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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详细报道商建刚律师办理的公司“董、监、高”损害赔偿案件

发布日期:2018-01-03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尽职义务,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近日,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商建刚律师办理的公司“董、监、高”因违背尽职义务,赔偿公司全部损失案件。

商建刚律师作为上海健生运动场工程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帮助其下属公司规范法人治理结构过程中,对于总经理违反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行为予以追究。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公司总经理对其错误决策行为所导致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新民晚报2011年8月8日详细报道此案。 


上海健生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97年12月的股份制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是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各区、县教育局下属20余个企业联合组建的股份制企业,主要从事教育、文化、体育及相关领域的产品开发、研制、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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