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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成律师代理客户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获得成功

发布日期:2018-08-24


      近日,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明律师团队代理外国当事人,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一项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并大获成功,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裁定承认该项国际仲裁裁决效力并予以执行。据了解,这是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在国内成功获得承认和执行的首例案件。

      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CAS)是专门解决体育纠纷的国际性仲裁机构,由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于1984年建立,总部位于瑞士洛桑。时至今日,经过改革,CAS在组织上和财政上已完全独立于国际奥委会,在国际体育界已经树立权威,其独立性与公正性受到广泛认可。CAS仲裁程序依其规则分为两类,一类为双方当事人基于仲裁协议提起的普通仲裁程序,另一类为一方当事人因不服特定体育联盟或协会作出的裁决而提起的上诉仲裁程序。吴明律师团队本次代理申请承认和执行所涉及的CAS仲裁裁决是一起普通仲裁程序裁决。

      基于体育争议的特殊性,CAS裁决一般都能得到各方当事人的主动履行,鲜有因拒不履行CAS裁决而诉请有关国家法院承认和强制执行的案例。也正因此,CAS裁决此前并无在中国境内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先例,有关CAS裁决在中国承认和执行的法律问题并未得到实践检验。

      吴明律师团队在办理此案过程中,进行了大量与国际体育仲裁及其承认和执行相关的法律研究,向法院提供了丰富的理论依据,最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吴明律师团队的观点,认定:(1)国际体育仲裁包含于《纽约公约》调整范畴内;(2)CAS基于合同关系、为解决合同纠纷而作出的普通程序仲裁裁决具有商事性质,包含在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范畴内;(3)在前述基础上,除非出现《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第二两款所列情形,否则中国法院应当裁定承认和执行CAS裁决;(4)被申请人不能以“CAS对仲裁无管辖权”为由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即使仲裁机构存在管辖权缺陷,也不构成《纽约公约》可得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之一;(5)CAS管辖权覆盖范围很广,只要是“与体育有关”的“原则性问题、金钱利益或其他利益”,只要双方当事人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CAS均可受理;(6)具体到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应当尊重仲裁协议所适用的法律(本案约定为瑞士法)而非中国法进行解释;(7)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应当遵从CAS仲裁规则之规定,根据CAS仲裁规则,仲裁程序通知可以通过快递、传真或电子邮件三者之任何一种形式进行,只要证实已被收悉即可。

      由于本案中国法院在上述七点法律问题上均作出明确认定,可为后来的CAS裁决及其他专业性国际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和执行提供指引,其意义重大。中国法院对CAS裁决的支持态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政府对于发展我国竞技体育软实力的决心,必将促进中国体育仲裁体制的发展,有益于中国体育事业直面国际竞争。

      本案中,吴明律师带领沈君洁律师、徐心慧律师、洪祎韵律师助理和龚瑞阳律师助理所组成的专业团队,充分发挥团队国际仲裁与国内诉讼的双重丰富经验,跨越语言、文化、时区和法域的障碍,向当事人提供了高效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向法院提供了准确与客观的证据材料及信息,获得了当事人及法院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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