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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上海律师案例荣誉入选南通法院202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4-26


2025年4月22日,江苏省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2024年南通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报告》及典型案例8起。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源律师团队代理的“李某某与上海某化妆品公司、上海某电子商务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成功入选。

 

李某某与上海某化妆品公司、上海某电子商务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裁判要旨】

 

商标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核心标识,其注册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行为人利用关联企业原经销渠道掌握的商标使用信息,通过批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形成商誉的标识,在未实际使用的情形下反复发起商标侵权投诉及诉讼,干扰合法授权方的正常经营活动。此类行为违反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规制。

 

 

【基本案情】

 

韩国T公司于2010年8月9日在韩国注册了第3类化妆品商标“too cool for school”,并于2014年11月20日通过领土延伸在我国获准注册。自2014年8月起,T公司正式将“涂酷”作为该品牌中文名称用于出口至中国的化妆品产品。本案被告上海某化妆品公司(Y公司)及其关联电商公司先后获得T公司的授权,在中国线上销售该品牌产品。

 

H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曾负责该品牌在中国的销售事宜。然而,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亲属李某某于2013年12月和2016年4月,通过H公司申请注册了“涂酷”中文商标(第3类化妆品),并于2021年12月将这些商标转让至李某某名下。在2013年至2021年期间,李某某还在九大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含有“too cool for school”和“涂酷”的商标30余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T公司及其中国经销商Y公司自2021年起,针对李某某的抢注行为,陆续提起商标无效宣告和撤销三年不使用等行政程序的申请。这场商标维权之战已持续超过三年,双方在多个商标行政案件中展开激烈交锋。

 

在此期间,李某某利用其受让的中文商标,向电商平台投诉该品牌的代理商店铺商标侵权,并向南通、上海两地市场监管局举报品牌方侵害其中文商标权利,但均未获得侵权认定。

 

在不具备正当依据的情况下,李某某诉至法院,认为Y公司等侵犯其“涂酷美妆”“涂酷”中文商标专用权,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10万元。袁源律师团队代理被告J公司应诉,并果断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李某某赔偿其因恶意知识产权诉讼而产生的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通州湾法院最终认定:“涂酷”作为“too cool for school”的中文名称,经过韩国T公司长期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而李某某受让的“涂酷”商标未实际使用且权利基础不具正当性。现J公司取得韩国H公司的授权,销售“too cool for school”的商品并延续之前的商品中文标签标注“涂酷”,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不构成对李某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H公司明知“涂酷”系too cool for school品牌的中文名称,系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仍以自己名义申请注册,主观难谓善意。李某某在与韩国T公司无任何商业关系的情形下,从H公司处受让“涂酷”“涂酷美妆”商标,又不以实际使用为目的囤积大量“too cool for school”“ too cool”“涂酷”商标,该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李某某在韩国T公司已针对“涂酷”商标提起无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对案涉两商标作出撤销裁定,案涉商标权利并不稳定,且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J公司商标侵权未获得支持的情形下,仍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高额赔偿,其行为明显构成滥用权利。遂判决李某某向J公司支付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合理开支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国外品牌方英文商标的中文名称被国内代理商抢注后,抢注人利用抢注商标攻击品牌方的商标纠纷案件。案件事实从2013年开始,历经十多年,涉及大量复杂的证据材料,原告和商标权人双方均声称自己是中文商标的实际使用人,形成了“真假李逵”的局面。袁源律师团队详细研读了证据材料,厘清了案件事实,并进行了大量法律检索,向法院提交了近2000页的诉讼文件材料,撰写文书字数超过5万字,凭借扎实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成功为被告赢得全面胜利。

 

从判决结果来看,本案具有以下亮点:

 

1.法院最终认定“涂酷”中文作为“too cool for school”品牌的中文名称,经T公司通过长期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H公司注册“涂酷”商标的行为缺乏正当性,其权利基础不稳固。该结论为之前双方所有商标行政案件提供了压倒性的结论,品牌方据此获得了全面性的胜利。

 

2.法院认定,原告Y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高额赔偿,其行为构成滥用权利,赔偿被告1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这一认定不仅维护了品牌方的合法权益,也对恶意抢注和滥用商标权利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本案的判决不仅为品牌方赢得了法律上的胜利,也为类似商标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彰显了司法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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