“已审查供应商版权文件”为由免责,对于显而易见的、或经权利人提示后的侵权风险,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任。这督促整个文化产业链强化版权意识,建立规范的内容审核机制。


本案在2026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落下帷幕,其判决结果犹如一份献给所有文创从业者的节日礼物。它再次证明,真正的创意与匠心值得被尊重,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庇护。袁源律师团队继“寻找牡丹亭”案后,再次通过精湛的专业能力与不懈的努力,为大型空间艺术表演装置这一充满活力的艺术领域“正名”,为营造尊重原创、鼓励创新的文化产业生态环境贡献了法律智慧与力量。

 

原告权利作品《巨龙秀》

 

被控侵权作品

 

本案二审改判支持深呼吸公司全部核心诉求,

获得深呼吸公司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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