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犯罪法律实务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6-02-10
2026年1月,公安部经侦局发布工作报道指出,2025年全国公安经侦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依法严厉打击、严密防范证券期货犯罪活动,全年共办理重大证券犯罪案件200余起,有力净化了资本市场生态。鉴于此,2026年2月8日由大成资本市场行委会、大成刑事专委会、大成上海分所资本市场行业组联合举办的“证券期货犯罪的法律实务研讨会”成功在线上举办。
本次会议由大成上海分所合伙人、大成上海分所管委会委员、大成顾问委员会委员、大成刑事专委会证券犯罪研究中心负责人朱海斌律师主持。
大成上海分所合伙人(待备案)、华东政法大学金融监管与刑事治理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祝天剑律师以“内幕交易罪中内幕信息及其形成时间的认定”为题作主题分享。分享围绕着内幕交易罪的司法实践情况展开分析,准确识别内幕信息以及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是定性内幕交易犯罪的重要前提。由于个案中交易的特征差异以及相关事实的进展模式差异,认定何为内幕信息以及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存在一元化的法律标准,因此分享结合了实践中的大量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大成上海分所合伙人(待备案)、大成刑事专委会证券犯罪研究中心秘书长史可律师以“跨市场操纵期货市场犯罪的行为定性探讨”为题,围绕操纵期货市场罪的规范结构与司法适用展开分析,重点讨论通过期货交易与现货控制相结合实施操纵行为的入罪逻辑。分享结合司法案例进行研讨,系统梳理司法实践中对跨市场操纵期货市场的评价路径,深入解析刑法规定的“其他方法”兜底条款的适用边界,旨在为金融犯罪辩护、合规审查及刑民交叉问题提供具有实践价值的思考路径。
大成青岛分所律师、青岛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李升成律师作了题为“场外配资刑法介入的根据与限度”的分享,重点探讨刑法介入场外配资的正当性根据与实践限度,并尽量厘清行政监管、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之间的法律界限。李律师认为,认定非法经营罪不应仅停留于形式违法性判断,而应立足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实质立场。其违法性根据不仅在于违反融资融券特许经营这一前置法规范,更核心的是行为规避监管所必然导致的“风险错配”这一实质危害。结合具体案例,在辩护策略层面,从客观“风险性”与主观“业务性”两个维度审慎划定入罪边界。关键在于辨析行为人是否通过特定业务结构实现投资风险的非常规转嫁,并能否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非法证券业务属性。
大成上海分所合伙人、上海律协证券合规与纠纷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成资本市场行委会牵头人马宏伟律师围绕“行政处罚在先的证券类案件,刑事辩护空间还有多大”进行主题分享。马律师指出,证券违法案件“应移尽移”原则,不管是在证券监管规范制定还是实操中,皆已全面落地。相关法规明文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参考依据,但并不意味全案已盖棺定论。对此,律师刑事辩护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行政、刑事认定规则差异,可从三方面寻找突破点:第一,涉刑主体限缩可行性;第二,行政、刑事证明标准差异;第三,证券法律适用变化。
展望未来,加强源头治理,通过普法宣传、案例警示等方式增强市场主体法治意识,从根源上减少违法犯罪滋生土壤,全力营造公平、透明、有序的资本市场环境,护航经济稳健前行。
本次会议圆满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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